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6, Vol. 29 ›› Issue (4): 28-36.DOI: 10.13766/j.bhsk.1008-2204.2015.0146
刘路
LIU Lu
摘要:
随着“欧盟市民权”概念的提出,欧盟开始加强对辖区内公民的基本经济权利的保护。而具体到航空运输领域,欧盟则是通过制定条例的方式来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保障。这些条例涵盖航空保险、意外事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以及航班延迟取消时的补偿机制等诸多方面,体现了航空承运人制度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由于欧盟自身体制上的特殊性,上述内部规范条例实际上涉及与航空领域的国际公约的协调与竞合问题,从相关立法及欧盟法院的判决这双重角度对该争议话题予以分析,并认定欧盟在承认公约中诸多规则之余也存在实质违背公约精神的情况。这种对既有国际通行规则的继承与突破,在提高消费者保障水平的同时,也加重了航空承运人的运营负担,因而需要欧盟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为其提供更多的合法性依据论证。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