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6, Vol. 29 ›› Issue (6): 33-39.DOI: 10.13766/j.bhsk.1008-2204.2015.0513
朱晓婷
ZHU Xiaoting
摘要:
寿险保单积累的现金价值决定了此类保单的财产属性,成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根本动因。保险金权利人的保险合同效力维持利益根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经过不断的积累和转化,最终以保险金的形式表现出来。当保险合同订立者与合同利益享有者相分离时,寿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合同效力维持利益的冲突得以显现。此时,应对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设置必要的限制:区分寿险合同的类型和解除权行使的期间,确定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明确特殊情形下的解除权主体,在投保人的意思自治和保险金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实现人寿保险互助共济的社会目的。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