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7, Vol. 30 ›› Issue (3): 41-47.DOI: 10.13766/j.bhsk.1008-2204.2016.0215
褚蓥
CHU Ying
摘要:
慈善募捐会在信息披露、与慈善组织共享信息、与商业机构共享信息这三种情况下对捐赠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这三种情况的法理基础与法律关系各不相同,其中信息披露牵涉捐赠人的隐私权、言论自由权与公众的知情权的冲突;与慈善组织共享信息,牵涉慈善组织经济利益与捐赠人隐私权的冲突;与商业机构共享信息,则涉及募捐方式的问题。目前,中国尚未有针对慈善募捐过程中捐赠者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则。该情况并不利于对捐赠人权益之保护,也不利于慈善行业之健康发展。因此,中国应尽快研究相关法律之创设,引入"明示/默示规则"等先进制度,并创设相关信息管理机关,以填补这一立法空白。同时,还应区分一次侵权与二次侵权,对于二次侵权,应引入二次侵权保护目录规则,并设立专门的隐私信息管理机关。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