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8, Vol. 31 ›› Issue (2): 69-74,93.DOI: 10.13766/j.bhsk.1008-2204.2017.0172
张鸣胜, 顾梦迟
ZHANG Mingsheng, GU Mengchi
摘要:
中国航空器所有权目前的相关规定还不完善,需要借鉴物权法相关规定来对航空器所有权的规定加以细化和补充。明确建造中的航空器所有权的性质是一般动产;交付说和登记只能产生对抗效力更具有合理性;对第三人范围应加以限制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他相关问题的完善包括改变航空器所有权变动形式的表述和扩充中国民用航空器物权登记事项的受理范围等。目的是厘清弄物权法和民用航空法中关于航空器所有权规定的关系,比较出其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从而得出两个法律中对于航空器所有权的规定还存在的不足之处,使得法律中有关于航空器所有权的规定更加完善,在法律上全面保护航空器所有权的变动,推动中国的航空事业发展和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