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8, Vol. 31 ›› Issue (5): 9-17.DOI: 10.13766/j.bhsk.1008-2204.2018.0244
赵宏
ZHAO Hong
摘要:
举报投诉人的原告资格判定是近期中国行政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问题。新司法解释尝试通过区分私益举报人和公益举报人来划定原告资格的有无。但从主观公权和保护规范理论出发,公民并不拥有普遍的、概括的要求行政执行法律的请求权,"举报权条款"也并未赋予举报投诉人可要求行政机关在个案中予以介入并作出具体处理的主观公权。因此不仅为公益而举报的举报人不具备原告资格,即使是为了个人利益维护而举报投诉的举报人,也并不必然具备原告资格。举报人欲通过诉讼维护的"私益"是否属于主观公权,在保护规范理论的视角下,需诉诸行政机关作出举报处理行为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并通过对规范是否纯为或兼为保护举报人的某项私益而予以判定。实践中,举报投诉人又可大致区分为公平竞争权人、民事侵权行为中的消费者、警察行政中的被侵害人、相邻权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等类型,他们欲维护的私益是否属于主观公权也因此需要借助保护规范理论分别予以讨论。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