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吕忠梅.中国环境法典的编纂条件及基本定位[J].当代法学,2021,35(6):3-17. [2] 王轶.民法典编纂争议问题的类型区分[J].清华法学,2020,14(3):7-18. [3] 陈海嵩.环境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划分与实践运用——以"环境权入宪"为例[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5):47-52. [4] 苏力.波斯纳及其他:译书之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4. [5] 谷德近.论环境权的属性[J].南京社会科学,2003(3):66-73. [6] 丹尼斯·劳埃德.法理学[M].许章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9. [7] 陈海嵩.中国环境法治中的政党、国家与社会[J].法学研究,2018,40(3):3-20. [8]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108. [9] PATHAK R S. The human rights system as a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environmental law[C]//WEISS E B. Environmental 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Law:New Challenges and Dimensions. Tokyo: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Press, 1992:413-456. [10] 陈海嵩.宪法环境权的规范解释[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5(3):1-7. [11]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 [12] 岩间昭道.环境保全与《日本国宪法》[M]//冷罗生.日本公害诉讼理论与案例评析.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8. [13] 李建良.论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关系[J].东吴法律学报,2000(2):20-41. [14] 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国际法与环境[M].2版.那力,王彦志,王小钢,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55. [15] 山本敬三.民法中的动态系统论[M]//解亘译,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77. [16] 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动态系统论的采纳与运用[J].法学家,2020(4):1-12,191. [17] 王磊.动态体系论:迈向规范形态的"中间道路"[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27(4):159-176. [18] 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1. [19] 杨朝霞.论环境权的性质[J].中国法学,2020(2):280-303. [20] 胡学军.民法典"动态系统论"对传统民事裁判方法的冲击[J].法学,2021(10):140-153. [21] 胡静,王欢.作为请求权基础的环境权批判[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0(2):1-13,111. [22] 张震.环境何以为权利之体系论——以环境核权利与环境束权利为视角[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1(6):39-47. [23] 汪劲.论环境享有权作为环境法上权利的核心构造[J].政法论丛,2016(5):51-58. [24] 高家伟.欧洲环境法[M].北京:工商出版社,2000:216. [25] 张利春.日本公害侵权中的"容忍限度论"述评——兼论对我国民法学研究的启示[J].法商研究,2010,27(3):120-129. [26] 陈海嵩.论程序性环境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1):103-112. [27]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6. [28] 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1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