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以来,中国大飞机项目经历了上马、中途遇挫和中止的过程,直到2006年再次被列为国家高技术产业重大专项。目前业界和学者均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大型民用飞机产业发展条例,从法律上对项目的可持续性给予保障。巴西航空工业自1969年以来在政府的干预和扶持下迅速发展,巴西航空工业公司目前已成为世界第四大飞机制造商。巴西民机产业发展中的法律和政策支持的经验可以给中国民用飞机发展条例的制定以及该产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航班延误是困扰民航运输领域的长久难题。《华沙公约》及中国《民用航空法》都未给出"航班延误"的明确定义。从是否超出正常的离站时间和是否在合理期间内到达目的地两方面判断,航班延误是指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将旅客送抵最终目的地,若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应以完成运输所需的合理时间来判断是否构成延误。依据"合理性"标准来划分航班延误,合理延误的承运人虽对延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未履行法定附随义务仍承担责任;不合理延误的承运人除承担"可预见性"的旅客损失以外,还要独立承担违约金责任。
通过分析美国输出运力的客观需求,建立民用后备航空队的目的和限制外资与保护劳工的考 量,认为美国倡导的航空运输自由化极具狭隘性,其本质是向国外输出过剩的运力,扩大航 空运输市场。基于国家安全考虑,美国建立民用后备航空队,提高了民航利用率。为增加就 业机会,美国严格限制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对美国航空运输产业的控制,以更好保护美国劳动 者的利益。
随着航空运输迅速发展,国际空难赔偿案件日益增多,而每一起案件的解决都关系到管辖权 问题。文章从区分国内空难案件与国际空难案件入手,对1929年华沙公约所规定的四种管辖 权以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增加的第五种管辖权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中国法 院确定国际空难赔偿案件管辖权的依据。
华沙公约体系是通过实体规则进行国际法调整的成功典范。1929年《华沙公约》及嗣后历次 修订所构成的华沙公约体系试图协调国际航空运输中的各种矛盾冲突问题,建立一个为国际 社会所广泛承认的文件体系。华沙公约体系之下的国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问题涉及到了普通 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的诉因之争。围绕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和惩罚性赔偿问题,在理论和 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分歧,构成华沙公约体系一体化和现代化改革的一条线索。
近年来,中国的民用航空事业取得巨大进步。中国的航空法律制度建设也取得较大成就,相 关法律制度日趋完备。然而,中国的航空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缺乏一部统一 的航空法。这种情况制约了中国航空业,特别是通用航空业的发展,进而阻碍了中国相关经 济增长点的培养。文章试图通过剖析中国航空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问题,提 出建立统一的航空法体系的基本构想和建议。
致力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华沙公约体系,从诞生之日起经历了种种矛盾与分歧的挑战 。贯穿华沙体系发展始终的主要是三大矛盾,即承运人与客户、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矛盾。这三大矛盾不仅体现在公约的酝酿修改过程中,也体现 在公约具体条文所遗留下的妥协痕迹。面对航空战略联盟和新科技的发展,华沙体系又将面 临新的挑战与创新。
由于外层空间法和航空法之间的关联性,有必要考虑二者的协调问题。协调的主要领域包括 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划界问题、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航空航天物体的法律 地位与管理制度、与太空旅游有关的亚轨道飞行器的管理制度、空间环境污染的防治问题等 。国际法层面上的协调与国内法层面上的协调是两种主要的协调途径。
正当防卫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针对积极的不法侵害而行使的一项权利,而对不作为形式的不法 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学者们意见不一。文章通过对"对不作为不法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 卫"这一问题的探讨,得出对不作为进行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五个构成要件。
微信公众号
超星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