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SN 1008-2204
CN 11-3979/C

数据规训视域下城市治理的潜在风险及其重构

康宗基, 张文华

康宗基, 张文华. 数据规训视域下城市治理的潜在风险及其重构[J].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34(4): 92-98. DOI: 10.13766/j.bhsk.1008-2204.2020.0113
引用本文: 康宗基, 张文华. 数据规训视域下城市治理的潜在风险及其重构[J].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34(4): 92-98. DOI: 10.13766/j.bhsk.1008-2204.2020.0113
KANG Zongji, ZHANG Wenhua. Potential Risk and Reconstruction of Urban Data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ata Discipline[J]. 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21, 34(4): 92-98. DOI: 10.13766/j.bhsk.1008-2204.2020.0113
Citation: KANG Zongji, ZHANG Wenhua. Potential Risk and Reconstruction of Urban Data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ata Discipline[J]. 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21, 34(4): 92-98. DOI: 10.13766/j.bhsk.1008-2204.2020.0113

数据规训视域下城市治理的潜在风险及其重构

基金项目: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 FJ2016B023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康宗基(1974-), 男, 福建泉州人, 副教授, 博士, 研究方向为社会组织与城市治理

  • 中图分类号: D616

Potential Risk and Reconstruction of Urban Data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ata Discipline

  • 摘要:

    数据技术在城市空间的多维运用已成必然态势。在治理实践中,作为新兴治理工具的数据技术既增添了城市治理的活力,亦使城市治理面临主体边缘化、客体风险化、介体数字化与环体复杂化等诸多潜在挑战。为了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应基于"城市是人民的城市"的立场,坚持城市空间主体性复归的原则,构建科学高效的城市治理机制、深化数据治理的理性运用及规范技术治理的伦理旨向,以科学运用数据技术为实现城市善治服务。

    Abstract:

    The multi-dimensional application of data technology in urban space has become an inevitable trend. In the governance practice, data technology, as a new governance tool, not only increases the vitality of urban governance, but also makes urban governance face many potential challenges, such as the marginalization of the subject, the risk of the object, the digitalization of the intermediary and the complexity of the environment. Based on the position of "the city is the people's city", we shoul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the return of urban spatial subjectivity, build a scientific and efficient urban governance mechanism, deepen the rational use of data governance and standardize the ethical purpose of technological governance, and serve the realization of good urban governance with the scientific use of data technology to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urban governance.

  • 在数据技术纵深式发展与普遍化城市治理范式变革的语境下,数据技术在治理领域中的多维运用开启了城市治理的新样态。数据技术既推动了社会进步,亦使得当前城市治理面临新的隐患与挑战。数据技术作为城市治理中的新生性工具,其本意是为维护城市安全、提升治理实效,进而满足社会成员对城市美好生活的向往。然而,近年来数据技术在治理领域内异军突起,盲目崇拜技术与依赖数据在治理实践中常有发生,数据依赖背后昭示着数据异化、数据规训等诸多潜在隐患。诚然,数据技术的异化发展已成为“风险时代”的催化剂,消解着原有城市系统的诸多元素,重塑着社会成员的治理理念、治理结构与治理范式。故而,基于数据规训视域反思数据技术在城市空间的多维渗入给城市治理带来的潜在挑战以及如何化解数据规训风险,对于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技术嵌入城市社会的多维面向昭示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亦成为学界关注的重点领域。目前国内外学界关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关主题的研究成果丰硕,主要聚集在计算机、工程、哲学社会科学等学科之中,且呈现显著的学科交叉趋势。为契合研究内容,研究综述基于数据规训视角,主要梳理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城市治理中的相关研究成果。

    数据技术为当前城市治理带来新发展契机的同时,学者们亦审视治理机遇下数据技术发展给城市治理带来的潜在隐患与现实挑战。有学者认为,数据技术在城市发展中作为治理范式是技术理性得以发展的基本面向,亦是迫使人背离主体性成为城市“延伸产品”的现实工具[1]。在城市治理实践中,数据技术滥用背后昭示着绝对的数据依赖与贫困化的治理范式,数据依赖透支着治理主体性,而需以技术理性为依托进行治理实践。主体性背离折射出“城市以人为中心”转向“人是城市的附庸”的内在逻辑。由此,城市异化所引发的城市信仰危机、政治危机、道德危机、公共安全危机便接踵而至,出现如胡塞尔所描述的“遗忘生活世界,丧失生活意义”的现实状态。有学者认为,“数据技术用于城市治理的实践中就是采取数据规训的方式来成功实现城市的秩序规训”[2],这种数据规训将凌驾于私人隐私之上以构建绝对安全的社会环境,而形成大数据共享困境、大数据安全困境、大数据质量困境和大数据应用困境等现实挑战[3]。同时,数据技术在城市治理中既有效推动了以科学理论、实践工具为载体的技术发展,亦使技治主义(Technocracy)增加数据质量与私人隐私等唯数据主义的潜在风险[4]。技术优化城市治理的同时,也需要警惕技术万能的幻象、技术替代的幻象、技术赋权的幻象和技术共赢的幻象[5]。在列菲伏尔[6]492看来,现代工业城市以“信号”规范着城市居民的生活状态,明显的碎片化与符号化特征支解着城市空间,诚如所言,“每一个信号形成一种规范,精确得像一个计算器,规定着行为模式”。奈斯比特[7]认为,信息社会是信息主导的高度智力密集型社会,新的社会权力将由资本转向信息,信息的掌握者将真正影响甚至控制整个社会。在贝尔[8]看来,后工业社会将运用新智能技术以条理化、程序化的指令方式进行决策,以影响社会公共的认知方式。由此,以大数据为主要载体的信息技术发展引发了城市治理复杂多元的潜在风险,在城市社会生活的基本向度中对大数据进行数据规训的哲学审视与伦理反思便有了现实意义。

    数据技术在治理实践中所隐含的潜在风险使国内外学界开始积极思考如何化解数据治理的危机,以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有学者指出,“通过理念变革、政策规划、制度规约和应用创设等行动应对人工智能的挑战。”[9]通过革新治理理念与创新制度规约等方式积极干预,将数据技术信息纳入新型治理范式中,紧握城市治理主动权以防范城市异化与数据泛滥等后果确是可行路径。亦有学者认为,数据治理试图营造绝对安全的社会环境,数据规训使社会成员深感数据异化的恐惧,往往难以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循[2]。由此,坚持城市治理的主体性定位以解构数据异化所凝结的数据权威是化解数据规训的有效方式。还有学者对当前位于数据治理前沿的城市进行实证研究,指出“基于‘以人为本’理念、控制技术成本、打破信息孤岛等方式实现数据技术为人所用”[10]。综上可知,通过完善治理结构、理顺治理流程、推进精细化治理等方式构建化解数据规训危机是当前学界应对数据风险的普遍共识,亦是解构数据权威与数据失真的首选范式。在列菲伏尔[6]689看来,信息化城市是数据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以信息技术媒介为连接枢纽的“边缘城市”共享着中心城市,亦承担着城市的空间状态。数据技术在城市生活拓殖的背后透视着技术消费城市发展的空间轨迹,而争取城市权利、避免沦为城市被动的沉默者是维护城市秩序、破除城市幻象的有力武器,进而使离散的城市空间与破碎的生活回归正常。

    综上言之,当前国内外学界基于人文学科视域拓宽了数据技术研究的理论外延,重点阐述了大数据技术发展及其对当前城市治理的潜在挑战。基于辩证分析立场,既关注数据技术发展对实现城市精细化治理所带来的积极效用,亦对数据发展所引发的城市治理困境进行理论反思。如前所述,数据技术对城市治理的影响及潜在挑战学者多有研究,但基于数据规训视域对城市治理中所隐含的治理风险及其应对举措却鲜少提及。而在大数据背景下,数据技术在城市生活的多维面向是当前实现城市治理现代化所无法规避的现实问题。基于此,文章尝试结合学界研究的现有成果,基于数据规训视域反思城市治理的潜在风险并对此构建应对举措。

    马克思曾就异化概念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论述了人与劳动产品、劳动、类本质及人的异化四种异化样态[11]。而随着现代城市的崛起,在技术理性支配下数据异化现象普遍渗透于城市社会生活领域。“与马克思描述的异化劳动及其产品一样,人工智能是人类创造出来并会与人类发生异化的东西,是人脑的智能异化物”[12]。空间生产与技术异化所滋生的复杂环境使得异化的城市治理范式以总体性存在压抑与控制着社会成员。就其现实性而言,城市异化解构着原有城市的符号与秩序,侵蚀着经济、政治、文化、安全等诸多城市系统。具体言之,数据技术对城市治理的数据规训主要体现在治理主体边缘化、治理客体风险化、治理介体数字化、治理环体复杂化等基本维度。

    大数据在城市的多维渗透既是技术服务社会的体现,也是社会成员通过掌握技术维护城市安全的价值彰显。值得深思的是,数据技术在城市生活的多维运用旨在营造“绝对安全”的整体环境,在这种环境中,社会成员的言行举止将通过传感器以进制编码形式键入数据终端。居民的日常生活仿如被“利维坦”式的数据终端所督视,并以数据编码方式留存于数据库中无法抹去。诚然,数据规训试图营造“绝对安全”的社会环境进而使数据异化现象崭露头角,社会成员往往迫于异化震慑与数据规训的不安,而掩藏自己的言语表达与行为举止。难以想象,数据技术起初只是治理主体作为治理城市的治理手段,而现在数据异化折射出客体主体化的数据规训竟然成为牵制社会成员的技术工具。如学者所言,“数据主义的梦想是最大信息的自由流通,由此以人为中心走向以数据为中心,带来的噩梦是个人在数据中的淹没和个人体验价值的丧失。”[13]

    那么,数据规训试图构建怎样绝对安全的城市空间呢?由此疑问,目前学界尚存争议。有观点认为,私人数据的保护应在维护城市安全维度之下,也就是私人数据安全是相对的,基于维护城市绝对安全就必然需要让渡与牺牲部分私人权利[2]。还有观点认为,维护私人数据是确保城市整体安全的前提,私人数据应给予绝对维护[14]。那么,维护私人数据安全所延伸的数据归属权问题亦成为城市治理中的重大困扰。也就是私人数据到底是归政府、单位还是私人所有,这无疑值得深思。

    城市治理以实现善治为价值旨向,数据规训遵循社会绝对安全凌驾于私人相对安全的内在逻辑。在数据感应器遍布于城市聚光灯之下,私人数据与个人情感将被不自觉的抑制,迫于数据异化的震慑使社会公众难以传达真情实感,而滋生更多社会的隐性问题。使得“人类自身的价值会变得虚无,不再权威”[15]。诚如尼采[16]所言,科学精神恶性发展的后果,便是现代人丧失人生根基、灵魂空虚,无家可归,惶惶不可终日。由此,数据规训折射着城市公众的主体性背离,城市空间拜物教驱使治理主体日益边缘化、沉默化。

    治理客体是城市治理的治理对象,数据规训遵循的内在逻辑使治理客体呈现明显的风险化特征。城市治理本应是治理主体因地制宜采用治理手段对治理客体加以改造,以更好地服务城市发展的过程。而数据规训强化治理主体性背离的特征,加剧城市治理客体的不确定因素与风险程度。且数据技术发展使社会成员对数据掌握情况呈现明显的分化趋势,即分化为信息掌权者与信息赤贫者(信息弱势群体),马太效应在信息掌握维度将使分化态势愈演愈烈。在现代城市复杂的空间语境中,极易通过技术侵入、终端共享等方式兜售私人数据。而信息数据的泄露无疑宣泄着城市的潜在风险,特别是在涉及社会机密、公共安全等关键领域,信息流失将使社会成员普遍沦陷于数据安全的恐惧中。

    数据掌权者利用数据技术发现潜在的城市问题进而解决问题,客观而言,掌权者至少秉持不危及城市公共安全的立场。而当少数不法分子借助信息漏洞获取数据时,数据技术将成为其扰乱城市公共秩序与破坏城市稳定的助推器。数据在城市中的技术嵌入使得公民隐私与城市秩序风险迅速提升,风险控制的不确定性将使治理客体日益复杂化,这无疑加深当前城市治理难度。《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指出,2019年上半年度CNCERT监测中国被篡改的网站近4万个,被篡改政府网站数量达222个(仅中国境内),而中国境内被植入后门的网站数量累计达2.6万余个[17]。这一系列数据令人不寒而栗,数据规训使城市治理客体日益呈现风险化特征,这无疑宣泄着风险社会的潜在隐患。

    治理介体是城市实施治理行为的载体中介,数据规训的运行逻辑将城市治理方式简约化为纯粹的技术问题,追求短平快的“速食”价值支解了城市治理的结构系统。而将数据技术视为实现城市善治的唯一决定因素,造成奉行数据至上的数据中心主义的治理幻象。数据技术辐射城市日常生活早已司空见惯,数据技术既缓解了繁杂城市系统的行政负担,以技术逻辑解放了传统科层制度下复杂的审批程序;亦使得治理结构被单向化为纯粹的技术问题,以明显的数字化特征将城市系统以量化形态得以体现。且数据规训逐步瓦解治理主体的思维理念,仿如所有城市问题都能通过数据技术得以解决。由此,数据技术将诸多繁杂的城市问题都量化为计算与编程问题,企图使数据治理成为城市治理的唯一范式。

    数据规训视域下治理介体的数字化特征已呈明显态势,治理介体在城市治理中不断单向化所滋生的新治理问题亦值得反思。数据技术虽然将庞杂的系统量化为具体的子系统,进而在实践运作中充分彰显其可行性,但由此亦衍生出治理精细化问题。需要明确的是,数据技术的数字化治理与精细化治理相区别,数据规训的数字化特征将数据单向量化,而精细化治理所凸显的是精准细致的解决城市问题。简言之,“城市精细化治理蕴含着细分治理、精准治理、智慧治理和效能治理的统一”[18]。此外,数据规训弱化了城市的人文气息而将城市共同体浓缩到数据终端。城市治理介体的工具效用掩盖了温情脉脉的城市情感,而使城市如同空间复制般千篇一律。诚如列菲伏尔所述:“在城市,所有的事物都成了信号,开始工作的信号,所有的事物都成了动作,维持劳动力的劳动和动作。”[6]499故去城市的记忆只能通过符号才得以缅怀。作为人类生活共同体的城市初衷是为人服务的城市,而现在却异化为毫无情感可言的空间机器。在治理介体数字化的量裁下,城市伦理精神的重塑应成为数据治理反思的重要面向。

    治理环体是城市治理所处的社会环境,城市治理环体复杂化主要体现在数据规训衍生的新型城市病上,且与原有城市系统存在的问题交互而产生系列“城市问题丛”,使城市总体环境复杂化、碎片化特征日益明显。审视复杂化的治理环境,不难发现,数据规训维护绝对安全的城市秩序既突破传统伦理规训的桎梏,亦产生出利益结构、技术伦理、社会成员隐私权与归属权等新问题,多重迷雾笼罩下复杂的治理环境无疑增加了城市治理的难度。数据技术发展调整着现代城市的利益结构,亦造就新型利益群体(信息掌权者),数据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有效数据信息占有量成为社会成员获取利益的关键因素,而吸引更多的社会成员绞尽脑汁为获取数据信息不择手段。而社会成员为争夺数据高地必然上演恶性竞争,以期从利益整合与利益分配中分一杯羹。

    将数据治理视为城市治理的决定性要素将使得数据治理的技术红利逐渐异化为数据规训,而产生治理边界机械化与治理责任模糊化等新型城市病。就治理边界模糊化而言,是指对数据技术所预设“绝对安全”环境的完全信任而产生的数据依赖,将城市诸多事务均托付于数据技术而淡化治理主体意识。而城市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生活共同体,基于数据规训的技术理性将消耗社会成员独特的城市情感,呈现治理边界机械化的状态。就治理责任模糊化而言,是指城市治理者根据信息数据终端的智能化分析结果而进行治理,而当城市治理过程中出现治理低效、治理失效、治理失序时就产生责任模糊的问题。那么,城市治理主体责任是程序设计者抑或是治理执行者,还是数据技术本身,这值得深思。治理责任模糊化体现如下:其一,预设数据终端传达的治理信息有效,但在治理实践中因治理主体、治理客体与治理环境等复杂因素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时,责任在谁?其二,因数据终端传达的治理消息低效或无效所导致治理效果欠佳时,主体责任在谁?数据规训在主体责任维度似乎使现代城市面临无法根治的“两难命题”。由此,模糊的责任主体亦成为各方势力在城市治理失效时相互推诿扯皮的助燃剂。

    数据规训视域下的城市治理强化了社会成员的数据依赖感,更是剥夺了社会成员的空间主体性,使城市异化与城市乌托邦等现象在城市空间内愈演愈烈。数据规训不仅消耗社会成员长期以来在城市生活中凝结成的城市情感,亦使得新的城市问题支解着城市结构与日常生活,而表现出更多的生活无力感。诚然,不可否认的是,数据技术是现代社会智能化发展的必然产物,人们不能仅因规避数据规训引发潜在的治理风险而试图倒退回前工业社会,而应积极应对数据规训在城市治理中的潜在隐患,以规避治理风险。因此,破除城市治理中数据规训的多重迷障,应坚持增进空间的主体性复归,通过构建科学高效的治理机制、深化数据治理的理性运用、规范技术的伦理旨向等维度,实现数据治理的价值重构,以回归城市善治。

    数据规训的逻辑驱动基于造就“绝对安全”的社会环境而淡化城市治理的主体性,将“城市服务人”的原初理念本末倒置为“城市控制人”的空间现状,以实现数据规训所维续的绝对安全。规避数据规训引发的治理风险,实现城市空间的主体性复归,需要将数据规训从社会成员中剥夺的治理主动权返还给社会成员。第一,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科学治理理念。综上分析,不难发现之所以数据规训会引发诸多治理风险,是因为数据技术发展量化了城市系统的诸多要素,当治理主体对数据技术绝对信赖时,就易引发数据依赖。数据技术原本仅是辅助城市治理的现代化工具,而在数据依赖的治理现实下数据技术客体主体化,反客为主的数据技术便异化为数据规训。故而,规避数据规训的治理隐患必须正本清源,明确树立科学的治理理念,回归到社会成员是治理主体、数据技术是治理手段的原初语境中。第二,在城市治理实践中提升多元主体的治理参与能力。如果说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城市治理理念是实现治理主体性复归的先决条件,那么在治理实践中坚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便是筑牢治理主体性的现实根基。由此,才能调动主体的治理积极性,以协同共治解决“民主赤字”问题[19]。治理主体起初对数据技术在采集信息、加工信息、运用信息、存储信息等方面以便捷化的治理规制渗透在城市治理实践中。随着现代城市新社会阶层与新利益群体的出现,社区党组织、基层政府、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城市居民等多样化的空间存在使城市治理主体日益清晰化,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城市治理已呈必然之势。“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20],让多元治理主体在城市治理实践中,既广集民智、确保治理的民意导向,亦在多元协作的治理过程中规避数据异化风险,以确保城市空间的主体性。

    技术发展演化的数据异化现象除治理主体盲目依赖数据之外,还与机制漏洞与法律空白紧密相关。构建高效科学的城市治理机制是化解数据规训潜在风险的关键保障,亦是维护城市秩序与确保正确治理方向的重要依托。科学高效的城市治理机制突破了数据规训“绝对安全”的局限,为执行科学的公共决策奠定制度基石。第一,健全城市数据治理的法治机制。健全法律法规是解决数据泄露、数据失真等问题,以维护城市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将法律规范实现明确化、具体化、可操作化”[21],无疑是应对数据规训风险的有效规制。而在治理实践中,缺乏法治保障使非法侵犯数据等犯罪现象有所抬头,低廉的犯罪成本更是成为不法分子挑战城市治理底线的“庇护伞”。故此,坚持立法先行、筑建数据治理的法律高墙无疑是化解治理危机的有效方式。由此,既要规范城市治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责任保证主体合法使用城市数据,又要基于数据收集、数据分析、数据存储与数据维护等流程规范数据管理程序,以避免城市数据被盗用、滥用。第二,完善城市数据治理的评估反馈机制。数据规训引发的诸多城市问题主因在于城市治理的主体性错位,因而规避数据规训的潜在风险必须回归到人是治理主体的逻辑基点,坚持人是数据的尺度。在制度机制维度上,需要完善数据治理的评估反馈机制,以实现数据技术为城市治理所服务。诚然,当前城市治理实践中已有诸多健全的评估反馈案例值得借鉴,如建立双向联通的评估反馈机制。具体而言,在掌握大量文本数据的单位内部实施“电子+人工”的内部监察评估模式,及时发现数据异常问题以保护数据安全;在单位外部则建立外部评估反馈模式,通过信息化渠道收集社会成员对数据治理效果的反馈,补足数据治理的现实短板。面对数据规训所引发的潜在隐患,构建科学高效的城市治理机制是化解数据风险、推进治理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辐射于社会生活多向维度的数据技术正处于不断深化的发展中,数据治理的双重影响需要社会成员对数据技术如何趋利避害、规避社会风险以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进行深刻反思。诚然,城市治理主体性回归是规避数据异化的中心原则,构建科学高效运行机制是规范数据治理的重要范式,而深化数据治理的理性运用则是规避数据异化风险的关键所在。第一,细化治理责任,实现治理主体权责统一。数据技术作为现代化治理工具在城市治理中的广泛运用是在治理主体的具体操作中得以体现的,反思当前社会频繁出现的隐私泄露、数据泛滥、数据失真等问题,这些问题折射出治理主体或因数据保密意识匮乏、操作粗心等原因致使数据被挪作他用进而产生系列社会危机。现代社会高流动性更为信息数据得以跨时空传递提供便利,缺乏严谨规范的数据意识将间接使治理主体丧失对数据的全面控制权,而无法控制数据的流向与使用意图。细化治理责任以实现治理主体权责统一,既保证了数据治理过程中的主体担当,也敲响了治理主体谨慎使用数据的警钟。因而,理性规范数据使用是实现城市善治的有效行径。第二,明确社会成员的治理主体地位是践行理性运用数据的关键。如前所述,作为治理工具的数据技术僭越治理主体,使其不断客体主体化才产生数据规训问题。而需明确的是,破除数据规训的迷障要坚持社会成员正确辨析数据技术在城市治理中的真正效用。既不能因恐惧数据技术所引发的潜在社会隐患而彻底否定数据治理,亦不能盲目依赖技术而将城市诸多事务全盘付诸于数据治理。明确治理主体地位将实现社会成员对数据治理的感性认识进一步深化为理性思维,增进数据技术更好为人民服务,以实现城市善治的价值目标。

    城市作为人类社会在历史演化发展中凝结而成的生活共同体,其具有独特的城市精神与伦理意蕴。数据技术是人类不断深化对信息的认识,而逐步掌握与运用技术的硕果。数据的技术理性与城市伦理精神并非象征着技术与伦理两种人类文明在城市空间的博弈,亦绝非以数据技术为代表的技术理性凌驾于城市精神之上,进而取代人类伦理价值的手段。需要指出的是,数据治理以信息技术服务城市为前提。作为治理工具而言,数据技术是维护城市精神与伦理旨向的守护屏障。故此,规范数据治理的伦理旨向成为新时代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第一,凝聚社会成员的普遍共识。社会成员广义上作为城市治理的主体,在城市生活共同体中已经逐步形成诸如民风民俗、文化传统等独特的城市情感与普遍化的社会共识。如学者所言,“治理主体的道德能力是道德文化自信的重要来源”[22],规避数据异化的潜在风险需将主体道德能力与城市伦理精神纳入治理范畴,而非仅出于维护城市绝对安全的目的,逐步消散城市精神与文化气息。数据治理在更好维护城市空间秩序的同时,也需要保护好城市的人文风貌,这是避免数据规训压抑社会成员的重要渠道。第二,增强对社会成员的数据技术教育。数据技术教育的必要性在于它能正确引导社会公众产生对数据技术的科学认知,基于普及性视角向社会成员展现数据技术在城市治理中的运作机理及实际功用。既有效防止出现以技术中心主义为代表的数据依赖,又缓解了社会成员对数据技术的恐惧不安。但不可否认的是,数据技术教育缓解社会风险的功能是有限的,但它能帮助公众树立对数据技术的客观认知,而营造健康的宏观社会环境。

    基于科学治理理念、高效运行机制、深化理性运用与坚持伦理旨向等路径,以规避数据规训所引发的社会风险。在法治、德治与技治三元驱动的运行逻辑下,将法律机制规范、道德伦理规范与技术治理规范内化于数据治理之中。以“合理引导人工智能利用的价值取向,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23],进而规避数据治理风险,为实现城市善治服务。

    数据技术在城市生活中的多维面向已成常态,社会成员应自觉接受数据技术的发展态势,城市治理也应主动化解数据技术的潜在危机。毋庸置疑,城市治理中数据技术运用具有双重性质。即数据技术既以编程方式造就人与数据共存的共同体形式,颠覆着社会成员传统的生活方式,推动着城市治理技术的升级换代;但又因过度依赖数据技术必然招致数据规训与数据异化,而使现代城市面临主体边缘化、客体风险化、介体数字化与环体复杂化等风险。因此,人们需要反思的是既不能试图抵制数据技术这个“潘多拉魔盒”而将技术变革拒之千里,亦不能绝对依赖数据技术而沦为技治主义的信徒。总之,数据技术虽带来诸多潜在的社会隐患,但城市治理需通过法治、德治与技治互联互通的实际行动,规避数据异化所衍生的诸多挑战,增进技术与治理的双向融合,以实现城市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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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20-03-23
  • 网络出版日期:  2022-10-11
  • 发布日期:  2021-07-24
  • 刊出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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