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Challeng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Metave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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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元宇宙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仅意味着虚拟世界与真实世界之间的界限愈加模糊,无物不虚拟、无物不现实,以虚实融合的方式向人类展现出构建与现实物理世界相互映射的全息数字世界的可能性,也势必会给现实物理空间的法律制度设计带来一定的冲击。具体而言,元宇宙在法律层面带来的挑战主要集中于数字身份、数据隐私、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因此,相应的法律优化方案可以以数字身份法律、数据法、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重点来展开。
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Metaverse technology, on the one hand, means that the virtual world and the real world are indistinguishable from each other; that is, nothing is not virtual and nothing is unrealistic, which shows to the mankind the possibility of building a holographic digital world that is mapped to the real physical world by the fusion of virtuality and reali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etaverse is bound to have a certain impact on the design of legal system of the real physical space. Specifically, the challenges brought by the Metaverse at the legal level are mainly centered on digital identity, data privacy,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ti-monopoly, anti-unfair competition and so on.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optimization solutions can focus on the laws on digital identity, da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ti-monopoly and anti-unfair com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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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引发的芯片、区块链、人工智能、5G、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扩展现实(XR)等前沿技术的迅猛推进,以及因新冠病毒感染疫情的出现而加速的数字化转型推动了社会范式的变化,元宇宙(Metaverse)应用的范围正在从游戏、通信服务领域扩展至工作、生活之中。当前,元宇宙已成为业界和媒体讨论的焦点、科技巨头纷纷布局加码的投资主题、资本入场的新目标、数字经济创新和产业链的新领域。
元宇宙时代的来临,意味着一个超越单一平台,承载身临其境的虚拟体验的共享空间可能会势不可挡地成为未来世界的新图景和新界碑,是继工业时代、二维网络时代之后的“三维数字时代”,“一个可以与大航海时代、工业革命时代、宇航时代具有同样历史意义的新时代” [1]。元宇宙时代之变,不仅意味着虚拟世界与真实世界可以“泯除差别、彼我同化、物我同构、万物合一”,即无物不虚拟、无物不现实,以虚实融合的方式向人类展现出构建与现实物理世界相互映射的全息数字世界的可能性,“在提升人的认知能力、应对复杂系统的不确定性以及扩展人类经验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2],也势必会给现实物理空间的法律制度设计带来一定的冲击。基于此,笔者拟在未来展望的层面围绕元宇宙可能带来的法律挑战以及现有法律的回应方案来进行讨论,以期能够具有一定前瞻性地考量元宇宙可能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应对之策。
一、 元宇宙的概念、特征和前景
元宇宙将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和潮流,科幻大师威廉·吉布森的睿语“未来已来,只是分布不均”,准确地描绘了元宇宙的发展现状,元宇宙应用从最初集中在依托VR和AR技术的游戏产业,将会扩展至文化、艺术、社会和经济等领域。可能未来30年最大的经济现象便是元宇宙,而非互联网和社交媒体。
(一) 元宇宙的概念
元宇宙的英文为Metaverse,由meta(超越)和universe(宇宙)两部分组成。meta意为虚拟和抽象,universe意为现实世界,因此,Metaverse意为3D虚拟世界。元宇宙一词最早出现在尼尔·斯蒂芬森
① 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中,是指一个脱胎于物理世界的平行世界,只要戴上耳机和目镜,找到一个终端,就可以通过连接,进入由计算机模拟的另一个三维现实(超元域),人们能够以虚拟化身的形式生活其中,每个人都可以在这个与真实世界平行的虚拟空间中拥有自己的分身[3]。然而,元宇宙的思想源头甚至可以追溯至美国计算机专家弗诺·文奇于1981年出版的小说《真名实姓》,在该书中,弗诺·文奇构思了一个可以通过脑机接口进入并获得感官体验的虚拟世界[4]。此后,在恩斯特·克莱恩的小说《玩家1号》中,元宇宙又被重新想象成绿洲,即指一个完全实现的数字化世界,它存在于人们生活的模拟世界之外[5]60。美国哲学家Aichele于2001年在其著作中指出,元宇宙是一个巨大且强大的由计算机网络支持的互动“虚拟现实”,即一个乌托邦或“乌有之乡”(no-place)[6]。根据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的标准,元宇宙被定义为“由连接到感知虚拟世界的永久三维虚拟空间组成的高级互联网” [7]。非营利技术组织加速研究基金会(ASF)则于2007年将元宇宙定义为“虚拟增强物理现实和永久虚拟物理空间的融合” [8]。元宇宙利用XR、全息图、区块链、非同质化通证(NFT)等技术给用户提供了完全不同于以往的社会和经济体验,同时还通过现实虚拟来帮助用户创建可以与自己的世界观无缝连接的Web 3.0环境。元宇宙通过在现有的“3D虚拟空间”中添加“现实”,积极扩展了自身的范围。元宇宙不再只是“3D虚拟空间”,而是虚拟与现实积极互动的空间。元宇宙是指用3D技术实现现实与虚拟交汇的另一个世界,是一个既虚幻又充满了各种沉浸体验感的真实世界,是一个既映射又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目前,元宇宙仍处于概念先行阶段,只有雏形而并无成形意义上的平台,也没有公认的权威定义。缺乏核心概念的权威定义是前沿科技领域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元宇宙的概念离不开三个要素:第一,元宇宙是技术集成聚合基础上的质变,融合了数字技术的方方面面,包括5G、游戏、视频会议、加密货币、电子邮件、社交媒体、人工智能、区块链、VR、数字孪生、物联网、渲染(如神经渲染)等。因此,在技术层面上,元宇宙是互联网之后的集大成者。第二,元宇宙是物理世界与虚拟世界的耦合社会,而非一个单一虚拟空间,它是互联网的下一个阶段——实体(全真)互联网,是由VR、AR、MR、XR、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持的虚拟现实的网络世界。在元宇宙系统中既有现实世界的数字化复制物,也有虚拟世界的创造物。人们不仅可以观看内容,而且可以沉浸其中进行工作、游戏、学习、购物、社交等。可以说,元宇宙是现实物理空间与虚拟数字空间相互映射交汇的虚实混合空间,会形成虚实二维的新型生活方式。根据ASF的分类,元宇宙可分为增强现实、镜像世界、生活日志和虚拟世界,虚拟世界只是元宇宙的一部分[9]。第三,元宇宙是高端数字要素集聚的融合重生形态。元宇宙是在XR、数字孪生、区块链、智能合约、NFT、边缘计算、体感设备、脑机接口、云计算等数字虚拟技术下的概念具化,是由经过数年或数十年研发的XR、AR、生活日志、镜像世界等概念和技术融合而成的术语。在《元宇宙通证》一书中,将物联网、区块链、电子游戏、人工智能、交互技术、网络与计算称为元宇宙的六大支撑技术[10]67-68。物联网、网络与计算解决了参与者实时同步、运行成本、网络拥堵等问题;区块链通过智能合约搭建了经济体系和认证机制,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社交、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电子游戏搭建了支持游戏程序代码和资源(图像、声音、动画)的游戏引擎;人工智能可以实现机器学习和人机互动,为元宇宙提供内容生成逻辑;交互技术可以深化感知和沉浸式体验,为元宇宙用户提供真实的沉浸感。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将元宇宙定义为在众多数字技术集成聚合基础上质变为虚实融生环境的技术融合重生形态。
(二) 元宇宙的特征
元宇宙是一个规模巨大且可互操作的实时渲染3D虚拟世界,在本质上是数字化的虚拟世界、超连接的生活框架、超现实的感官场景,是万物互联、万物互信、万物交易和万物协作的代名词。沙盒游戏平台Roblox曾在其招股书中提到了元宇宙的八大要素:身份、朋友、沉浸感、低延迟、多元化、随时随地、经济系统和文明。据此,笔者认为,可将元宇宙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身份的虚拟性与真实的社交关系相互交织,每个人将在元宇宙中拥有一个或者多个虚拟身份,但是通过这些身份所产生的社交关系却都是真实存在的;第二,沉浸于元宇宙世界的临场真实感,支持元宇宙的低延迟性技术使得现实世界的人能有充足的沉浸感;第三,随时随地进入元宇宙,并与世界进行互动的开放性;第四,新的文明的诞生,元宇宙中有其独特的经济体系、法律体系和安全体系,随着元宇宙的发展,独属于元宇宙的新的文明体系将会诞生[11]。
清华大学于2021年发布的《2020—2021年元宇宙发展研究报告》是一份国内重量级的元宇宙报告,该报告认为,元宇宙是整合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于其中进行内容生产和编辑[12]。元宇宙的核心内涵主要包括五点:一是虚实融合。元宇宙是“融宇宙”,是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密切融合、互动、交织。元宇宙因其虚拟特性,其经济系统、社交系统在生成、发展中需要连接现实世界,直至融合成其独有的系统。元宇宙发展将经历数字孪生、虚拟原生、虚实融生三大阶段。二是以用户生产内容为主体。元宇宙的内容生态包括三个层次:底层是平台制定的规则、协议、标准;中层是平台生产的内容,如人工智能生成的环境、虚拟人、服务等;上层是用户生产的内容。元宇宙需要建立活跃的用户生成内容(UGC)生态,并在分配机制上鼓励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三是具身互动。在元宇宙中,人机深度融合,其交互方式可由双指放大屏幕扩展到全身心的调动。四是统一身份。在元宇宙中,用户可以以一个身份或统一化身在各项服务之间通行无阻,进行社交、消费、娱乐、工作。五是经济系统。元宇宙以区块链为底层框架建立数字身份、数字资产的认证机制[12]。长期研究元宇宙的风险投资家马修·鲍尔还提出了决定元宇宙的四个关键特征:一是跨越物理世界和虚拟世界,二是形成一个完全成熟的经济体,三是提供“前所未有的交互性”体验,四是将由许多不同的参与者以去中心化的方式运营而不归属于某个公司[13]41-79。
实际上,作为人类数字化生存的最高形态,元宇宙在技术层面是一个由互联设备、体验工具和数字基础设施组成的技术糅合,远远超出了单纯的虚拟现实,其核心特征是更接近现实的以超连接、超链接、超真实感的数字方式扩展的数字化虚拟世界的临场感(presence),能在这个3D维度的数字感官空间与其他人一起感受到自己的存在,可自由、自然、自主地实现这种感官体验。正如有研究中所形容的那样,一个神奇的Zoom会议,有“动物之森”的所有有趣版本[14]。这种现实世界的“数字孪生”,完全身临其境,部分为真实生活,部分为数字化体验,不只是虚拟空间的身临其境之感,而是真假难辨、虚实混同的“沉浸感”。催生这种沉浸感的元宇宙更像一个主题公园而非社交网络[15],界面能自然感知五种感官并与之交流、实时交互。就此特征而言,游戏《第二人生》等所开发的虚拟世界堪称元宇宙,因为它们寻求完全身临其境,化身驱动,并允许“玩家”复制“现实”世界中的(几乎)任何活动[16]。
(三) 元宇宙的发展前景
相较于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后的面向信息连接的、受众主要为X世代(出生于1970—1980年)的Web 1.0网络阶段互联网,以及出现在2000年后的面向社交关系的、受众主要为Y世代(出生于1981—2000年)的Web 2.0应用程序(APP)阶段社交媒体,元宇宙是出现在2020年后的面向现实与虚拟连接的、受众主要为Z世代(出生于2001年之后)的Web 3.0的空间网络阶段。总体趋势是从平面化、中心化的Web 1.0和Web 2.0时代,向立体化、非中心化、沉浸式的Web 3.0时代迈进,呈现出元宇宙是互联网的终极乃至终结形态的特征。
元宇宙并非一组固定的属性。这是一种对未来数字世界抑制不住的渴望,它让人们感觉到与现实生活和身体的联系更加紧密。在对元宇宙的设想上,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将其设想为人们生活和工作的虚拟空间,代表了未来元宇宙的整体发展愿景[17]。总体趋势上,元宇宙会走向如法国哲学家Baudrillard所预见的那样,真实和虚拟的最终走向是一片混沌,形成所谓“超真实”[18]。美国未来学家Vikoulov更是高调预测了元宇宙的发展愿景:“随着人工智能驱动的多感官沉浸式技术呈指数级发展,在10到15年内,大多数人都可以沉浸在类似于当今亿万富翁生活方式的‘真实虚拟化’中。再过几十年,每个人都可能选择创建和运行自己的虚拟宇宙,其中‘模拟’物理与真实世界的物理无法区分。或者您可以随时‘微调’规则集,或随意调整历史场景。”[19]此外,他将虚拟世界变得与现实无法区分的元宇宙时刻称为模拟奇点(simulation singularity)[19]。
关于元宇宙的发展前景,总体上形成了时空二分两种愿景。在时间维度上,北京悉见科技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刘怀洋曾定义了元宇宙的三个阶段,即Web 2.5信息“虚实共生”时代(20世纪20—30年代),Web 3.0信息“虚实莫辩”时代(20世纪30—50年代)以及Web 4.0信息“虚即是实”真·元宇宙时代(20世纪50—70年代)[20]。时间维度上的考量主要是围绕相关技术的成熟度所做的类型化。元宇宙未来有很大的想象发展空间,理想中的元宇宙应该是底层开放互通,无国界、无边界,不隶属单一公司。在空间维度上,未来的元宇宙预计由封闭式架构转向开放式架构,由多个虚拟平台向统一的元宇宙演进。马修·鲍尔坚持认为,元宇宙可以互操作,为用户提供对自身数据和数字财产的数字自主权[13]52-57。离岸风险投资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杰米·伯克(Jamie Burke)也提倡这样做,并称为“开放的元宇宙”[21]。未来元宇宙可能会经历两个阶段:从封闭式的分布式虚拟平台阶段到开放式的统一元宇宙平台阶段,即从不同公司开发的多个虚拟社区分布式存在阶段到在一定机制下实现互通,被一套系统串联起来的统一元宇宙平台阶段。作为子宇宙的各个虚拟平台只有努力形成一套完整的标准协议,才能使各子宇宙聚合形成局部联通并最终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元宇宙[22]。元宇宙是一个开放、复杂、巨大的系统,需要允许所有(或至少许多)用户、开发人员和公司平等参与,需要制定标准、规范、协议乃至底层货币体系等互联互通的统一制度。
二、 元宇宙的法律挑战
任何划时代的科学创新,往往都不可避免地挑战法律现状,元宇宙的崛起也不例外。无人能利用传统信息来源,客观、及时地告知世界是如何变化的,以及因由如何,特别是对于元宇宙这个未来时代的浪潮,技术演进抢跑技术规则,但也并不意味着元宇宙将处于一个无人监管的真空公共地带。虽然目前各国尚未直接立法监管元宇宙本身,但是对虚拟货币、版权、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领域却有严格监管。对于元宇宙世界会有怎样的规则体系,这也是元宇宙时代来临前亟待未雨绸缪的。从物理世界转化成元宇宙,再由元宇宙映射物理世界,由元宇宙所造成的“虚实双重空间”范式转变将带来和衍生各种社会和经济问题,需要做好法律制度更新的准备工作,特别是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制度,如身份制度、数据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制度。一言以蔽之,元宇宙的法律问题将会是数字法学中极具前瞻性、挑战性,且应对起来极为错综复杂的部分。
(一) 数字身份问题
Ravikant曾言,人类是网络物种,第一个跨越遗传边界并因此占领世界的物种[23]。这在元宇宙时代日益成为事实,每个人不仅有碳基生命的身份,还有硅基数字生命的身份。在元宇宙中,物理现实与数字领域之间的界限将变得越来越模糊,数字空间中共情的化身是每个人的数字身份,用户可以用自己的化身表达自己想要成为的任何人或某种人。引用《玩家1号》中的话来说,在一个名为绿洲的无限元宇宙,人能够活出真实的自己,绿洲能让你变成你想变成的那种人,“你可以从头设计自己的模样,不只外形,还有声音以及其他的一切。‘绿洲’里,肥佬能变得纤瘦,丑八怪能变得漂亮,社恐能跟人侃侃而谈。反之亦然。你的姓名、年龄、性别、种族、身高、体重、嗓音、发色乃至骨骼结构,没有什么是不能重塑的。你完全可以不当人类,转而成为一个精灵、食人魔、外星人或者任何小说内、电影中、神话里才有的生物”[5]71-72。随着元宇宙的扩展,将我和元宇宙中的虚拟化身作为人格主体进行划分将毫无意义。我作为完整人格主体享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虚拟化身也同样享有,这颇像彼得·毕尔格所说的“主体的退隐”[24]或弗莱德·多迈尔所言的“主体性的黄昏”[25]。这在 Koster的《虚拟化身权利宣言》(A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Avatars)中阐述得尤为清楚,化身是网络媒体中真实人物的表现,其话语、行动、思想和情感应被视为与任何其他论坛、地点或空间中人们的话语、行动、想法和情感一样有效;通过在虚拟空间内确认社区成员身份的行为,化身与社区形成社会契约,形成一个可能并且必须自我确认和自我施加权利以及相应限制其行为的群体,虚拟空间的本质是根据物理定律,必须始终有更高的权力或管理者来维护空间,并对所有参与者拥有完全的权力,但不可否认,谁都是空间内形成的社区的一部分,因此必须采取符合空间和参与者利益的行动,所以谁都拥有化身的权利并可能拥有其他权利;在虚拟空间之间移动的便利性和社区的潜在暂时性不会限制或降低化身与社区之间的情感和社会参与程度,因此,在虚拟空间之间移动的便利性和社区的潜在暂时性不会以任何方式限制、减少,或者从化身中删除这些权利,理由是化身可以随时退场[26]。
数字身份(身份识别)是元宇宙的特定角色和关键特征。Roblox的首席执行官大卫·巴祖基(David Baszucki)给出的元宇宙的第一个关键特征是“身份”,且这种身份可以“自由设定”。但首要问题是,只有定义这种数字身份的人格属性,进而才能进行法律责任划定,即数字身份这种虚拟身份是否具有与现实世界中的人一样的人格权?诸如清华大学的人工智能虚拟学生华智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第一个虚拟数字人云笙、阿里巴巴集团的员工超写实数字人AYAYI、中国第一位超写实虚拟偶像哈酱……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超写实虚拟数字人,他们出演的影视作品、创作的歌曲、自创的小说等生成作品的“可版权性”、发明的“可专利性”,也成为法律上亟待解决的争议问题。
元宇宙强调“统一身份”,然而,在元宇宙中用户却能够拥有基于真实身份的多重数字身份,因此,元宇宙需要一套可靠互通的数字身份系统来维持元宇宙身份的唯一性。一旦在元宇宙中的虚拟身份具备唯一性、代入感强等特点,用户便可在元宇宙中以虚拟身份进行虚拟活动,此时的人类将具有现实与数字两种身份。这种数字身份之间的互动与一般社会生活一样,可以形成一个经济生态系统,因此也就可能出现债务纠纷等。从这点上可以看出,数字身份是用户在元宇宙中作为参与主体区别于其他主体的主体资格。数字身份作为一个主体,就会产生各种权利和义务,如果虚拟身份的纠纷只局限于虚拟社会,现阶段多采用平台管辖的方式,而当这类纠纷延伸至现实世界,则多采用现实世界的法律来进行管辖。因此,虚拟化身平等地拥有不同于现实世界的数字身份,有些权利义务与现实世界类似,有些则专属于元宇宙并与元宇宙的特点相关联。但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21年通过的全球首份《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认为,最后责任和问责始终由人类承担,禁止人工智能技术本身获得法律人格[27]。这又给元宇宙中数字身份的人格主体地位的明确带来了不明朗的前景。
(二) 数据隐私问题
数据是数字世界的引擎和关键生产要素,世界上75%的生产数据是由个人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元宇宙是物理世界在虚拟世界数据化的复刻和升级”[10]18,元宇宙的实现更是需要依靠海量数据信息的集合,特别是随着物理世界与数字世界之间差距的缩小,始终在线连接的数据量将继续稳步增长。如果通过元宇宙创建了一个或多个世界,就相当于创建了一个或多个数据世界,覆盖了深不可测的涉及社会性信息、网络信息、生物性信息、性取向等大量信息和数据,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包括用户的生物特征或医疗保健信息等敏感的可识别信息。更严重的是,在元宇宙中,数据隐私还与金融支付方式的安全性相关,安全事故的风险也势必会迅速增加。由此可言,元宇宙对数据隐私和数据使用的影响远远超出了现实与虚拟数据保护问题的聚合范围,元宇宙内的个人信息或隐私侵犯问题势必会越来越大,这也很容易导致一个零隐私的数据隐私荒地。
元宇宙是一个庞大的数据生态系统,其基石是现实世界的数字化,需要采集、传输、加工、存储海量的现实数据,“需要对用户的身份属性、生理反应、行为路径、社会关系、人际交互、财产资源、所处场景甚至是情感状态和脑波模式等信息进行细颗粒度挖掘和实时同步”[12],随着数据量的剧增和数据共享网络的扩展,数据规模和类型也变得更加庞大和复杂,不再仅仅包含与人们生活相关的数据。同时,为了实现数据共享,数据可能会更加普遍和系统化地在不同的平台之间无缝流动。因此,在技术层面,作为支撑元宇宙持续运转的底层资源,个体隐私数据需要不断更新和扩展。
整体上,元宇宙就像一个720度全景摄像头,实时无缝跟踪用户的一举一动。如何确保将这些隐私数据得到保护,是摆在元宇宙面前的一道法律难题,特别是元宇宙通过人工智能识别和人脸信息分析,创建虚拟角色,加强真实虚拟连接,收集和分析生物特征信息,且其中大部分数据具有生物识别属性。但是,美国等国的一些地方性法规禁止在政府和警察等公共机构中使用“面部识别”技术(识别、监控),甚至波特兰市在公共和私人场合双重禁止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而中国则主要是在私人场合禁止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这就存在一个悖论:生物信息识别会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但生物信息识别却是元宇宙的一个关键因素。因为元宇宙更多的是感觉体验,要理解感官(如视线、脑电波、生物信号等)的微小变化,并正确组织高度个性化的体验,为此,生物识别信息(如眼睛和身体运动、生理反应甚至脑电波模式等各种敏感数据)会被虚拟现实的耳机和眼镜等可穿戴设备主动收集。
(三)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是虚拟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中的物品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形成数字版权进行交易。目前,知识产权在虚拟现实中的作用,一方面,显示了这个新的虚实融合世界的知识产权的发展希望,知识产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但另一方面,知识产权问题可以说是元宇宙需要面对的难题,正如Metaverse Roadmap Overview中所言,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几乎一定会削弱任何技术对受版权保护内容的记录或访问能力,至少在短期内是如此。除了最简单和最薄弱的数字版权管理(DRM)系统外,任何其他系统都可能既无效又突兀,这降低了许多元宇宙技术的吸引力[28]。此外,虽然区块链技术提供了认证、法律认可和问责的技术机会,但大量UGC和IP应用程序跨越虚拟与真实的元宇宙边界,又加剧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复杂性和混乱程度。
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是基于少数创作者提供内容的基本模式。对允许许多创作者和用户协作的元宇宙而言,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是有一定局限的。元宇宙是一个集体的公共共享空间,几乎任何元宇宙平台的用户都可以使用该平台提供的制作工具而成为创作者,这种合作(多人协作)具有随机和不稳定的特点,因而,有可能会引发关于作品性质、权利归属等方面的争端。原因在于,如果自己与他人合作生成知识产权,那么谁将拥有创建的权利?共同创作和共同所有权的原则是复杂的,在复杂的虚拟世界中,社区利益相关者可能参与其中,其应用将变得更加复杂,这就涉及角色“混搭”和不同利益相关者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汇集问题。
此外,还存在一个新问题,即广泛参与元宇宙的人工智能创作的版权问题。对此,学者们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支持者认为,既然人工智能创作满足了人类的情感和欲望,就应该承认人工智能为作者;反对者则认为,“作品”是表达“人类”思想或情感的创作,因此,没有个性、人性的人工智能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在元宇宙中,在无法解决上述身份问题之前,有必要考虑人类创造者、人工智能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平衡。在司法实践,即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可虚拟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具有著作权,且为法人作品
② 。元宇宙中的虚拟数字人、对象和场景等元素可以来自或改编自现实世界中的相关实体以及基于原生IP的二次创作。这种跨越虚实边界的改编应用可能导致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肖像、音乐、图像、版权等[12]。这主要是源于第三方版权侵权索赔的责任归属问题。由于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和法理,将虚拟世界中发生的对商品和商标的复制行为视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虚拟空间复制现有的建筑、雕像、服装、道具等作品时会侵犯版权,一些知名时尚公司(如古驰)已在虚拟空间制作和销售虚拟服装和物品,如若使用他人的商标(时尚品牌徽标或设计)作为头像在元宇宙上销售则会侵犯其商标权。根据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虚拟世界可能不存在版权侵权索赔问题,该法为服务提供商提供豁免权,以免受来自服务第三方的内容的版权侵权索赔。然而,DMCA没有就商标侵权索赔提供安全港。通常,虚拟世界也要有规范知识产权使用的条款和条件,包括商标和版权,也要严禁仿冒、囤积、傍名牌、恶意抢注等不法行为。
NFT采用通用的数字表示和所有权协议,能够透明地管理物品的稀缺性、独特性和真实性,具有不可互换性、独特性、不可分性、低兼容性和物品属性等特点;是数字凭证(代币),能够锚定现实世界中物品的所有权,因此常被认为是构建元宇宙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NFT提出了一个特别复杂的问题,即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认证和交易,以及如何以“智能”方式自动形成合同。由于基于区块链技术的NFT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质,所以数字物品也就有了不可分割、不可复制的特性,因此有助于证明数字创作的所有权,并且NFT能够实现资产交易下数字货币的“现金化”,构建起元宇宙经济体系架构。换言之,如果虚拟物品被赋予NFT属性,不可替代性得到认可,现实中也会通过货币或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然而,如果NFT与实物资产有关联,那么将实物资产NFT化是否违反著作权法,这仍需要仔细考量。NFT一般不会签署数字创作的完整知识产权协议,而是提供某种形式的少于对同等实物资产的所有权的服务协议或使用许可,况且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创作者以外的用户可能会将任意作品注册为NFT并声明其所有权,如某个创作者用NFT创建了一幅《清明上河图》复制图像,那么这幅NFT作品究竟是属于该创作者,还是属于北京故宫博物院?或者模仿作品等二次作品的NFT所有权可能会侵犯原始作品的权利,对原作品的著作权造成侵害。此外,在通过NFT获得作品所有权后,有时会毁掉原始作品。因此,创作者或NFT交易参与者可能获得法律保障的知识产权制度仍有待进一步跟进完善。
(四) 垄断、不正当竞争和各种犯罪的可能性
元宇宙的出现和日益普及的数字化无疑将受到全球竞争监管机构的密切关注。元宇宙是否会催生新的垄断角色,就是一个新的关注方向。现在看来,Meta可能会成为元宇宙去中心化愿景的中心化现实,以及成为元宇宙反垄断制度的失败远景。
从短期内的元宇宙的情况来看,头部互联网公司可能会通过流量优势逐步拓展外延形成生态,进而形成某个领域的垄断态势,如Meta可能垄断元宇宙的社交流域,Roblox可能成为元宇宙的游戏巨头,Oculus可能垄断元宇宙的接入端。同时,衍生的平台二选一、算法合谋(歧视)、大数据杀熟、数据封锁、扼杀式收购、拒绝交易、捆绑交易、自我优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可能会频发。这就可能造成元宇宙运营商只谋一域,不谋全局,这与元宇宙的统一性相违背。当然,元宇宙发展的最终愿景是形成一个统一的元宇宙,但是如果全球最终只形成了一个垄断性的元宇宙公司,也很难说不是垄断。正如扎克伯格所言,元宇宙的美好愿景不是由哪家特定公司构建的,它必须具有互操作性和可移植性[29]。虚幻引擎之父蒂姆·斯维尼(Tim Sweeney)更是警告道:“元宇宙将比其他任何东西都更普遍和强大。如果一个中央公司控制了这一点,他们将变得比任何政府都强大,成为地球上的神。”[30]
元宇宙的可移植性和互操作性需要公司之间的相互沟通与合作,以便为用户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体验。可见,元宇宙的实质是要求互联互通、相互促进,而不是垄断和壁垒,也可以说,元宇宙本身具有避免被少数力量垄断的基因,但是元宇宙公司的竞争态势又决定了其生态的相对封闭性,完全去中心化和开放在短期内很难实现,这就与元宇宙的去中心化的运作逻辑和价值基础相悖。同时,在元宇宙从“存量市场”中发现“增量市场”的过程中,内卷态势尚不明显,相互合作还被视为有利于竞争, 甚至能实现资本配置的帕累托改进[12];但是到了存量互割、零和博弈阶段,任何共享具有竞争力的敏感信息(尤其是定价)或就单独的重点和发展领域达成一致可能构成严重的反垄断侵权行为,还可能导致高额罚款。此外,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之间也可以产生不正当竞争。一般情况下,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产品和功能各不相同,仅当在线元宇宙产品和服务具有现实意义之时,才适用现实世界中的反垄断法;但是,如果现实市场与元宇宙中的市场之间形成竞争关系,使用者承认存在将实际商品和元宇宙商品混淆的可能性,就会被认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除此之外,元宇宙也并非完美之地,犯罪行为(如谣言、暴力、诈骗、资本剥削、极端主义等)也会转置到元宇宙中,并产生新的形态。元宇宙独有的经济体系有可能导致货币安全、金融诈骗等一系列问题:黑客入侵个人信息、安全漏洞、网络盗币等;对情色和权力的痴迷,也可能会出现操纵色情材料(如报复色情)以及出于政治目的(如伪造政治声明或行为)的深度伪造等;对他人的虚拟化身采取暴力行为,虚拟化身破坏虚拟空间的物体(如建筑物、雕塑、车辆等),虚拟空间中涉及金钱交易的虚拟性行为;等等。令人担忧的是,元宇宙之恶也可以由人工智能造就,元宇宙犹如人工智慧之乐园,人类在其中迷途愈深,人工智能就愈能趁机驾驭。
三、 元宇宙的法律对策
元宇宙是一个共创(生产力)、共享(生产关系)、共治(上层建筑)的社会,譬喻之,共创是一起制作元宇宙这个大蛋糕,共享是一起分享元宇宙这个大蛋糕,共治则是制定和分好元宇宙这个大蛋糕的规则集,这也是元宇宙治理的关键所在。元宇宙是一个未来主义的概念,可预想的未来,元宇宙应该是一个由政府、公司、用户共同建设和发展的第二空间,法律是政府调控元宇宙的重要手段。如今,在元宇宙的底层技术方面,各国对互联网和数据的监管趋严,对区块链、NFT等的态度尚未明朗,尚未直面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界限问题,尚未将元宇宙本身列为立法对象。随着元宇宙日益成为现实,各国和利益相关者必须着手解决元宇宙的法律问题,元宇宙不能成为法外之地。到了元宇宙时代,高度的互通互联属性以及通货的同一性、身份认证的唯一性,使得法律割据变得不可能[31],元宇宙的国际性使得要求建立跨区域乃至全球性的主管管辖的特定专门法院的呼声也愈演愈烈。总之,法与时转则治,“新一代人带来的新问题,需要新规则来解决。这些规则可用旧规则做蓝本,但必须要适应未来的需求,必须要适应未来的正义” [32],元宇宙的虚实融合需要法律在现实与虚拟现实之间适用,这无疑将为未来的法律和法律的未来提供更加宏大的想象和创新空间,元宇宙技术的突破速度也要求法律必须尽快作出反应
③ 。(一) 数字身份法律对策
元宇宙数字身份难题应对的重心是有关法律人格上的争议,但是上文所述的联合国《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暂时搁置了制度发展空间。因此,在短期内,对数字身份的法律难题的应对会集中在如何保障和建构数字身份的安全和隐私标准以及一套可靠互通的数字身份系统。在元宇宙中,数字身份使用密钥信任根,包含身份的标识符、描述身份的属性、验证身份的凭证等多种数据信息,而非现实世界的人文信任根,主要识别的是个体的姓名、性别、外貌等属性集合。如果数字身份之间不能互联互通、数据孤岛严重、隐私安全隐患严重,那么这显然不能满足元宇宙去中心化的要求,即可互操作的身份、强大可信的安全性。然而,问题在于,中国身份法律主要是对可识别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多是围绕居民身份证信息展开,数字身份缺乏相应的权威立法背书;而在元宇宙时代,数字身份法律则应是围绕数字身份的真实性、互操作性、安全性和合规性展开,统一权威可信的以居民身份证信息为根数字身份链和数字身份认证将为可信数字身份所依凭,高效、简洁、安全的可互操作性数字身份系统是元宇宙互联互通之先决条件。因此,统一、权威、可信的数字身份体系应是数字身份法律的着力点。
(二) 数据法对策
整个元宇宙世界就是由数据构建起来的。建立一个负责创新的元宇宙,数据保护是一个重要要求。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降低数据的使用量,实现隐私保护数据的使用,让用户对自己的隐私数据的保护使用保持透明度和控制权,这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适合目的、有限使用、最少收集等);另一方面,实现元宇宙也要实现受影响数据的数量最少、范围最小,同时,能实现最大数据效能,扩大高度信任的信息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在满足元宇宙的数据用量要求的同时,也能有效保护好个人的数据隐私。
对于元宇宙,可能不是调整现有规则以适用于元宇宙,而是要设计一个新的监管框架。2021年被称为中国数据信息保护元年,并且落地实施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内的诸多重量级法律法规。总体上,中国在数据监管问题上采取的是底线思维,即在确保数据安全可控的基础上,坚持适度监管[33]。但是,这些法律往往未能考虑拥有巨大的数据生态系统的元宇宙的巨量数据需求新情形,《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的第3稿加上了“个人信息可携带权”,这符合元宇宙未来发展的要求。然而,鉴于元宇宙的复杂情形和数据安全新问题,要从数据隐私、数据安全和数据流通三个方面更新数据法律制度设计,协调元宇宙的数据使用和数据规制,即虽不能生活在元宇宙时代,但规则仍主要适用于小数据和没有安全流通的大数据,而且是要打造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的大合规,以确保元宇宙及其技术的强大性以及符合人类最佳理想的一致性。当然,面对元宇宙数据问题所具有的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不能简单地通过数据法路径加以因应,而是需要建立更加复杂的超越自主管理的多元治理保护系统[34]。具体而言,一方面,平台内的自主技术治理优先,如隐私计算+区块链方案就是此问题的可行技术治理方案,其中,隐私计算技术可以解决数据隐私和安全问题,区块链技术可以解决数据确权和流通问题;另一方面,确立数据新政,实现赋权与共享的平衡,将数据隐私、数据安全和数据流通要求一体映射到数据制度框架中,或待时机成熟时借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整体性数据制度模式来制定数据(字)法典,因为为了解决和保护与个人数据相关的隐私、流通方面的问题,单行法律模式容易出现以安全为重点的法规不足,零碎敲打的调整偏于一域,碎片化修补不利全局。
(三) 知识产权法对策
由上文所述的法律挑战部分可知,专利权、版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与元宇宙密切相关的法律,可能是协调和规范现实或虚拟空间纠纷的法律。因此,有必要重点关注这些法律,并对元宇宙的经济活动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进行对策研究,设计能够灵活应对元宇宙时代环境变化的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严格保护,非版权所有者不能随意使用知识产权;但在元宇宙时代,知识产权的民主化改编将成为趋势。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政策应趋向宽松可用,权利持有人还必须确保其对未经授权的数字商品或创作的特定容忍度。如前所述,元宇宙具有主体间性,并不是单一的虚拟空间,而是物理世界与虚拟世界的连接点,在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上,也不能单纯从游戏和虚拟现实的视角来看待元宇宙,而应转向从现实与虚拟的新型融合平台的视角来对元宇宙进行定位,构建知识产权设计中的物理世界与虚拟世界沟通的走廊式制度。同时,有必要创建安全、便捷的作品使用许可制度,知识产权授权和权益分配机制,力求在创作者与用户之间实现权利公平和利益平衡,既不能创设复杂的知识产权许可制度,窒息元宇宙互联互通的实质,也必须仔细协商内容和技术许可的范围,并预先考虑到元宇宙的潜在广度。具体而言,可考虑共同知识产权制度、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实质、元宇宙服务商整体许可制度、公共领域保留制度等,以建立一套元宇宙与现实世界互通互认的所有权认证和完整性验证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95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前半段的“避风港”原则,《民法典》第1197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后半段的“红旗”原则,都对元宇宙运营商知识产权侵权作了有效的法律规定。除法律规定外,元宇宙平台自治也尤为重要,应通过在使用条款中说明禁止行为的内容来警示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并明确对该内容可以进行审查、监督和删除。
(四) 反垄断、不正当竞争法对策
前已述及,元宇宙去中心化愿景的中心化现实,是元宇宙反垄断制度的失败远景。可见,需要避免元宇宙被少数势力所垄断。如果在元宇宙中,权力、数据汇聚到一家或几家巨头公司,必然会出现通过数据垄断而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新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也会层出不穷,甚至衍生广告屏蔽、数据杀熟、流量劫持、网络链接、捆绑软件、骗取点击、恶意侵犯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反垄断法修订一定要适应数字(元宇宙)经济需要,抵制商业垄断利益,同时保留人类的自主权以保护其免受掠夺性的利益侵害。一方面,防止数据垄断,成为元宇宙时代反垄断法面临的重大课题。数据的垄断主要涉及数据造成的元宇宙进入壁垒、元宇宙头部企业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元宇宙寡头的数据垄断协议,为了适应元宇宙发展应修订反垄断法,促进数据有限公开共享。元宇宙垄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反垄断法不应只局限于工业时代的价格竞争因素,也应关注数字(元宇宙)经济的非价格竞争因素,特别是对用户隐私保护给予关注。另一方面,元宇宙尚处孕育阶段,对与其相关的新兴产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尚未有明确的标准,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法规制度,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实施。同时,在元宇宙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难度较大,可能会出现监管部门“九龙治水”、相互推诿的现象,从而造成监管真空。所以,应当及时弥补制度空白和漏洞,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元宇宙市场竞争规则,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鉴于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的事后性质,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不能成为元宇宙监管和法律问题回应的主要驱动力,对于元宇宙法律问题的回应如今必然需要与其他监管框架协同合作,如数据隐私和反垄断法在数据经济背景下交叉交汇日益普遍化[35],数据法监管框架就是一个典型的协同框架。
四、 余论
元宇宙的兴起意味着人类踏上了“元宇宙新大陆”,但却不能沉陷于“元宇宙新危机”。元宇宙的兴起的确带来了一些法律难题,上文所述的解决路径也主要是从法律对策方面提出的,但需明确的是,元宇宙法律问题的解决是系统性的,不应只通过外部层面的法律对策体系化进行化解,也应多从内部层面的技术自主治理上着手。最佳方略即是通过促进元宇宙外部层面的法律对策和内部层面的技术自主治理的一体融合,来解决元宇宙所带来的法律难题。
注释:
① 科幻是科学界的维基解密。科幻作者的推测并不是凭空想象,还得有根有据,在一定程度上,很多科幻作者实为科普科学家。“元宇宙” 一词的创造者尼尔·斯蒂芬森就曾在波士顿大学学习物理学和地理学,对数学、密码学、哲学、货币和科学史等也都有涉猎,他还曾在贝佐斯的蓝色起源公司担任发展载人亚轨道发射系统的兼职顾问。② 参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民事判决书。③ 面对元宇宙时代的虚实双重空间规制难题,学界主要呈现出两种观点:虚拟双重空间走廊式制度建构论和专门立法否定论。翟志勇认为,人们和元宇宙隔着Meta,坐在即将登陆的数字“五月花号”上,人们需要一份数字空间的“五月花号公约”。参见:翟志勇的《我们和元宇宙隔着Meta》 ,网址为 https://www.sohu.com/a/503143663_730804。季卫东认为,普遍主义指向的制度设计的关键是如何让现实世界的法律秩序与区块链上的关系秩序形成结构性耦合,从网络空间通往链下社会的走廊式制度将以代码程序与智能合约作为两个主要支点或接口进行构建。参见:季卫东的《元宇宙的互动关系与法律》 ,载于《东方法学》,2022年第4期,第20—36页。沈阳认为,在元宇宙法律界限的问题上,不需要建立新的法律,而是应该尽量以现有的法律对“元宇宙”等新概念进行界定,可类比人物的肖像权。参见:沈阳的《“元宇宙”的法律约束和社会影响》 ,网址为 https://www.163.com/dy/article/GQH63RM305521T32.html。赵精武更是旗帜鲜明地主张,元宇宙专门立法的制度建构性主张模糊了法律基本功能的范畴。参见:赵精武的《“元宇宙”安全风险的法律规制路径:从假想式规制到过程风险预防》 ,载于《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9卷第5期,第103—115页。此外,在立法上,欧盟曾考虑过对元宇宙进行专门立法,但最终还是采取了将元宇宙安放在相关治理工具(已有的数据规则、标准和协议等)中的方式进行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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