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SN 1008-2204
CN 11-3979/C

外空资源法律属性的界定与中国立场

段欣

段欣. 外空资源法律属性的界定与中国立场[J].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36(4): 139-148. DOI: 10.13766/j.bhsk.1008-2204.2021.1053
引用本文: 段欣. 外空资源法律属性的界定与中国立场[J].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36(4): 139-148. DOI: 10.13766/j.bhsk.1008-2204.2021.1053
DUAN Xin. Definition of Legal Attributes of Outer Space Resources and China’s Position[J]. 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23, 36(4): 139-148. DOI: 10.13766/j.bhsk.1008-2204.2021.1053
Citation: DUAN Xin. Definition of Legal Attributes of Outer Space Resources and China’s Position[J]. 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23, 36(4): 139-148. DOI: 10.13766/j.bhsk.1008-2204.2021.1053

外空资源法律属性的界定与中国立场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段欣(1992—),女,江西南昌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外层空间法

  • 中图分类号: D999.1

Definition of Legal Attributes of Outer Space Resources and China’s Position

  • 摘要:

    人类开发外空资源实际上是将人类对资源的无限欲望延伸至外空,界定外空资源的法律属性是研究外空资源开发法律问题的起点。依据人性的贪婪与否对外空资源的法律属性进行划分,基于“不贪婪”的人性,对外空资源法律属性作出的判断就是“人类共同遗产”;而基于“贪婪”的人性,对外空资源法律属性作出的判断就是“无主物”。在追溯“人类共同遗产主张”和“无主物主张”的中国和西方思想渊源、明确界定两种主张在外空语境下的含义、深入分析两种主张在外空领域的适用现状、讨论两种主张在中国相关制度建设和实践中的适用性问题及对两种主张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外空资源法律属性的中国立场。中国在外空资源法律属性方面的立场应该是坚持“和平开发利用外空资源”“外空资源归全人类共同所有”“外空资源开发利用应对全人类负责”,以及外空资源开发“合作”治理等人类共同遗产主张。

    Abstract:

    Human exploitation of outer space resources is actually to extend human’s infinite desire for resources to outer space. Defining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outer space resources is the starting point of research on outer space resources exploitation.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outer space resources are classified based on whether human beings are greedy or not. If the human nature is “not greedy”, the legal attribute of outer space resources is judged as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while the legal attribute of outer space resources is judged as “res nullius”, if the human nature is greedy. After exploring the Chinese and western origins of the propositions of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and “res nullius”, the paper clearly defines the connotation of these two propositions in the context of outer space, analyzes in-dep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se two propositions in the field of outer space, discusses the applicability issue of the two propositions in China’s relevant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practice, and evaluates the two propositions. In addition, it puts forward China’s position on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outer space resources. China should adhere to the proposition of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that is, “peaceful exploit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outer space resources” “common ownership of outer space resources by all mankind” “responsibility of all mankind for the exploit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outer space resources” and “cooperative” governance of outer space resources exploitation and so on.

  • 当前,在近地轨道上已有几千颗人造卫星日夜不停地围绕地球飞行,两个空间站中生活和工作着不同国家的航天员,数个火星探测器已被人类送至火星表面执行探测任务,在月球上建立长期基地的计划也已被主要航天国家提上日程;深空探测活动已取得初步成果,近地轨道资源的开发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上述实践皆表明,人类已开启了外空资源探测及开发的大门。然而,与实践中的快速进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外空资源开发理论和制度的滞后。特别是关于外空资源开发的基础性法律问题,如外空资源的法律属性等问题尚未形成统一认识。

    关于“外空资源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的问题,在已有的相关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外空资源的法律属性是“人类共同遗产”[1-2],也有学者认为外空资源的法律属性是“共有物”[3-5],还有学者的研究虽然没有明确外空资源的法律属性是什么,但是却明确表示外空资源不是人类共同遗产[6]。可见,学界对外空资源法律属性的界定尚不明确,界定外空资源的法律属性仍乃外空法领域的当务之急。笔者旨在界定外空资源的法律属性,并对关于此问题的中国立场提出建议。

    人类开发外空资源实际上是将人类对资源的无限欲望延伸至外空,将人类可以利用的资源由地球资源扩大至宇宙资源。外空资源的法律属性界定问题背后体现的是人性的贪婪与否。基于“不贪婪”的人性,对外空资源法律属性作出的判断就是“人类共同遗产”;而基于“贪婪”的人性,对外空资源法律属性作出的判断就是“无主物”。

    人类共同遗产主张在国际法中的运用与发展是在不断变动中的,该主张最早出现在海洋法领域,后来才延伸至外空法领域。

    人类共同遗产主张是基于“不贪婪”的人性而对外空资源的法律属性提出的主张,该主张认为自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

    在西方,将自然资源的法律性质确定为“人类共同遗产”的主张主要体现在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之中。其中,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世界观”和“个人观”,可以被认为是西方关于人类共同遗产主张的发端。斯多葛主义的“世界观”是一种“世界主义”世界观,这种世界观超越“种族主义”和“国家主义”,人类共同遗产主张中对“全人类”概念的强调,体现的正是“世界主义”世界观中“模糊国家和政治阵营区别”“淡化种族区别”等思想[7]108。斯多葛主义的“个人观”主张“人人平等”认为,人应该不论地位、出身或种族,都是平等的,人类共同遗产主张中对自然资源属于“共同”财产的强调,体现的恰恰是斯多葛主义的“个人观”[7]113。近代自然法学者胡果·格老秀斯在其《论海洋自由》一书中指出:“海洋仍然处于自然法状态,处于原始的状态,它所蕴含的所有东西仍将为人类共有。”[8]这体现了“海洋为人类共有”的思想,属于人类共同遗产主张的近代西方思想渊源。然而,实际上,在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西方殖民国家为了增加原始积累,不断通过战争、殖民等方式侵占“为人类共有”的海洋及其资源。在人类社会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传统自然法所持的“世界观”和“个人观”重新复苏并产生了现代自然法,而现代自然法主张内容可变的自然法,认为应该寻求可以适应现实环境的理想标准,倡导阶级调和。西方现代自然法学家的“寻求可以适应现实环境的理想标准”“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公平、正义价值准则”等主张,后来成为《联合国宪章》中“保障人类生存权、和平权、环境权、可持续发展权”等内容的理论基础,也成为人类共同遗产主张的思想来源。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也蕴含着“人类共同遗产”的思想渊源。中国法律思想的源头可以追溯至先秦时期就存在的“社会行为规范”。先秦时期的“社会行为规范”在名称上被称为“礼”,最初的“礼”只是一种适用于“上层社会”的“社会行为规范”,后来的“法”与“礼”一脉相承,“法”是对“礼”的革新。“礼法合流”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流变。西周的礼是一个博大的行为和道德规范体系,西周的“礼制”实质上是一种“法治”。西周统治者企望建立一种以“礼”为名义的行为规范体系来划分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规范各种社会秩序,这种“法治”在内容上包含了道德和礼仪的因素,其本质则是“法律统治”[9]

    西周的“礼制”设立的宗旨对后世中国“法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中国历史上的“法治”与西方的“法治”存在根本不同。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发展以“维护利益”为目标,侧重调节“竞争”“占有”“利益分配”等社会关系。无论是古希腊时期体现雅典民主政治的雅典公民大会投票表决,还是古罗马的公民法和万民法,皆是以调整利益为宗旨。而在中国,无论是最初的“礼”还是后来的“法”,其产生及变革的目的都在于“维持统治”。中国历史上的“法治”侧重调和社会矛盾,因而追求的是“和谐”“包容”“共生”“同一”。这些思想正是“人类共同遗产”主张的中国思想渊源。

    中国古代的“和合”思想也为人类共同遗产主张提供了思想渊源。“和合”思想主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和合”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合”。先秦时期,西周太史伯阳父主张的“和实生物,同则不继”,春秋管仲提出的“国之四维”法律观,老子《道德经》中的“天人合一”主张,孔子对“恢复周礼”的执着及其提出的“中庸”之道,孟子的“仁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哲学观,以及墨子的“兼爱”哲学观等都体现了“和合”思想。至汉初各学派之间的交融渗透,产生了贾谊的“礼法结合,以礼为先”的主张。汉武帝时,罢黜百家,尊崇儒术,但此“儒”却不是先秦儒学的重复和翻版,而是在儒家旗号之下包罗了诸多学派的思想成分。在随后的两千多年里,作为官方正统思想的儒家思想虽然不断融入新的内涵,但是其宗旨始终是为“实现长治久安”而增加新的国家治理方法,这些治理方法的核心仍旧是“和合”思想。中国古代“和合”思想中的和谐共处、尊重自然规律等内涵,为人类共同遗产主张中的“共同财产”“合作开发”“可持续开发”等内涵提供了思想渊源。

    人类共同遗产的概念由马耳他大使阿维德·帕多于1967年首次正式提出,在其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关于第92项议程的文件中,人类共同遗产主张包括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应该由国际社会公开使用,二是应该形成保障各国利益的管理体系,三是应该共享资源开发的技术及利益,四是应该以和平为目的进行开发,五是应该为后代保留发展权。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确定为海洋法领域中一项基本制度,并且明确了海洋法语境下人类共同遗产主张的含义。人类共同遗产主张从正式提出至今已经历半个多世纪,所面对的国际环境由冷战时期的政治对立演变为共同应对全球性难题(如气候变暖、资源枯竭等)。虽然有阿维德·帕多初次提出时的表述,也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10],但是到目前为止,人类共同遗产主张在外空领域的可适用性尚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各国并未对其在外空语境下的法律内涵达成共识。

    笔者认为,在外空语境下,人类共同遗产主张的法律内涵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外空资源是“全人类”共同财产。利用外空资源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外空资源的开发利用要体现互利共赢的理念。二是外空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本着和平原则。利用外空资源的活动应当减少冲突、避免战争,并降低冲突对全人类造成的伤害。三是外空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秉持对全人类负责的态度。这意味着,一方面,对外空资源的开发应当顾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保证人类社会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外空资源不仅属于当代人类,也属于未来人类。

    无主物主张伴随着殖民运动而被应用于领土法领域,近年来,该原则也被应用于一些国家的外空立法。

    无主物主张是基于“贪婪”的人性而对外空资源的法律属性提出的主张,该主张认为,尚无所有权归属、未成为所有权标的之物即是无主物,无主物是不归任何人所有的可交易物。在西方,无主物主张产生于罗马法中“无主物可以被占领”的思想,依据罗马法,任何第一个发现它们的人都可以占有它们,而且在占有之后就可以取得对它们的所有权。无主物主张中的无主物具有两个法律特征:一是它没有成为特定主体的权利对象,二是它可以被占领并且由最先占领者获得所有权。

    在古罗马,无主物主张最早出现在法学家内拉蒂的思想中。内拉蒂没有使用“无主物”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无人所有”的表达,其观点的实质就是无主物主张[11]。公元161年,另一位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出版的《金言集》中表达了他的无主物主张,他用“先占”一词来表述“无主物的取得”的概念,并把自然理性作为此等“先占”的依据[12]。稍晚时期的另一位古罗马法学家埃流斯·马尔西安把无主物主张纳入物权体系的研究,认为所有权“不属于任何人”之物即为无主物,无主物属于权属不确定物,应该开放给有能力、有意愿者先占[13]

    殖民运动推动了无主物主张在领土法中的应用,西方殖民国家将国际法上的“无主地理论”视为其殖民扩张的合法性依据。“无主地理论”认为,罗马法中的先占原则不仅适用于野生动植物等生物资源的获取,也适用于陆上无主地之所有权的取得。殖民时期的国际条约(如1494年西班牙和葡萄牙签订的《托尔德西里亚斯条约》)强调,国家可以占取无主地,先占者可以取得对无主地的所有权。这些规定旨在为殖民活动提供合法性依据,体现了无主物主张。

    无主物主张在中国古代也早有渊源。先秦典籍中就已有无主物及其先占取得的相关记载。《周易·无妄六三》:“无妄之灾,或系之牛,行人之得,邑人之灾。《象》曰:行人得牛,邑人灾也。”此处描述了一种事实,即旅行的人碰上走丢的牛,然后牵走,这就是邑里人的灾难。其中,虽然没有使用“先占”的文字,但是将“行人得牛”解为“邑人灾也”,等于将“走丢的牛”视为“无主物”。《礼记·月令·仲冬之月》:“是月也,农有不收藏聚积者,马牛畜兽有放佚者,取之不诘”。意思是:这个月中,农民如有未加收藏积聚的禾稼或纵马牛等家畜在外乱跑,别人可以取走或牵走,官府对此不予追问。《周礼·秋官司寇·朝士》:“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意思是:如果捡到货物、奴隶、六畜,须送到官府并向官员报告,过了十天之后,若无人认领,则大物充公,小物归拾得者私人所有。由此可见,在西周制度中,“走丢的牛”“未加收藏积聚的禾稼”“在外乱跑的马牛等家畜”“民众捡到的货物、奴隶、六畜”等都可能被官府认定为无主物。及至唐代,唐律中规定了较为系统的无主物先占制度。《唐律·贼盗律》中规定:“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伐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意思是:各种山野内的自然之物,如果有人对其加诸人力成本,砍伐堆积后,被人不告而取,则以盗窃论罪[14]。《唐律疏议·杂律》中规定:“谓凡人与他人田地内所得埋藏物者得依令给予地主中分。”意思是:如果有人在别人地中挖出了埋藏物,依令需要与地主平分。可见,依据唐律,“山野之物”和“埋藏物”等都可能被官府认定为无主物。

    无主物主张在外空语境下的含义主要体现在某些国家的外空立法中,美国、卢森堡和日本等国为鼓励私营企业以商业目的探索开发外空资源,通过外空立法的形式允许其非国家实体和自然人对外空资源主张所有权,虽然这些国家的外空立法中没有将外空资源的法律属性确定为无主物的明文规定,但是其内含的外空资源“可以据为己有”和“先到先得”的思想,实质上是将外空资源视为无主物。

    综上所述,在外空语境下无主物主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法律内涵:一是外空资源是无主物,可以据为己有;二是外空资源谁开采谁就获得所有权。

    人类共同遗产主张和无主物主张在外空领域的适用现状各不相同。

    人类共同遗产主张已成为国际外空立法的重要理论渊源,但是,对于该主张的法律内涵,现有外空国际规则并未明确,导致各国对该主张的解释和适用存在较大分歧。

    自1957年苏联成功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之后,外空及其资源的法律属性问题就开始成为国际法讨论的内容之一。1963年《外空宣言》原则一宣告了为全人类谋福利原则,为人类共同遗产主张适用于外空领域奠定了基础;1967年《外空条约》第1条、第4条、第9条分别与人类共同遗产主张要求的“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平开发利用”“可持续开发”等内涵相吻合;1979年《月球协定》第11条明确规定月球及其资源为“人类共同遗产”,表明该协定将人类共同遗产主张视为月球资源开发国际制度的理论渊源。

    近年来,各国学者在外空语境下对人类共同遗产主张的研究不断深入,包括人类共同遗产主张在外空领域的可适用性和人类共同遗产主张的法律内涵等,这些研究丰富了有关人类共同遗产的理论。人类共同遗产主张已成为构建外空资源开发法律制度的重要理论渊源。

    虽然《月球协定》规定外空资源为人类共同遗产,但是目前国际社会对人类共同遗产主张的法律内涵并没有达成明确的共识,致使不同国家基于各自利益产生了差异巨大的理解。发达国家强调“自由开发”和“权利保护”,认为“外空资源是全人类共同财产”应解释为各国可以自由开发外空资源,并且发达国家在公平分配方面的义务仅限于“不滥用外空(及其资源)或使其利用价值下降”;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公平分配”和“利益共享”,认为“外空资源是全人类共同财产”意味着,外空资源只能由代表全人类的国际机构进行开发,并且外空、外空资源及从外空得到的一切利益都应该公平分配。人类共同遗产主张在外空语境下的法律内涵未明确主要带来了两个方面的消极影响:

    第一,阻碍外空资源开发国际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例如,《月球协定》作为目前唯一明确规定外空资源(具体为月球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的国际条约,其谈判、通过和批准都经历了较为漫长和曲折的过程。1970年,阿根廷向联合国外空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递交了“关于使用月球及其他天体的自然资源的活动的原则协定草案”,随后,各国基于自身利益,在许多问题上展开讨论。谈判历经9年,最终于1979年12月在联合国大会上得到通过;后又经历了5年,于1984年7月正式生效。为了使《月球协定》兼顾各国的利益 ,对于是否“暂停月球开发”等关键争议,谈判国进行了灵活处理,在该协定文本中以“一俟月球自然资源的开发即将可行时,建立指导此种开发的国际制度”的折中表述取得一致同意,可见,《月球协定》的通过及其内容都具有十分明显的妥协性。尽管如此,《月球协定》自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签署至今,批准加入的缔约国只有18个,且美国、俄罗斯、中国等主要航天国家均未加入。

    第二,降低外空资源开发的效率。一方面,相较于发达国家,广大发展中国家外空技术发展较为落后,尚不具备开发外空资源的能力或者开发外空资源的能力较弱。广大发展中国家坚持强调“公平分配”和“利益共享”,有为自身发展外空技术争取时间并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外空实力差距的考虑。然而,过度强调“公平分配”和“利益共享”,可能导致外空资源开发制度难以构建和实施,进而降低人类外空资源开发实践的效率。另一方面,随着外空技术的进步,在可预见的未来,人类将有能力对外空资源进行大规模商业开发。但是,由于人类共同遗产主张在外空语境下的法律内涵并未明确,如对该主张的解释过分强调“公平分配”和“利益共享”,将使各国的外空资源开发活动面临较大的国际舆论压力,进而对人类提升外空资源开发效率造成不利影响。以近地轨道资源开发为例,当前,主要航天国家提出的利用近地轨道资源部署通信网络卫星星座的计划(如美国的“星链”计划和中国的“虹云工程”等)都受到包括占用近地轨道资源、制造太空垃圾和妨碍天文观测等在内的各种国际舆论批评,这些批评对于防止某些由数量巨大的、高故障率的通信网络卫星而组成的星座破坏人类外空活动可持续性发展确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如果对合理利用近地轨道资源以部署通信网络卫星星座的活动也不加区分地予以指责,则不利于提升人类开发近地轨道资源的效率。

    人类共同遗产主张适用于外空领域要求各国和平开发利用外空及其资源。《外空条约》和《月球协定》中都体现了和平开发利用外空及其资源的思想,与人类共同遗产主张适用于外空领域的要求相吻合,但是上述国际条约中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这就给各国关于人类共同遗产主张的适用留下巨大的争议空间。

    第一,《外空条约》和《月球协定》的相关规定中,虽然都禁止在环绕地球轨道上放置核武器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但是并没有明确“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概念定义。

    第二,《外空条约》和《月球协定》的相关规定中,虽然都禁止在月球或天体上从事军事活动,但是对于“军事活动”的内涵和外延没有明确规定。《月球协定》中的相关规定比《外空条约》更为详细,但是也只是列出了“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放置核武器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装置及防御工事”等禁止的军事活动内容,并没有囊括所有军事活动。

    人类共同遗产主张适用于外空的基本原则不确定,导致外空实践中各国基于自身利益,对“和平利用原则”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解读:一种是禁止一切军事活动论,另一种是禁止侵略性军事活动论。解读上的差异为和平利用属于全人类共同财产的外空资源埋下了隐患。

    无主物主张是某些国家外空资源立法的理论渊源,其来源具有明显的殖民主义色彩,在外空领域内缺少广泛的支持,却在事实上推进了相关国家外空资源开发实践的发展。

    目前,美国、卢森堡和日本都颁布了有关外空资源开发的专门性法律,这些国家的相关立法都体现了外空资源“可以据为己有”和“先到先得”的思想,即无主物主张在事实上成为上述国内立法的理论渊源。其中,美国和日本是当前外空资源开发中的实力强国,其所支持的无主物主张将影响发达国家外空资源开发制度的理论方向,也将会有更多的发达国家以此主张作为制度构建的理论渊源。

    无主物主张并未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第一,该主张是一种不公平的主张,不同于人类共同遗产主张所体现的公平思想,无主物主张能够为某些具备外空资源开发能力的国家进行排他性开发,进而为其垄断或瓜分属于全人类共同财产的外空资源提供理论依据。而在该主张下,尚不具备开发能力或开发能力较弱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只能被迫接受现实,继而失去或无法充分获取开发利用外空资源的机会,这就是巴西、墨西哥、智利等拉美国家明确反对美国的外空资源开发立法中相关规定的原因。

    第二,该主张的来源具有明显的殖民主义色彩,存在道义上的缺陷,因而无法得到在数量上占大多数的、有着被殖民历史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第三,该主张易导致国家、非国家实体和自然人对外空资源的无序开发。无主物主张中外空资源“可以据为己有”和“谁开采谁获得所有权”等思想,使得某些有外空资源开发技术和资金的国家、非国家实体和自然人,在不顾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抢占外空资源时能够获得理论依据,这容易导致其对外空资源的无序开发。

    殖民运动时期,在“无主地理论”支持下的殖民活动给殖民地人民造成了巨大的苦难,但不可否认的是,也使得新大陆的资源得到了有效的开发,殖民活动客观上使人类的资源利用水平得到了提高。与殖民运动时期“无主地理论”一脉相承的外空资源法律属性的无主物主张,也在客观上促进了相关国家开发外空资源的实践进程。2015年,美国颁布了包含外空资源为无主物主张的《外空资源探索和利用法》,允许美国私营企业对外空资源主张所有权,该国内立法大大增加了美国私营企业加入外空资源探索和开发行列的动力。具体来说,在该国内法出台后,美国行星资源公司于 2018年发射了探测外空水资源的Arkyd-6卫星,并制定了旨在全面探索近地小行星水资源状况的深空资源探测计划。随后,美国深空工业公司也开始向小行星开发进军,与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签订了两份向小行星发射勘探者-1号着陆器用以采样的合同。另一家美国公司月球快递公司于2018年提出了登陆月球并开发月球资源的计划[15]。虽然上述一些计划已经发生变动,但是这些私营企业在外空资源开发中的实践,客观上加快了其所属国(美国)开发外空资源的脚步。

    在外空资源法律属性问题上,中国尚未提出明确的政策主张;但是,中国已有的外空资源开发相关制度建设和外空资源开发相关实践都涉及外空资源法律属性问题。

    (1)人类共同遗产主张与中国外空资源开发制度

    中国于20世纪80年代加入《外空条约》,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中国主张“外空可持续发展应该是公平发展、和谐发展、共同发展、包容发展、依法发展”,这些都与人类共同遗产主张中的“对全人类负责的态度”的思想一致。可见,中国关于外空可持续发展的主张与人类共同遗产主张适用于外空领域的要求相契合。虽然中国尚未出台有“外空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条款的法律法规,但是在相关制度建设方面已经迈出了步伐:

    第一,开始建立“以科学研究目的开采并取回”的外空资源管理制度。

    2021年1月18日,中国国家航天局发布《月球样品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中国关于“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开采并取回的外空资源”的首个专门性管理规则。随后,2021年7月12日,第一批月球科研样品发放给了中国科学院国家空间科学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中山大学等 13 家科研单位。一方面,《月球样品管理办法》中“月球样品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中国缔结和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国家航天局鼓励开展基于月球样品的空间科学国际联合研究工作,促进成果的国际共享”的相关规定,体现的正是人类共同遗产主张中“为全人类谋福利”的思想;另一方面,《月球样品管理办法》的颁布及样品发放的行为,本身就体现了在充分考虑了提供给他人用作科学研究的机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以科学为目的开发和利用外空资源。

    第二,开始建立“以商业目的开采并取回”的外空资源管理制度。

    在商业运载火箭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产业规模急剧扩大,外空活动由政府主导逐渐发展到市场多元主体参与的背景下,2019 年 6 月,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商业运载火箭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用以规范、约束和协调参与外空活动的多元主体。该通知中将“商业运载火箭活动”定义为“各类企业通过自有资金、社会资本以及合资合营等模式,在满足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安全监管要求和市场运作机制,实施的运载火箭相关研制生产和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航天发射等行为”。而商业运载火箭活动正是“以商业目的开采并取回外空资源”的重要环节。由此可见,该通知虽未明确涉及外空资源的法律属性问题,但其内容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以商业目的开采并取回”的外空资源开发活动持赞成态度,前提是相关活动须满足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以及符合国家安全监管要求等。

    目前,中国有关人类共同遗产主张的制度建设具有数量少、碎片化和位阶低等缺陷。在现有外空国际规则对人类共同遗产主张的法律内涵缺少明确规定,各国基于各自利益对该主张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巨大分歧的情况下,中国的相关制度建设滞后,将不利于中国把握外空资源开发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解释的主导权。

    (2)无主物主张与中国外空资源开发制度

    中国是世界上主要航天国家之一,具备外空资源开发能力,但是,由于无主物主张与中国所持的全球价值观相冲突,中国政府对美国等国包含无主物主张的外空资源开发国内立法的国际合法性并未表示认可。

    2021年,中国国家航天局发布《月球样品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体现了对外空资源法律属性问题的灵活处理。该管理办法共9章37条,包含了月球样品保存、管理和使用的总体原则、信息发布、借用与分发、使用与返还、成果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虽然《月球样品管理办法》中并无关于外空资源法律属性的明文规定,但是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国家航天局鼓励开展基于月球样品的空间科学国际联合研究工作,促进成果的国际共享”等内容,体现出中国政府认为外空资源开发活动旨在促进本国利益的同时,还应顾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这与无主物主张中外空资源“可以据为己有”的思想有着本质区别。

    (1)人类共同遗产主张与中国的外空资源开发实践

    目前,人类对外空资源开发的实践仍较为有限,在开发和利用有形外空资源方面,仅存在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开发实践(如月球土壤和小行星土壤的取回);在开发无形外空资源方面,既有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开发实践,也有以商业开采为目的的开发实践(如商业遥感卫星实践)。中国积极开展与不同国家(如与欧洲航天局、巴西)在不同领域(如航天测控领域、空间应用领域、空间科学领域及空间环境治理领域)的共同研究与开发,中国的上述相关实践均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下,符合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中各国开发外空资源应顾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开发外空资源应秉持对全人类负责的态度并实现合作国之间的互利共赢等思想。

    (2)无主物主张与中国的外空资源开发实践

    如前所述,无主物主张在外空语境下的含义是外空资源“可以据为己有”和“谁开采谁获得所有权”。中国作为主要航天国家之一,在事实上受益于地球静止轨道资源开发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先登先占”做法,而该做法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有关此种外空资源的无主物主张。在当前的国际实践中,静止卫星轨道位置与无线电频率资源由国际电信联盟的频率登记委员会,根据《无线电规则》负责管理与协调。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新建或扩建的卫星通信网络的主体,应该将“所设计的卫星定点位置”和“网络主要参数”报告给频率登记委员会。频率登记委员会对新网络及原有的同频段网络间相互干扰的程度进行核算,根据相互干扰程度是否超出许可值来确定是否接受申请。被接受的申请,其主体可以将原设计网络投入运用,而被否定的申请,其主体必须修改设计或由频率登记委员会组织相关国家通过协商、调整参数的方式将干扰降低到许可值以下。这一静止卫星轨道资源分配与管理方法,在各国发射的静止卫星数量不多的情况下,对防止网间干扰是有效的;然而这种 “先登先占”的做法对后发射的卫星要选择合适位置是不利的。结果是,有能力发射静止卫星的国家,可以占用有利的静止轨道资源;而无能力发射静止卫星的国家,则失去了这样的机会。中国已经参与了地球静止轨道资源和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实践,出于现实的需要,遵从地球静止轨道资源和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先登先占”做法。作为有能力发射静止卫星的国家,中国受益于该做法。

    对外空资源法律属性的评析旨在分析哪种主张更符合人类发展的趋势及未来外空资源开发的需要。

    人类共同遗产主张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成分,但是与中国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全球价值观基本吻合,并且符合绝大多数国家的意愿且具有进步性和前瞻性。

    (1)人类共同遗产主张有不合理的成分

    第一,目前该主张难以充分保障外空资源的有序开发。《外空宣言》《外空条约》《月球协定》中都明确了探索和利用外空应该“为全人类”谋福利。人类共同遗产主张体现的是“为全人类”谋福利的宗旨以及保障外空资源和平、有序开发利用的目标。但是,由于国际社会对于人类共同遗产主张在外空领域的可适用性以及该主张的法律内涵并未达成共识,目前该主张未能对美国等国的外空资源开发单边立法形成有效的国际规制,体现出该主张在当前外空国际秩序下对于保障外空资源有序开发利用的不足。

    第二,目前该主张是一种不切实际的主张。 一方面,《月球协定》的批准情况显示,人类共同遗产主张并没有得到发达国家的广泛支持,而实践中,有能力开发外空资源的大多是发达国家,缺乏发达国家的参与,人类共同遗产主张在外空领域的落实将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实施外空资源开发的机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空技术先进与否,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人类共同遗产主张能够为他们提供谴责发达国家的理论武器,但是在发达国家反对该主张的现实情况下,广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难以实施1996年《外空合作宣言》所提出的“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需求”的外空国际合作。因而,人类共同遗产主张目前是一种不切实际的主张。

    (2)人类共同遗产主张与中国的全球价值观基本吻合

    中国的全球价值观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其中包含了相互依存的国际权力观、共同利益观、可持续发展观和全球治理观。将外空资源的法律属性确定为人类共同遗产的主张与中国的全球价值观基本吻合。

    第一,人类共同遗产主张中包含了“和平开发利用外空资源”的法律内涵,即利用外空资源的活动必须有利于维持和平与安全,减少冲突、避免战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权力观强调,通过国际体系和国际机制维持国际关系及共同利益。人类共同遗产主张中“和平开发利用外空资源”的法律内涵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权力观相吻合。

    第二,人类共同遗产主张中包含了 “外空资源归全人类共同所有”的法律内涵。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共同利益观强调,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人类共同遗产主张中的“外空资源归全人类共同所有”的法律内涵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共同利益观相吻合。

    第三,人类共同遗产主张中包含了“外空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秉持对全人类负责的态度”的法律内涵。一方面,对外空资源的开发应当顾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保证人类社会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外空资源不仅属于当代人类,也属于未来人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可持续发展观强调,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人类共同遗产主张中“外空资源开发利用必须秉持对全人类负责的态度”的法律内涵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可持续发展观相吻合。

    第四,外空资源开发国际规则的目的和宗旨应是保障外空资源被和平、有序地开发利用,人类共同遗产主张体现了这一目标;但是,对于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在国际上并未形成统一认识。目前,关于人类共同遗产主张下的治理观,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自由开发”治理观。认为各国可以自由而不受限制地开发外空资源,主张采取“自由”“放任”的治理方式,反对或尽量避免国际机制对各国外空资源开发活动的规制。二是“国际机构”治理观。认为只有代表全人类的国际机构才可以开发外空资源(尤其是水和矿物等有形外空资源),在代表全人类的国际机构建立以前各国应暂停外空资源的开发。三是“合作”治理观。“合作”治理观主要体现在1996年《外空国际合作宣言》中,该宣言提倡成员国通过合作的方式促进实现“为所有国家谋福利”的目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全球治理观是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认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是国际社会共同的事业,只有坚持共商共建共享,才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凝聚各方共识、形成一致行动。可见,人类共同遗产主张下的三种治理观中,仅有 “合作”治理观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治理观相吻合。

    (3)人类共同遗产主张符合绝大多数国家的意愿且具有进步性和前瞻性

    第一,人类共同遗产主张符合绝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在《月球协定》的谈判过程中,许多国家都明确提出外空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主张。阿根廷于1970年6月向联合国外空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利用月球和其他天体自然资源活动的原则的协定”草案即明确提出此主张;美国于1972年提出的工作文件对阿根廷的提议表示赞同(虽然其后转为实际上的反对);印度代表于1973年提出“月球和其他天体、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底土及其资源,都是人类共同遗产”;伊朗代表也于同年提出“月球作为地球的天然卫星,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主张。《月球协定》的谈判国最终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将月球及其资源的法律属性确定为人类共同遗产的条款,这一事实表明,大多数国家在当时都赞同外空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

    第二,人类共同遗产主张具有进步性。人类共同遗产主张要求各国在外空资源开发中考虑其他国家的合理关切,顾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促使外空资源开发造福于全人类;与广大的、有意愿的、友好的国家开展国际合作,进行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保证人类社会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外空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共同繁荣、互利共赢和可持续发展都是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世界发展的大势所趋,因而该主张具有进步性。

    第三,人类共同遗产主张具有前瞻性。人类共同遗产主张强调,各国外空资源不仅属于当代人类,也属于未来人类。这就意味着,外空资源开发不仅要对本国负责,还要对全人类负责;不仅要对当代人负责,还要对后代人负责。同时,人类共同遗产主张要求各国在外空资源开发中应协调人类与外空环境的关系,反对无序地、破坏性地开发外空资源。可见,包含外空资源可持续开发内涵的人类共同遗产主张具有前瞻性。

    无主物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与中国的全球价值观不相符,且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

    (1)无主物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一,该主张能够为某些外空资源开发国内立法以及相关外空资源开发国际实践提供理论渊源。如前所述,美国等国的外空资源开发国内立法体现了外空资源“可以据为己有”和“谁开采谁获得所有权”的无主物主张。据此,无主物主张事实上构成美国等国国内外空资源开发制度的理论渊源。国际电信联盟在《国际电信公约》中指出,地球静止轨道资源和无线电频率资源是有限的,要求各个国家公平使用资源。但是根据《无线电规则》,在利用地球静止轨道资源和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实践中,却形成了“先登先占”的做法,这一做法体现的正是有关地球静止轨道资源这一外空资源的无主物主张。因此,无主物主张事实上也构成相关外空资源开发国际实践的理论渊源。

    第二,该主张能够推动相关国家外空资源开发实践的发展。将外空资源的法律属性确定为无主物,规定外空资源“可以据为己有”和“谁开采谁获得所有权”能够在事实上促进私营企业加快开发外空资源的脚步。美国于2015年颁布《外空资源探索和利用法》后,美国太空探索技术公司于2020年就开始大规模部署“星链”巨型通信网络卫星星座,抢占有限的轨道资源;美国维珍银河公司于2021年7月完成的首次满员亚轨道试飞,标志着美国私营企业对亚轨道旅游资源的进一步开发。

    (2)无主物主张与中国的全球价值观不相符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权力观主张国家之间的权力分配未必要像过去那样通过战争等极端手段来实现,国家之间在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有助于国际形势的缓和,各国可以通过国际体系和机制来维持、规范相互依存的关系,从而维护共同利益。无主物主张则包含着“以实力排名次”、以“拳头”解决争端的思想,这与中国秉持的国际权力观相冲突。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共同利益观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人类处于“地球村”中,各国公民同时也是地球公民,全球的利益同时也是自己的利益,一个国家采取有利于全球利益的举措,也就同时服务了自身利益。无主物主张则包含着自身利益至上、只顾自己利益的思想,与共同利益观中关注全球利益的思想相冲突。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可持续发展观主张既能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无主物主张则包含着先到者先得、不顾后来者利益的思想,并且无主物主张容易导致无序开发,与中国秉持的可持续发展观相冲突。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全球治理观要求,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与建设,并维护联合国的作用,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权和发言权等。无主物主张中的“可以据为己有”“先到先得”等思想则包含着强国单边开发、强国无须与其他国家共商共建共享、弱国无话语权的思想,与中国秉持的全球治理观相冲突。

    (3)无主物主张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

    随着生产力的普遍提高,物质文明的逐步发展,人类必将更加深远地走向太空,并开发地球以外的丰富资源。这一过程必然不会复制大航海时代殖民宗主国与被殖民国家之间严重不公平的资源开发模式。国家实力固然有强弱之分,但是以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逻辑,对资源进行野蛮开发,已经被历史证明是错误选择。在浩瀚的宇宙面前,任何国家和实体的单个力量都是渺小的,因此国际社会有必要探索出一条以全人类为主体的外空资源开发的治理逻辑,其中,不仅要注重效率而且要兼顾公平,这就是在外空资源开发中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无主物主张只注重效率而忽视公平,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外空资源的法律属性界定问题背后体现的是人性的贪婪与否。依据“不贪婪”的人性,对于外空资源法律属性作出的判断就是“人类共同遗产”;依据“贪婪”的人性,对于外空资源法律属性作出的判断就是“无主物”。

    第二,在对人类共同遗产主张和无主物主张各自的法律内涵、适用情况以及优缺点等进行研究后,笔者认为,国际社会应将外空资源的法律属性确定为人类共同遗产。人类共同遗产主张已成为构建外空资源开发国际制度的重要理论渊源,该主张符合绝大多数国家的意愿且具有进步性和前瞻性,但是该主张在外空语境下的法律内涵尚未明确,这不利于外空资源开发国际制度的构建和外空资源开发效率的提升,国际社会应将外空资源的法律属性确定为人类共同遗产并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内涵。无主物主张能够为某些国家的外空资源开发立法和相关外空资源开发国际实践提供理论渊源,有助于推动相关国家外空资源开发实践的开展;但是,该主张只注重效率而忽视公平,具有明显的殖民主义色彩,易导致对外空资源的无序开发,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因而该主张不可成为关于外空资源法律属性的应然主张。

    第三,人类共同遗产主张与中国已有的外空资源开发相关制度建设和外空资源开发国际合作实践相契合,且与中国的全球价值观基本吻合,中国应引领国际社会将外空资源的法律属性确定为人类共同遗产。笔者主张,关于外空资源的法律属性的中国立场应该是:坚持“和平开发利用外空资源”“外空资源归全人类共同所有”“外空资源开发利用应对全人类负责”,以及外空资源开发“合作”治理等人类共同遗产主张。

    注释:
    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6条、第137条、第140条、第141条。
    1494年《托尔德西里亚斯条约》是西班牙和葡萄牙签订的一份旨在瓜分新世界的协议,该条约允许两国分别对本国先发现和占有的所谓“无主地”享有所有权。
    美国 2015 年《外空资源探索和利用法》规定:“参与小行星资源或外空资源商业获取的美国公民,被赋予针对上述任何资源的占有、拥有、运输、使用以及出售的权利。”
    卢森堡2017年《外空资源探索与利用法》规定:“外空资源是可以被拥有的”。
    2021年,日本通过《促进与外空资源勘探开发有关的商业活动的法案》,该法案与美国2015年《外空资源探索和利用法》类似,允许私营企业在外空、月球和其他天体上从事水、矿物资源和其他非生物资源等外空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等活动,即规定日本企业可以在月球上的固定地点持续运营,实施采矿、提取、储存、加工和其他业务并自由使用外空资源。
    《外空条约》第1条规定了为全人类谋福利原则。
    《外空条约》第4条规定了和平利用外空原则。
    《外空条约》第9条规定了外空及地球的环境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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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21-12-02
  • 网络出版日期:  2022-11-10
  • 刊出日期: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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