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已在“以评促建”的指导思想下提出了各具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量化评估及其指标体系。总体而言,它们分属于两大类型。一是侧重于如何从政策措施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开展,可简称为“规划评估”,以环保部2013年上半年公布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试行)为代表。一是侧重于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成效尤其是生态环境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变的考评,可简称为“绩效评估”,以北京林业大学(以下简称“北林大”)2010年创制的“中国省域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ECCI)为代表。①
一、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及其主要结果从方法论的层面上说,首先,以生态可持续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为基本内容的绿色发展,不仅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现代化发展的阶段性主题,而且是人们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目标和战略需要。换言之,发展的绿化同时是人们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和标志性方面。[1]依此而言,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沿或主战场,并不是狭义上的植树造林或污染防治,而是将中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置于一种绿色的基础和机制之上——以一种合生态或环境友好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组织来支撑人们的现代化发展和生活,也就是实现一种“生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相应地,经济、社会的生态化或生态经济/社会,理应成为着重考察的方面。
其次,与北林大的“中国省域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一样,笔者也将省域作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量化评估的层级或对象。这种选择的局限性是明显的,因为水流域或自然地理区域或许是自然生态系统内部更适当的划分节点(当然完全将其割裂是不可能的)。但与其他基于行政区划的评估层级相比,一方面,中国的大部分省、市、自治区有着相对独立的自然生态系统(内蒙古自治区和甘肃省等可能是明显的例外),因而相比更低级的层级如市、县、镇、村等更容易进行适当的规划与协调。另一方面,省、市、自治区毕竟是中国这样的单一制集权国家中最重要的行政层级,无论是在行政管理职能还是在地方立法权限方面,都有着更大的自主性与运作空间。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可以在十分狭窄的范围内谈论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如企业、园区和行业,但却很难在过于狭窄的范围内谈论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就更是如此。
最后,在理论层面上笔者接受环保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试行)所基于的生态文明的5个维度划分,即包括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生态人居、生态制度和生态文化,但与北林大的“中国省域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一样,笔者也更倾向于从生态可持续性、环境质量和经济/社会生态化的积极性表征,来评估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状况。具体地说,笔者着重考量中国省域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生态健康优美、环境安全舒适、经济生态高效和社会发展和谐(尤其是生态和谐)的现实进展。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与北林大评估体系相比,笔者更关注的是社会生态和谐而不是社会发展,另一方面,作为对环保部评估体系的借鉴吸纳,笔者更明确设定相关指标的目标参考值,并引入对生态社会或生态人居的考量(作为参考性指标)。
综上所述,绿色发展视阈下的生态文明建设量化评估,可大致理解为一种在北林大评估体系和国家环保部评估体系综合基础上的简化,以便更有针对性地考察目标性个例对象,如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的生态文明建设实际及其面临着的现实挑战。[2]
具体地说,绿色发展视阈下的生态文明建设量化评估体系,包括4个二级指标和12个三级指标,如表 1所示。4个二级指标分别是生态健康、环境宜居、经济生态化(生态经济)和社会生态化(生态人居),其中,社会生态化是参考性指标(主要是由于权威性数据的可获得性)。12个三级指标分别是森林覆盖率、自然保护区比例、水土流失(土地严重退化)率、农药/化肥施用强度、地表水体质量、环境空气质量、人均GDP、三大产业比例、单位GDP消耗(能耗、水耗)、单位GDP排放、绿色建筑比例和绿色交通比例,其中,绿色建筑比例、绿色交通比例是参考性指标。
那么,应如何理解上述指标组合或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呢?就4个二级指标来说,一方面,生态健康美丽、环境安全舒适、经济生态高效和社会发展和谐,是绿色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目标。换言之,它们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致力于实现与自然生态和平、和谐与共生的主要成果或可能形态。同样重要的是,上述这些方面的进展,至少与生态化制度和文化相比,是更容易进行准确量度的。另一方面,基于对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关系的方法论假设,人们还可以推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经济生态化与社会生态化努力,终将会带来生态健康程度和环境宜居方面的改善,而生态健康程度和环境宜居方面改善的正效应,也会逐渐成为促使人们强化经济生态化与社会生态化努力的积极动力。
进一步说,在生态健康之下的3个三级指标中,森林覆盖率标志着一个省份或区域的自然气候稳定性与生态(物)多样性,自然保护区比例体现的是一个省份或区域的生态(物)独特性和珍贵自然生态或人文历史景观的价值,而水土流失(土地严重退化)率表征的则是一个省份或区域的土壤一般性质量尤其是耕地质量,这3个指标及其综合大致可以反映一个省份或区域的自然生态健康、丰富与美丽程度。在环境宜居之下的3个三级指标中,农药/化肥施用强度不仅体现着一个省份或区域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残存量,而且体现着该省份或区域的生态(有机)农林牧渔业的发展程度,地表水体质量表征的是一个省份或区域的工商业/城市化发展所带来的水污染程度及其改善状况,环境空气质量体现的则是一个省份或区域的工商业/城市化发展所带来的大气污染程度及其改善状况,这3个指标及其综合大致可以反映一个省份或区域的环境安全、舒适和宜居程度。在经济生态化之下的4个三级指标中,人均GDP表征的是一个省份或区域的经济社会现代化总体水平,尤其是工业化与城市化的水平,三大产业比例代表的是一个省份或区域的服务业、工业制造业和农林牧渔业结构所体现的生态或环境友好程度,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服务业或第三产业的较高比重,单位GDP消耗代表的是一个省份或区域经济生产与生活过程中能耗与水耗的生态或环境友好程度,而单位GDP排放体现的是一个省份或区域经济生产与生活过程中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生态或环境友好程度,这4个指标及其综合可以大致反映一个省份或区域的经济循环、低碳和可持续程度。在社会生态化之下的2个三级指标中,绿色建筑比例代表的是一个省份或区域城市化过程中新建或改建建筑的绿色品质及其比例,而绿色交通比例体现的是一个省份或区域的居民尤其是城市居民主动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的适当比例及其价值偏好,这2个指标及其综合可以大致反映一个省份或区域生态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风格的形成与转变。
当然,要想获得科学的量化评估结果,同样重要的是对上述指标尤其是三级指标的具体量度与计算。为了简化数据获得与处理上的复杂性,笔者对于前3个二级指标和前10个三级指标,采取北林大评估体系的数据获取与计算方法,对于后1个二级指标和后2个三级指标,采取环保部评估体系的数据获取与计算方法,同时附以国家其他权威部门和相关省份的年度性统计公报或环境质量公报数据作为补充。[3]此外,一个比较明显的改变是,对于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不再采用德尔菲法(Delphi Method)赋予其不同的权重,而是平均各占10%的权重。换言之,前10个指标的满分是100分,而包括参考性指标结果在内的满分是120分。
至于每一个三级指标的得分,首先,依据该指标的各省平均值、全国平均值和世界平均值(参考值)确定1个基准目标值。鉴于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基本采用各省平均值作为基准,具体评分时再用全国平均值或世界平均值(参考值)加以调整矫正;在缺乏相应数值的情况下,使用环保部评估体系的目标数值。
具体地说,森林覆盖率的基准值是30.04%(各省平均值,2010年的全国平均值和世界平均值分别为22.18%和31.10%);自然保护区比例的基准值为9.42%(各省平均值,2010年的全国平均值和世界平均值分别为14.9%和11.93%);水土流失率的基准值为28.45%(各省平均值,2010年的全国平均值和美国数值分别为35.1%和31.17%);农药/化肥施用强度的基准值为17.20吨/千公顷(各省平均值,2010年的全国平均值和2008年的日本数值分别为14.45吨/千公顷和13.64吨/千公顷);地表水体质量的基准值为58.35%(各省平均值,BOD,即水体有机污染物比例2007年的全国平均值和2005年的日本数值分别为0.121%和0.097%);环境空气质量的基准值为88%(各省平均值,PM10指标2009年中国城市平均值和世界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值分别为60微克/立方米和49微克/立方米);人均GDP的基准值为33425元(各省平均值,2010年的全国平均值和世界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值分别为29992元和27026元);服务业占GDP比例的基准值为40.43%(各省平均值,2010年的全国平均值和世界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值分别为38.5%和55%);单位GDP消耗的基准为1.2923吨标煤/万元和117.66立方米/万元(各省平均值,2010年的中国平均值和世界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值分别为1.03吨标煤/万元和149.33立方米/万元,0.805吨标煤/万元和430.94立方米/万元);单位GDP排放的基准值为二氧化硫0.00678吨/万元(各省平均值,2010年的全国平均值为0.00542吨/万元,环保部评估体系示范市建议的二氧化碳排放目标值为0.3吨/万元);绿色建筑比例的基准为75%(环保部评估体系示范市建议数值);绿色交通比例的基准为70%(环保部评估体系示范市建议数值)。
笔者根据实际数值与基准值的关系,划分出明显高于、高于、等于、低于和严重低于5个等级,并相应给予9,7,5,3,1的不同分值,以及极端情况下的满分和零分值。
无可否认,这一看起来颇具理论与逻辑自洽性的评估指标体系,依然存在着方法论和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如在方法论意义上,笔者试图将北林大的相对性排序考核转变为一种真实水平评价,这样可使基准值的确定以及5个细分性等级的确定都有着一定的主观裁量性成分。此外,现有许多指标的测量与计算都是不完整或不全面的。其中最突出的,一是未能提供第4个二级指标和第11~12个三级指标的具体数据,而这方面的数据很可能更能反映生态文明建设上的实质性进展;二是环境空气质量的测算只局限于省会城市,但至少从理论上说,省会城市有可能并不具有全省范围的代表性,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甘肃省兰州市和福建省福州市等。此外,笔者也未能提供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指标中的化肥施用数据(实际上中国的化肥施用量远高于225千克/公顷的国际公认安全标准),经济生态化指标中的二氧化碳排放数据,以及更具有代表性的PM10和PM2.5指标的测算数据。
这就意味着,笔者在此所提供的主要是一种理论分析框架和量化评估方法论构想,绿色发展视阈下中国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量化评估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初步性和相对意义上的,如表 2所示。
尽管如此,笔者仍得出了一些有趣的结论:与2012年北林大评估报告的生态文明指数(ECI)相比,前10名中增加了西藏自治区、吉林省和云南省,却排除了辽宁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与自身生态文明指数(SECI)相比,前10名中增加了西藏自治区、吉林省和云南省,却排除了重庆市、江苏省和辽宁省;而与绿色生态文明指数(GECI)相比,前10名中增加了西藏自治区、福建省、天津市、浙江省、云南省和上海市,却排除了重庆市、四川省、江西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辽宁省。由此可见,这一评估结果更接近于北林大评估体系的ECI和SECI,而不是GECI。相比之下,与2012年北林大评估报告的ECI、SECI和GECI相比,后11名中都是增加了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和陕西省,却排除了湖南省、湖北省和青海省。而且,各省之间的排名顺序也发生了一些改变。尤其是,如依2012年北林大评估报告的SECI为标准,西藏自治区、吉林省和云南省是分别从第19名、第11名和第20名升至第2名、第7名和第9名;湖南省、湖北省和青海省是分别从第21名、22名和第26名升至第17名、第20名和第18名。相应地,重庆市、江苏省和辽宁省分别从第7名、第8名和第9名下降到第15名(并列)和第19名。
二、中国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比较分析省域生态文明建设评估的基本目标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中国各省份生态文明建设举措、成效和面临问题上的共同性,以便彼此之间在相互学习借鉴的基础上有更好的进步,一是找到不同省份或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由于自然秉赋条件、人文历史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所决定的思路、路径与模式上的多样性。过分强调后者的重要性,会使各种形式的评估失去意义甚或合法性,但过分强调前者的重要性,也会使本来就难免存在缺陷的评估失去意义和价值。
(一)三大集团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阶段性依据上述量化评估结果,笔者把中国31个省份的生态文明建设分成前、中、后3个集团。第一集团包括排列的前10名:广东省(74分)、西藏自治区(72.5分)、海南省(72分)、北京市(71分)、福建省(68分)、天津市(65.5分)、吉林省(65分)、浙江省(61分)、云南省(60.5分)和上海市(58.5分)。
广东省的二级指标得分是生态健康指标23分、环境宜居指标18分、经济生态化指标33分,共计74分。可以看出,除了环境质量得分稍低外(主要是由于高达36.87吨/千公顷的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所致),广东省是生态文明建设3项二级指标表现较为均衡的省份,这是它够名列榜首的根本原因。相比之下,上海市的二级指标得分是生态健康指标12分、环境宜居指标9分、经济生态化指标37.5分,共计58.5分。可以看出,上海的前2项指标明显偏低,结果是表现优异的经济生态化指标也难以填补所出现的“亏空”,其背后隐含着的是,经济生态化和社会生态化方面的出色努力,还未能或难以实质性改善严重退化着的生态环境。
这10个省、市、自治区生态健康指标得分的排序是:海南省(24分)、广东省(23分)、西藏自治区(21分)、福建省(20分)、吉林省(18分)、浙江省(17分)、云南省(17分)、天津市(16分)、北京市(15分)和上海市(12分);环境宜居指标得分的排序是:西藏自治区(29分)、云南省(28分)、吉林省(23分)、海南省(20分)、广东省(18分)、福建省(18分)、北京市(16分)、天津市(14分)、浙江省(11分)和上海市(9分);经济生态化指标得分的排序是:北京市(40分)、上海市(37.5分)、天津市(35.5分)、广东省(33分)、浙江省(33分)、福建省(30分)、海南省(28分)、西藏自治区(22.5分)、吉林省(21.5分)和云南省(15.5分)。非常突出的是,前2个指标和后1个指标的得分排序明显呈现为一种相反的情况。换言之,前2个指标得分较高的省份,后1个指标却往往表现得不如人意,反过来也是一样。此外,尤其是在经济生态化指标上,人们可以清楚地发现这1个集团内部的层次差别,即西藏自治区、吉林省和云南省与其他省份存在一种梯次差异。
第二集团包括排序的中间10名:四川省(57.5分)、广西壮族自治区(56.5分)、江西省(54.5分)、黑龙江省(53.5分)、重庆市(53分)、江苏省(53分)、湖南省(52分)、青海省(49.5分)、辽宁省(48.5分)和湖北省(47分)。
四川省的二级指标得分是生态健康指标18分、环境宜居指标23分、经济生态化指标16.5分,共计57.5分。可以看出,除了环境质量得分较高外(主要是由于10.46吨/千公顷的农药/化肥施用强度和89%的地表水体质量所致),其他2个二级指标的表现都比较一般,经济生态化指标更是严重低于平均值(主要是由于21282元的人均GDP产值和35.10%的服务业占GDP的比重所致)。相比之下,湖北省的二级指标得分是生态健康指标11分、环境宜居指标13分、经济生态化指标23分,共计47分。可以看出,除了经济生态化指标表现尚可之外(4个三级指标的得分都在中间值以上),其他2个指标都表现非常一般(表现优异的三级指标只有78.30%的地表水体质量)。
这10个省、市、自治区生态健康指标得分的排序是:广西壮族自治区(22分)、江西省(22分)、黑龙江省(19分)、四川省(18分)、湖南省(15分)、青海省(15分)、辽宁省(15分)、江苏省(12分)、重庆市(11分)和湖北省(11分);环境宜居指标得分的排序是:青海省(25分)、重庆市(24分)、四川省(23分)、广西壮族自治区(22分)、江西省(19分)、黑龙江省(17分)、湖南省(16分)、湖北省(13分)、辽宁省(11分)和江苏省(10分);经济生态化指标得分的排序是:江苏省(31分)、湖北省(23分)、辽宁省(22.5分)、湖南省(21分)、黑龙江省(18.5分)、重庆市(18分)、四川省(16.5分)、江西省(16.5分)、广西壮族自治区(12.5分)和青海省(10.5分)。与第一集团的情形相似,前2个指标和后1个指标的得分排序也呈现为一种相反的情况。如江苏省和湖北省等省份有着相对较好的经济生态化表现,对应的却是较差的生态健康和环境宜居水平,而经济生态化表现最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和青海省,却分别有着最高的生态健康和环境宜居指标得分,甚至分别可以进入第一集团省份相应指标的前3名,。
第三集团包括排序的后11名:安徽省(46分)、贵州省(46分)、山东省(46分)、内蒙古自治区(45分)、河北省(44分)、陕西省(43.5分)、河南省(41.5分)、山西省(37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6分)、宁夏回族自治区(33.5分)和甘肃省(32.5分)。
安徽省的二级指标得分是生态健康指标14分、环境宜居指标15分、经济生态化指标17分,共计46分。可以看出,3个二级指标的得分都在平均值上下,三级指标中只有水土流失率表现较好(12.13%),单位GDP消耗和单位GDP排放指标得分也在平均值以上,而自然保护区比例(3.60%)和人均GDP与服务业占GDP的比重指标明显低于平均值(分别为20888元和33.90%),是一种较低水平上的均衡。相比之下,甘肃省的二级指标得分是生态健康指标9分、环境宜居指标15分、经济生态化指标8.5分,共计32.5分。可以看出,除了环境宜居指标得分为平均值,其他2个二级指标都严重低于平均值,三级指标中只有自然保护区比例(16.17%)和农药/化肥施用强度(9.57吨/千公顷)表现较好,明显属于一种低水平上的不均衡。
这11个省、市、自治区生态健康指标得分的排序是:安徽省(14分)、贵州省(11分)、河南省(11分)、山东省(10分)、河北省(10分)、内蒙古自治区(9分)、甘肃省(9分)、陕西省(8分)、山西省(8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6分);环境宜居指标得分的排序是:贵州省(23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2分)、内蒙古自治区(20分)、河北省(16分)、宁夏回族自治区(16分)、安徽省(15分)、陕西省(15分)、甘肃省(15分)、山西省(14分)、河南省(11分)和山东省(10分);经济生态化指标得分的排序是:山东省(26分)、陕西省(20.5分)、河南省(18.5分)、河北省(18分)、安徽省(17分)、内蒙古自治区(16分)、山西省(15分)、贵州省(12分)、宁夏回族自治区(11.5分)、甘肃省(8.5分)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分)。尽管不像第一集团和第二集团那样清晰,前2个指标和后1个指标的相反得分排序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山东省和河南省等省有着相对较好的经济生态化表现,对应的却是较差的环境宜居水平。更值得关注的是,3项指标的最后5位中都包括了山西省和甘肃省,它们代表了一种低水平上的均衡。
从上述分析中笔者发现,第一集团中有呈现为一种较高水平上均衡的广东省、第三集团中有呈现为一种较低水平上均衡的安徽省和低水平上均衡的甘肃省、山西省等个例。这意味着,这3个集团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国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不同阶段性模式或阶段性,即从一种低水平均衡或不均衡逐渐向一种较高水平的不均衡或均衡方向发展。换言之,无论是生态健康指标和环境宜居指标,还是经济生态化指标(当然也包括社会生态化指标),都是一个不断改善或改进的过程,而它们大致一致的改善或改进,将带来一个省份或区域生态文明水准的全面提升。
此外,即便在同一个集团内部,更多的个例属于1种3个主要指标表现不一致的非均衡状况。尤其是,笔者很难明断这种意义上的发展阶段性与其中某1个指标的因果性关联。如经济生态化指标的优异表现(尽管会带来生态文明建设评估的较高得分),是否一定会导致相伴生的生态健康和环境宜居的结果(第一集团中的上海市和第三集团中的山东省都是相当程度上的反例)。
(二)四种类型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多样性为了更好地理解中国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类型特征及其多样性,笔者将上述量化评估结果按照三大指标的分别得分排序,分别取前10名,称为生态优势型、环境优势型和经济生态化优势型②,然后,再重点分析那些同时属于这3种类型的均衡性代表省份及其主要特点。
生态健康指标得分的前10位是:海南省(24分)、广东省(23分)、广西壮族自治区(22分)、江西省(22分)、西藏自治区(21分)、福建省(20分)、黑龙江省(19分)、吉林省(18分)和四川省(18分)。可以看出,这些生态优势型省份都属于总排名的第一集团和第二集团(6:4:0),而且,只有海南省、广东省和福建省处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
环境宜居指标得分的前11位是:西藏自治区(29分)、云南省(28分)、青海省(25分)、重庆市(24分)、吉林省(23分)、四川省(23分)、贵州省(23分)、广西壮族自治区(22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2分)、海南省(20分)和内蒙古自治区(20分)。可以看出,这些环境优势型省份几乎平均地属于总排名的三个集团(4:4:3),而且,只有海南省属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
经济生态化指标得分的前10位是:北京市(40分)、上海市(37.5分)、天津市(35.5分)、广东省(33分)、浙江省(33分)、江苏省(31分)、福建省(30分)、海南省(28分)、山东省(26分)和湖北省(23分)。可以看出,这些经济生态化优势型省份明显集中于总排名的第一集团(7:2:1),而且,只有湖北省属于中国的中西部地区,西北部省份无一在内。
依照上述结果,笔者把同时属于上述3个指标前10名的省份称为均衡发展型,把其中2项属于上述3个指标前10名的省份称为相对均衡型,那么,前者只有海南省入选,而后者则包括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福建省。其中,同时涵盖生态健康和经济生态化指标的是广东省和福建省,同时涵盖生态健康和环境宜居指标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鉴于笔者的研究目的与理论假定,海南省、广东壮族自治区和福建省显然有着更大的典型性或代表意义。
海南省的二级指标得分是:生态健康指标24分、环境宜居指标20分、经济生态化指标28分,共计72分。可以看出,这是一个3项主要指标得分都在70%左右的较平衡表现,但如果进一步观察三级指标的话,它也有着一个农药/化肥施用强度上的严重弱项(高达62.54吨/千公顷),排名全国倒数第一。而按照笔者的指标意涵设定,如此之高的农药施用量已是严重影响到农产品生态品质和土地(壤)一般质量的大问题。因而,可以说,海南省的情况实际与广东省非常相似,只不过其经济现代化的程度稍低一些。
当然,从更广义上说,上述意义上的均衡发展型或相对均衡型是一种较高水准上的划定。笔者还可以用类似方法区分出一种较低水准上的划定。
生态健康指标得分的后8位是:山东省(10分)、河北省(10分)、内蒙古自治区(9分)、甘肃省(9分)、陕西省(8分)、山西省(8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6分)。可以看出,这些生态劣势型省份都属于总排名的第三集团(0:0:8),而且,只有山东省和河北省处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
境宜居指标得分的后9位是:山西省(14分)、天津市(14分)、湖北省(13分)、河南省(11分)、辽宁省(11分)、浙江省(11分)、山东省(10分)、江苏省(10分)和上海市(9分)。可以看出,这些环境劣势型省份平均地属于总排名的三个集团(3:3:3),而且,天津市、浙江省、山东省、江苏省和上海市都属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
经济生态化指标得分的后8位是:云南省(15.5分)、山西省(15分)、广西壮族自治区(12.5分)、贵州省(12分)、宁夏回族自治区(11.5分)、青海省(10.5分)、甘肃省(8.5分)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分)。可以看出,这些经济生态化劣势型省份明显地集中于总排名的第三集团(1:2:5),而且,全都位于中国西北部地区。
依照上述结果,笔者把同时属于上述3个指标后10名的省份,称为较低水准的均衡发展型,把其中2项属于上述3个指标后10位的省份,称为相对均衡型,那么,前者中只有山西省,而后者则包括山东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其中,同时涵盖生态健康和经济生态化指标的是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同时涵盖生态健康和环境宜居指标的是山东省。鉴于笔者的研究目的和理论设定,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着更大的典型性与代表意义。
山西的二级指标得分是:生态健康指标8分、环境宜居指标14分、经济生态化指标15分,共计37分。可以看出,这是一个3项主要指标得分都在30%~50%之间的较均衡表现,而在三级指标中,只有农药/化肥施用强度一枝独秀(6.44吨/千公顷),而其他项目的得分都在平均值以下,而且有着水土流失率过高(59.47%)和地表水体质量太差(13.40%)这2个严重短项。相比之下,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也有着非常强的结构性相似特点。如它们都在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指标上表现出色,但又都在水土流失率指标上表现失常,并且经济生态化的相关指标都表现欠佳。
从上述分析中笔者发现了3个二级指标之间呈现为较高水平的均衡和较低水准的均衡的个例,前者如海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福建省,后者如山西省、山东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其中,前者中的海南省、广东省、福建省,后者中的山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体现着一种生态健康和(或)环境宜居指标与经济生态化指标之间的关联性,具有更高的学术与实践参考价值。换言之,绿色发展或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目标和任务,就是努力从一种较低水准的均衡逐渐提升到一种较高水准的均衡。为此,笔者深入分析这些发展相对均衡省份的各级指标表现,以及相关的制约或促动性因素,从而在更大范围内把中国的省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向前进。
此外,无论是不同基本类型之间,还是不同水准的均衡发展型或相对均衡型内部,各省份的3个二级指标之间都存在着一种非常明显的不平衡性或不对称性。十分突出的是,作为较高水准均衡发展型代表的海南省,其实也有着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指标上的严重短项,而这对于一个以旅游业和观光农林业发展为重要目标的省份来说,其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而作为较低水准均衡发展型代表的山西省,其实也有着像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指标上的不俗表现,尽管它还有更多的指标短项。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其一,中国省域生态文明建设中至少有同样重要的2个维度,即共同性与多样性。因此,只有在对各个省份的多方面特殊性的深入了解、尤其是动态把握的基础上,人们才会逐渐形成一种具有全国性意义的共同或普遍认知。其二,至少从目前的数据及其比较结果来看,并不乐观的是,经济生态化和社会生态化方面的努力,究竟能在何种程度上带来生态健康和环境宜居改善。就像北林大评估体系所发现的那样,无论按照三大集团还是4种类型的分析视角,人们所明确发现的,都是经济社会生态化指标与生态健康、环境宜居指标表现之间的冲突或对立。[4]
三、省域:“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试验场?绿色发展视阈下生态文明建设评估结果上的主要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可能是由于评估指标体系自身的技术性缺陷,但也可能是由于作为这一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假设的保守性或不彻底性。经济社会发展远非只是需要如何与周围的生态环境相协调的问题,而是只能在对生态环境的多维功能与多重制约作用的一种全新理解的基础上来重构或重建。换言之,一种“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所内在要求的,并非只是把社会主义、生态主义的某些元素纳入到日益主流化的经济现代化进程之中,而是要在社会主义、生态主义的根本价值与目标之下重新设计与规划的经济与社会。[5]
作为生态文明之前缀或修饰的社会主义,意指双重意义上的制度与体制创新:一是生态可持续原则或生态理性的至上性。自然生态不再被简化为实现经济增长的一种资源甚或工具,而是一个社会或社区的基础性生存生活条件。二是省域内部和更大范围内的社会公正性制度环境。省域内部构成主体之间、省域不同主体之间,都需要一种建立在生态可持续原则共识基础之上的社会公正性制度作为保障。概括地说,任何意义上的因经济社会发展导致的生态环境损益,都应该得到一种公平合理的分配(享)。如果缺乏一种更大范围内的制度环境保障,如全国性的生态利益补偿机制,人们很难设想,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然相差悬殊的省份能够忠实而长期地遵循生态可持续性的原则共识;同样,人们也很难设想,同一层面内部构成主体之间,会遵循着完全不同于更高层面上的主体之间的规则或逻辑。
那么,省域层面在何种意义上是践行或尝试这样一种结合的理想场所呢?笔者认为,其有利性方面至少包括两点:其一,中国自然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复杂性和脆弱性,要求人们必须尽快走出目前这种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自然生态密集型”的举国开发构型。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等自然生态独特地区,必须要在一个全新的发展思维与认知框架下加以定位,而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沪等经济社会相对发达地区,必须首先要在恢复与重建其基础性生态环境系统的前提下得以优化。正因为如此,中共十八大报告阐述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战略与任务总要求的第一条,就是在全国层面上考虑与部署经济发展格局、农林业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
其二,中国的社会主义总体制度决定了,社会公平、代际公平和国际公平是主导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和制度构建的根本性原则,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及其政治意识形态是这方面的基础保障。[6]环境公正与生态正义是社会主义政治原则的一种自然延伸,而且正在成为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红绿”意识形态的内在构成部分。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无论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还是“生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提法,都可以理解为这样一种与时俱进的意识形态转向的组成部分。
上述两个方面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单一集权制国家下的省域来说,其规范与引导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同样重要的是,对于中国的大部分省域来说,它们也是充满着生态环境条件与经济发展水平多样性的区域。这就意味着,省域层面上的“生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在相当程度上是中国现实的一个微缩版。也正因为如此,笔者相信,地理范围大大缩小、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均质性大大提高了的省域,可以更加大胆地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创新上的尝试,也更容易取得成功。
当然,挑战和困难肯定会存在。甚至可以说,国家层面上的挑战和困难,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在省域层面上重现。但笔者相信,上述一般性有利条件,再加上先驱性省份的进取创造精神,完全可以开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种崭新局面。就此而言,浙江省、江苏省和福建省等率先提出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从一开始就有着远远超出省域的意义。
注释: ①除此之外,还有中央编译局主持制订的厦门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指标体系、北京大学主持制订的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指标体系、中国环境科学院主持制订的张家港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指标体系等。②笔者在此借用北林大评估报告中最先提出的这些概念,但在意涵上有所区别,详见参考文献[3]。
[1] |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9. |
[2] | 郇庆治,高兴武,仲亚东.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3:98-233. |
[3] | 严耕.中国省域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报告(ECI2012)[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33-37. |
[4] | 郇庆治.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以福建省三明市为例[J].环境教育,2013(12):67-72. |
[5] | 郇庆治."包容互鉴":全球视野下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2):14-22. |
[6] | 郇庆治.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制度创新[J].学习论坛,2013(8):48-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