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世界贸易组织创建以来,多边贸易体制就一直遭受持续而尖锐的批判。[1]523特别是1999年底爆发著名的西雅图事件之后,借用人权语言批判世界贸易组织(WTO)变得流行起来,由此引发国际学术界在1999年至2009年期间就“贸易自由化与人权保护关系”展开多起且长达十年之久的跨国、跨学科论战。其中国际人权法权威学者菲利普·阿尔斯通与国际经济法领军人物彼德斯曼2002年就贸易与人权关系展开的一场争论即“阿尔斯通与彼德斯曼论战”[2]最为激烈且影响十分深远,有必要对其展开理论分析,以便研究其给作为社会主义发展中大国的中国所带来的意识形态安全挑战。
一、贸易与人权研究的兴起与进路分化伴随冷战的结束,世界上出现两种并存的全球化:一是WTO等国际组织推动的自上而下的经济全球化,二是国际市民社会推动的自下而上的人权全球化。[3]1经济的全球化引发国际经济法的革命,从而开启国际立法与宪法化的新时代。[4]同样,人权的全球化催生了国际法上的人权革命,对整个国际法律秩序乃至全球政治都产生了深刻的结构性影响。[5]由于两种全球化在价值取向上不一致且推进不平衡,导致“自由贸易与人权保护关系”紧张化,并进而引起欧美学者极大关注。
(一)贸易与人权研究在欧美学界兴起乌拉圭回合结束前后,关于WTO应否纳入环境、劳工与人权保护的主张即贸易联结引发了空前的政治与学术纷争。“近年来,国际贸易与社会生活许多其他领域间的联结即‘贸易与’现象,已经成为学术与政策圈里日益受关注的话题。”[6]杰克逊指出:“非贸易问题与WTO的联结无疑是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与制度所面临的最具紧迫性与挑战性的政策难题。”[7]杜诺夫甚至预言:贸易联结问题的空前涌现不仅动摇其理论支柱,而且还质疑它的基本原则和中心理念,多边贸易体制将走向消亡。[8]
随着在世界贸易史上具有分水岭意义的西雅图事件于1999年底爆发,使多边贸易体制陷入政治泥潭的贸易联结问题正式取代非关税壁垒问题而进入贸易议程的中心。与此同时,贸易联结自身也演进到一个新的阶段:贸易与人权关系开始取代传统联结议题的中心地位。对此,西方学者指出:“贸易自由化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已被提上议事日程”[9]。这也是21世纪初国际法学者所面对的核心问题。[10]818此时,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学科并且旨趣各异的学者都参与进来,从而使贸易与人权研究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不过,最能表明相关研究兴旺发达的是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学术论战的爆发。在21世纪最初10年间,学术界爆发了五场以贸易与人权关系为主题的大论战。[10]8
(二)贸易与人权研究进路的三分尽管贸易与人权研究目前仍为西方学者所主导,但由于不同学者在知识旨趣方面不一致,导致出现三种进路:传统进路、批判进路和宪法化进路,从而使贸易与人权研究出现“天下三分”的局面。其中,前面两种进路多为美国学者倡导,而宪法化进路主要为欧洲学者彼德斯曼所宣扬。
传统进路为经济学家和贸易官员所崇尚。由于信奉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假定即自由贸易能使各国发挥比较优势、实现互利互惠并增进全球福利,此类人士宣称:贸易自由化将会带来诸多益处,包括导向和平、提高收入和实现良治,最终会促进世界人权保护。“从经济方面看,消除贸易壁垒会提升效率、增加经济福利,并为提高生活水准创造条件,这本身就是人权追求的目标。”[12]最能反映该进路之主张的是由来自国际贸易法、经济学和商界杰出人士组成的旨在为WTO总干事提供智力支持的高级别专家组在2004年发布的一份报告即“沙利文报告”,其中心结论被归纳为:没必要直接解决自由贸易对人权保护的影响,因为多边贸易体制天生促进人权保护。[13]
而批判进路阵营由人权法学者和联合国人权机构组成。特别是西雅图事件之后,对WTO进行人权批判成为相关学术研究的主旋律。与自由贸易倡导者所描述的贸易与人权和谐共生相反,人权法学者与社会活动人士强调两者无论在物质还是在制度层面都处于一种紧张关系之中。针对WTO宣扬自身会给世界带来十大好处,一个关注全球经济正义的非政府人权组织列举“反对WTO的十大理由”:WTO从根本上讲是不民主的;践踏劳工权与人权;加重社会不平等。[14]多边贸易体制给国家政策选择施加新的约束,致使它们现在不能够干预经济以履行其人权义务。[14]184
批判进路支持者强调:贸易只是一种手段,人权才是终极目的,因而在制度设计上必须确保人权保护的相对优先性。“不仅是国际商事惯例,而且贸易与投资协定,都必须对人权法负责。如果人权法与贸易法要实现其目的,人权法的精神就必须主导贸易法的发展。”[16]联合国人权机构在其发布的系列报告中也呼吁“贸易的人权取向”,其内容主要包括:把促进和保护人权设定为贸易自由化的目的而非例外;寻求贸易的逐步自由化与人权的渐进实现相互支持。[17]430
(三)权利取向贸易理论的创立欧洲大学研究所教授彼德斯曼是当今最具自由主义和浪漫主义情结的国际法学者,且其一直在引领贸易与人权问题研究。即使作为论战对手的豪斯也承认,彼德斯曼是第一个研究贸易与人权关系的学者。[18]阿尔斯通指出:人们若对贸易与人权关系的国际法律分析做一个文献索引,几乎全都是彼德斯曼的论著。[10]815尤其是他一开始就选取宪法化视角,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了“权利取向贸易”理论。
其一,权利既是贸易自由化的起点,也是其终点。支持传统进路的经济学家以自由贸易增进全球福利因而天生促进人权保护为由,主张“效率优先”;而彼德斯曼强调在贸易与人权关系中必须奉行“权利本位”,并进而对经济与市场自由进行人权解读。“权利取向贸易理论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强调WTO法由权利构成。在其早期阶段,主张WTO各项协定由一系列权利构成;而在其后期阶段,则主张由一系列人权构成。”[19]
其二,贸易自由化不仅是人权实现的必要手段,而且也起到保护人权的宪法功能。彼德斯曼指出:市场与民主皆各有其价值,两者都是有效保护人权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其不可或缺的手段。[20]629而且,贸易自由化能给人权提供某种宪法保护。WTO协定对自由、非歧视与法治的国际保障,可以视为在国内外起到了对人权价值进行法律保护的宪法性功能。[20]636—637
其三,贸易自由应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彼德斯曼声称,贸易自由不仅承载多项权利的实现,而且本身构成经济自由的核心内容,因而应当被当作一项人权。他强调:道德、法律、经济和政治理论都支持个人进口与出口的自由应作为一项个人权利加以保护。[21]268他进一步指出,解读一些国家的国内宪法和区域国际法如《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6条,个人自由包括贸易自由事实上已经被作为人权加以保护。[20]629
其四,贸易自由化与人权保护应借助多层治理实现制度整合。从人权角度看,所有国内与国际规则包括WTO协定在内,皆从保护人性尊严和人权中获得民主合法性,人权在今天构成对于所有国内和国际决策权的宪法限制。[20]635因此,联合国应与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如WTO签订一个补充性“全球协约”,以便将普遍公认的人权纳入国际组织的法律与实践之中。
二、阿尔斯通对权利取向贸易理论的学术批判阿尔斯通出生于澳大利亚,现任纽约大学法学院“人权与全球正义中心”主任。在他看来,贸易一直是国家外交政策的组成部分,各国因而拥有把贸易用作实现其外交目标包括保护人权的工具的自主权。但彼德斯曼却力主把贸易自由视为一项人权,并提出权利取向贸易理论。此种理论自然是阿尔斯通不能接受的。
在论文《抵制用贸易法来并购人权:反驳彼德斯曼》中,阿尔斯通批判道:彼德斯曼通过把人权议程置于国际经济法之内,企图提出一种一劳永逸地解决贸易与人权紧张的宪法化方案,但他采取的方式将会根本重构国际人权法的整体框架,并使其从属于哈耶克等人阐述的自由秩序原理。[10]816阿尔斯通先是分析彼德斯曼的方法论缺陷如奉行历史修正主义。接下来他全面批判彼德斯曼的主要观点,其做法是将贸易理论压缩为六大主张,然后逐一加以驳斥。笔者在此只梳理阿尔斯通对其中三项主张的反驳。
第一项主张即人权构成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一个固有组成部分。[10]821欧洲一体化成功的秘诀在于:借助赋予欧共体公民以个人权利的自由贸易与竞争规则来补充人权保障,欧盟法已经演进为一种跨国保护欧盟民众的公民、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宪法体系。他进而强调:以人权为基础的欧洲一体化进路应当为WTO法仿效,目的是在世界层面推广欧洲宪法化的经验。[20]632对此,阿尔斯通主要从三方面展开深入批判:
一是揭示其有失历史准确性。阿尔斯通指出,人权并非彼德斯曼所说的一直是欧洲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1957年签订的旨在建立欧共体的《罗马条约》本质是一种寻求通过功能性经济进路促进一体化的蓝图,根本未提及人权。
二是质疑“欧洲经济一体化为人权提供补充性宪法保障”的论断。“彼德斯曼把贸易与竞争规则描述为对人权保障的补充,而实际情形恰恰相反。”[10]822具言之,欧共体贸易与竞争规则保障的是彼德斯曼力主的经济自由,其在国际人权法下大都不被视为经济权利,如今却在欧共体法律秩序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从而导致传统人权遭到压制。
三是指出彼德斯曼主张在全球层面推广欧共体人权导向的一体化与宪法化模式的实质。通过使贸易与人权关系宪法化,人权与经济自由在欧盟一体化法中达成了某种平衡,由此为WTO法的宪法化提供了样板。但在阿尔斯通看来,尽管彼德斯曼坚持人权应当是优先性价值,但他实际上希望非平衡性的欧盟进路——至少迄今仍然使经济自由优先于人权,也在世界范围占据主导地位。[10]823
第二项主张即人权与市场自由事实上是一回事。[10]823彼德斯曼声称:国际经济法必须遵循“人权进路”,因而应当像欧洲法院一样,承认“商品自由流动和竞争自由,外加贸易自由为基本权利”。[20]631他还指出,从人权角度看,WTO在跨国关系中保障自由和非歧视以及对于政府限制个人自由的保障措施设定“必要性”要求,起到类似于欧洲和国内宪法的基本功能。但阿尔斯通对此从两个方面加以批驳。
一方面,WTO是否真的“给经济自由提供人权保障”?阿尔斯通有力驳斥:“WTO确实对经济自由提供了某些保障,但此类保障不能等同于传统国际人权法意义上的人权。更为重要的是,来自WTO协定中的任何权利都不能且不应当视为人权。它们的目的根本不同:人权是基于人的固有人性尊严而被承认为人人享有;而与贸易有关的权利是出于工具主义理由而赋予个人的,个人被视为权利的客体而非拥有者。此种工具主义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但它不应当与人权进路相混淆。”[10]826
另一方面,贸易自由应当被升格为一项基本人权来加以保护吗?彼德斯曼认为,贸易自由应作为人权加以保护,并像其他权利一样,不会终止于国界。阿尔斯通指出,虽然不能把手段与目的彻底分立开来,但自由贸易只是实现人权的必要手段,而非人权目的本身。“金钱……同贸易一样,也是实现更高的人性尊严目标的重要手段,而此种人性尊严才被承认为人权,但它们本身不能像彼德斯曼的分析所导致我们相信的那样,构成国际社会所接受的权利本身。”[10]828
第五项主张即WTO比所有其他国际制度安排都更有效地保护人权。彼德斯曼指出,不仅是在《联合国宪章》中,而且在联合国各项人权条约中,都缺乏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保护人权与法治的司法保障。相反,致力于促进欧盟式“经济市场一体化”的WTO真正有力地促进了世界人权保护,因为支撑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功能理论”的洞见是:比起传统国家中心的国际法来说,经济市场一体化能够更全面且更有效地保护人权。
在阿尔斯通看来,有关国际经济组织比联合国及其人权机构更有力地保护了人权的主张,不仅是不准确的而且也自相矛盾。彼德斯曼总是把WTO与传统国家中心性国际法加以对比,但阿尔斯通反驳道:WTO规则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国家中心性国际法体系的组成部分。[10]834彼德斯曼指出,既然传统国际人权保护体制由于其天生缺陷不能有效保护世界人权,就应将促进与执行联合国核心人权标准的主要责任交给WTO。但阿尔斯通强调,此种人权本位的WTO“宪法化”进程极富争议性。[10]836《世贸组织协定》并没有创建一个政治共同体,因而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宪法文件。而且,WTO的组织结构与运行模式远不能担负主要人权责任。彼德斯曼基于人权来宪法化WTO 的方案只能是一种幻想,除了增强多边贸易规则的优势地位之外几乎不会有任何意义。[10]836
三、彼德斯曼对阿尔斯通的反驳面对阿尔斯通的尖锐批判,彼德斯曼撰写了一篇回应性的论文,即“要更严肃地对待人性尊严、贫穷与个人赋权:反驳阿尔斯通”。在引言部分他就回击道:阿尔斯通系统地曲解了他的作品,并把一些荒谬的观点归到他的头上。[21]845
其一,阿尔斯通曲解而不是探讨了他的观点。彼德斯曼指出,自从其学术生涯在20世纪70年代之初开启以来,他就一直强调核心人权由源自每一个人固有尊严和基本需要的“天赋权利”构成,并且在无数人权条约中获得了普遍承认。而且,他长期以来一直是把政府国内和国际义务解释为起到保护人权的宪法功能的支持者。他强调,与阿尔斯通的看法相反,他从未主张存在“一项独立的贸易人权”,并反驳道:把人权解释为仅仅保护公民和政治自由的天生偏好,再加上阿尔斯通的反市场偏见,使他无法理解把宪法性自由权利延伸至经济与职业活动。[21]846他进而指出,几十亿人通过交易其劳动成果换取对于他们个人发展来说不可缺少的产品和服务,此种日常经历应被承认为一项人权,而不只是留给“仁慈政府”的立法和行政任务。[21]846
其二,阿尔斯通只是抨击而不检验或“证伪”他的“权利取向进路”。他认为,人权的有效保护依赖于国内和国际宪法,这通常为许多人权法学者包括阿尔斯通所忽略,而且,由于阿尔斯通把美国宪法国家主义作为其理想,自然会抛弃多层次宪法化理念。[22]他指出,阿尔斯通根本没有去检验他就人权与宪法之间的关系设定的规范性假设,也拒绝证伪大量的经验性证据。“主流人权专家常常认为福利创造是仁慈政府的立法与行政任务,忽视人权不仅在经济市场,同样也在政治市场上赋予个人以权力并保护他们的尊严和自我发展。”[23]阿尔斯通应扩展其视野,并更为严肃地考察人权与宪法之间的相互关系。[21]849
其三,阿尔斯通既未发现也没有探讨他与自己在人权观上的规范性分歧。彼德斯曼宣称:他对人的自由权利的解释旨在全面且跨国保护个人的最大平等自由。因此,他不仅主张经济自由是人权的固有组成部分,而且要求在跨国关系中将其作为个人权利予以保护,并与其他人权相互平衡。[21]850他进而声称:把各项人权条约视为来自“不可分割的人权宪法”能够更好地保护人格的整体性,同时也有助于克服狭隘的人权观,如阿尔斯通拒绝保护“规范性个人主义”,也拒绝同在“政治市场”一样保护在“经济市场”中的人权。[21]850—851
彼德斯曼总结道:阿尔斯通意在进行攻击而不是提出建设性地批评。人权必须既在政治市场上也在经济市场上获得宪法保护。人权法学者无视人权的福利创造功能,最终有可能损害个人自我发展与人权。[21]851
四、贸易与人权论战简评“作为一种经济与政治意识形态的新自由主义在20世纪最后30年中上升为主导地位,构成贸易与人权争论兴起的政治与文化背景。”[24]9究其原因,新自由主义与经济全球化结合创建了霸权性的自由贸易工程,但其霸权地位因西雅图事件的发生而遭到挑战。阿尔斯通与彼德斯曼此时就贸易与人权关系展开论战,实为一场借人权来捍卫还是动摇自由贸易工程的霸权地位之争,事关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方向与目标定位,因而具有突出现实意义。斯蒂格利茨指出,贸易联结争论的发生显示国际社会已从早先支持全球化与反对全球化纷争进入全球治理之争,核心是如何强化并引导全球治理朝着实现进步性价值的方向前进。[25]此外,这场论战也有重大理论意义,推动欧美贸易与人权关系研究步入兴盛期。
在人们看来,彼德斯曼的权利取向贸易理论虽然遭到多方批判,但似乎仍有其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超越传统进路对贸易与人权关系的解释。该理论认为,贸易对人权的促进作用不能只从市场产生的结果(如增进经济福祉)方面来看,而是要充分意识到市场交易和贸易自由本身的重要性及其对人权保护的积极意义。二是意识到多边贸易体制面临合法性危机,并企图借助一种所谓保护人权的宪法框架来消解其合法性危机。多边贸易体制的合法性早先一直靠比较优势法则来维系,但随着贸易联结特别是贸易与人权联结的兴起,彼德斯曼先于其他学者敏锐发现经济政策科学在赋予贸易自由化以合法性上的局限性,转而通过把WTO法重塑为具有宪法性质的高级法,使之不再只取决于经济科学,而且也依赖法律甚至道德基础规范。[26]三是多层治理体系为改进当代全球治理提供了一种思路。基于对纳粹暴政的惨痛记忆以及对欧洲宪法之体验,信奉康德国际立宪思想的彼德斯曼强调:在国家主权权力广泛让渡的今天,宪法应跨出国门创建起一种多层治理体制,从而使主权无论在区域还是在国际层面行使都受到宪法与人权制约。因此,笔者认为,彼德斯曼的权利取向贸易理论为西方国家输出其意识形态设计了一种非常先进的方案。
当然,权利取向贸易理论也有不足之处。豪斯就认为它过于简单地理解贸易与人权之关系:“自由贸易与人权关系十分复杂,因而不论借助‘相互促进’之类的模糊术语,还是借助从经济一体化直线性地进步到人权取向的宪法化术语,都是难以真正理解的。”[17]652笔者认为,该理论还有两大根本缺陷。
一是严重背弃了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构造。当代国际人权保护建立在一个基本假定即政府既是人权的最大威胁同时又是最具能力的保护者,为此就需要一方面通过设定消极义务来限制政府权力,另一方面通过设定积极义务即赋权政府来保护人权。而且,即使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家在国际人权保护中的中心地位仍不可动摇。但是,一直高度警惕政府权力且信奉自由市场优先的彼德斯曼,只看到政府威胁人权的一面,力主借助国内宪法和国际宪法的“双保险”来无限压缩政府权力,让其只扮演贸易自由化和全球资本扩张促进者的角色,最终使人权依靠主要拥有经济与贸易自由的个人通过其劳动和交易来自我实现,而不依赖政府提供保护,国家的中心地位自然为市场所取代。这就构成对国际人权保护逻辑的彻底重构,因而是人权法学者所不能容忍的。
二是有一个解不开的“死结”:无法为“把贸易自由视为人权”主张提供充分理论支撑。贸易自由的人权化是权利取向贸易理论得以创建的基石,贸易自由与人权之间若不能进行“权利对接”,贸易与人权关系就无法宪法化。但阿尔斯通无疑已把“贸易自由人权化”的理论之路堵死。实际上,尽管贸易自由在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时代获得了超强保护,但其天生并非一项人权,而只是一项“法定”权利,且其保护程度仍受制于时空背景甚至国家间政治交易。而且,把贸易自由升级为人权将会导致人权被降级为实现经济政策目标的工具性手段,从而有可能脱离其人性尊严基础。[3]34在实践中,跨国贸易自由只为少数外贸商享有,若定性为人权,不仅与人权法承认的所有人皆享有人权原则不符,而且导致它被特权化。“如若奉行权利取向的贸易宪法化,人权就会被以一种必然优先化经济行为体的人权的方式来使用,以牺牲更多民众的权利为代价。”[11]219
权利取向贸易理论的缺陷当然逃不过阿尔斯通的眼睛,他利用“庖丁解牛”式技艺,对该理论体系进行一一拆分,借此充分放大其不足之处,最后采取“各个击破”的策略。因此,他对彼德斯曼的批判是深刻且击中要害的。后者原本希望打着“宪法”与“人权”旗号来为“贸易自由化”号列车的快速开进扫清障碍,以便强化自由贸易工程的霸权地位。但阿尔斯通从他手中夺回“宪法”与“人权”旗帜,从而阻止彼德斯曼继续盗用人权的合法性之名。不过“拆分”之法也有不足,尤其是它使得阿尔斯通不能对该理论进行整体审视,并在此基础上解构其所依赖的知识结构,进而动摇为彼德斯曼所捍卫的自由贸易工程的霸权地位。结果,除了指出贸易与人权关系的宪法化根本不可取之外,他并没有提出一种可行的替代性方案,其批判因而显得“破有余而立不足”。
同时,在驳斥贸易自由的人权解释过程中,阿尔斯通流露出对经济自由和社会权利的轻视。同很多美国学者一样,他对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和自由似乎不屑一顾:“现今的普遍看法是,把一种特定目标定性为人权,就会把它提升到高于并存社会目标的地位,使其几乎不受任何挑战,并通常赋予其以永恒性、绝对性和普遍有效性的光环。”[27]对于人权的此种定位的确划清了其与贸易自由的界线,从而关闭贸易自由进入人权之门,但却忽视了一个事实:贸易自由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不仅获得跨国保护,而且其保护力度几乎不亚于任何一项人权。因此,只关闭贸易自由的人权大门是不够的,还应关闭其获得“超人权”保护的大门。“即使行使贸易自由权利在国际体系中具有根本性的意义,但并不意味着WTO应赋予它相对于其他权利的制度优先性。”[28]
更为重要的是,受多边贸易体制晚近转型即WTO取代GATT的主流叙事“从政治到法律”的影响,两位学者在论战中都只看到贸易自由化在制度设计方面发生的变革,并寻求进一步的制度变革来回应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反全球化批判,但却未注意到已发生的制度变革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重构其内在知识结构来实现的。原因在于,“自由贸易”或“贸易自由化”概念常被视为是不用质疑的且意义先定的。[1]525彼德斯曼和阿尔斯通似乎也认为此类概念的社会意义是给定的、不言而喻和固定不变的。前者认为,意义先定的贸易自由化天生就促进人权保护,因而必须进一步推动;但后者却认为,其构成人权保护的障碍,因而必须加以抵制。结果,这场论战没能为贸易与人权关系指明出路。
一方面,它并没有充分回应贸易自由化批判者的真正诉求。“自由贸易”概念并不是静止的或固定的,而是随着时间和政治文化的变化而发生意义变化,并且与国际贸易秩序的变化紧密联系在一起。[1]526二战结束之际,基于对此前贸易保护主义的泛滥且随后升级为世界大战的集体历史记忆,“自由贸易”被理解为“不受歧视的贸易”,并担负维护国际和国内稳定的集体目的。GATT因而建立在“嵌入式自由主义”的基本假定之上:就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的承诺被嵌入在对国内干预主义政策的更大承诺中。[29]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自由贸易”被视为增长引擎和现代化的驱动器,贸易自由化旨在“消除边界背后的壁垒以创建自由放任的全球大市场”。多边贸易体制随之发生新自由主义转向:让市场筛选一切,借助规则定向与深度一体化使国内干预屈从于贸易自由化。[30]42更为重要的是,在新自由主义转向的过程中,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变成一种市场,服务于各成员国交换国内市场的目的。[24]232—233结果,全球贸易治理不再致力于创设、动员与实现贸易共同体的集体目的,转而只是促进各国追求它们自己的私人目标与目的。正因为如此,多边贸易体制的新自由主义转向引发在WTO中集体地行使公共权力与背负公共目的和集体道德责任之间的分离,从而使自身遭遇合法性危机。
据此来看,反全球化者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批判实质上并不是拒绝贸易自由化,而是对“自由贸易”社会意义的政治抗争,目的是使在国际层面上行使公共权力也追求某种集体目的。此时,学者需要通过争辩“自由贸易”的社会意义以便重新打开讨论全球贸易治理的集体目的的空间。然而,彼德斯曼和阿尔斯通只把论战定格在贸易与人权的制度关系之争,自然不能借助人权来为批判者拓展想象自由贸易工程集体目的的空间。“批判性的声音应当引发全球贸易治理的基本宗旨之争,而不是争论它们是赋予贸易工程还是其他国际秩序工程以相对的优先性。应当重新打开全球贸易治理的集体目的之争的空间,而不是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争论在多边贸易体制与其他政治权力中心之间权限的适当分配。”[24]10—11
另一方面,它没有准确定位人权在当代自由贸易工程重构中应当发挥的功能。彼德斯曼基于其新自由主义人权观,强调完全应当借用人权来为贸易自由化正名从而赋予其合法性;阿尔斯通认为,人权主要是一种批判性的武器,用来抵制贸易自由化的消极后果。两位学者因而都排除了人权在重建“自由贸易”的社会意义和贸易治理的集体目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可能性。兴起于启蒙运动的人权因为承载运动宣扬的核心价值——自由、平等和公正(最低限度的博爱)而成为社会正义的标尺,理应用来重定“自由贸易”的社会意义,以便为当代自由贸易工程确立起集体目的与集体道德责任。鉴于公正性严重缺失的多边贸易体制加剧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的贫富悬殊,从而构成弱势国家和弱势群体享有人权的结构性障碍[31],有必要利用人权来为其设定价值目标,以使之成为一种人权友好性的制度安排。人权的制度变革性功能早就为《世界人权宣言》第28条所预见,因为它规定每个人都“有权”生活在其所有人权得以充分实现的社会与国际秩序之中。“第28条应当被解读为任何秩序的合道德性或正义性主要取决于它给其参与者提供的有保障地获得其人权的对象;任何制度化秩序应当主要参照其对于它针对的对象人权实现的影响来进行评估和改革。”[32]
五、贸易与人权论战对中国的基本启示中国不仅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而且是第一大贸易国。因此,即使把生动展示贸易与人权关系的复杂性的阿尔斯通与彼德斯曼的论战视为一场纯粹的学术争论,它也会给中国以深刻的启示:应当改变有关贸易自由化对国内人权保护影响的传统认识,即不要总是认为贸易自由化给中国人权保护带来的几乎全是积极影响,从而自然会推动人权进步,而是应当看到贸易自由化也给中国人权保护带来某些负面效应,其中包括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中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能力。此外,中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以及社会主义国家,这就要求人们透过学术争论的表象去发掘其背后的政治本质,以便摸清西方国家借助贸易自由化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新动向。
阿尔斯通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宣称国家拥有把作为其外交政策组成部分的贸易用作实现某种目的(如文化与意识形态渗透)的工具的无限主权[33],这就为西方国家推行贸易与人权挂钩战略以输出其意识形态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冷战结束前后兴起的经济全球化无疑为发达国家实施挂钩战略提供了契机,因为它使国家间的相互依存空前加深,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依存是不对称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要摆脱贫困并实现发展,其对于贸易的依赖程度显然是发达国家所无法比拟的。一些西方学术与政治精英自然意识到这一点,并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就奉行把最惠国待遇与中国等国的人权记录相挂钩的战略,以便强制性地输出其意识形态。不过,随着WTO协定的生效,再加上中国又在申请入世,发达国家觉得有必要对单边挂钩战略进行升级,即通过在WTO协定中写入劳工标准与人权条款来在贸易与人权之间创建一种多边性的制度联结。然而,由于在西雅图会议上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坚决抵制,发达国家的挂钩升级战略严重受挫。
在此情形下,发达国家实际上只有两种战略选择:一是“退而求其次”:借助自身超强实力把人权条款纳入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即实行双边和区域联结,以便为多边联结的创建积蓄力量;二是对传统挂钩战略进行精美包装以便诱骗发展中国家接受贸易与人权间的制度性联结。很显然,阿尔斯通无疑主张国家采取前一种战略,而彼德斯曼当然力主选择后一种战略。由此看来,两位学者与其说是在就贸易与人权关系展开争论,还不如说是在争夺西方国家意识形态输出战略的话语权,即都希望自己设计的贸易与人权挂钩战略得到采纳。阿尔斯通之所以严厉批判彼德斯曼的理论学说,表面理由是彼德斯曼采取的路径会使“人权法为贸易法所并购”,实质上是担心自己在贸易与人权挂钩的战略设计上的话语权为彼德斯曼所篡夺。不过,在西方国家看来,两位学者所设计的战略事实上是互补的,阿尔斯通所推出的战略是近期性的,而彼德斯曼所力主的战略是远期性的。结果,两位学者之间的论战实乃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输出战略得到重大完善的标志,这就使中国的意识形态安全面临严峻挑战。
一方面,在阿尔斯通所主张的挂钩战略中,贸易与人权被人为地牵扯到一起,发达国家的意识形态输出因而是赤裸裸的,但在彼德斯曼所设计的“权利取向的贸易宪法”方案中,发达国家的意识形态输出变得十分隐蔽。究其原因,西雅图事件的发生表明不同国家与社会阶层之间在贸易自由化上的分歧不再关涉其内容与速度,而是关涉其本身的可取性。此时通过把贸易自由化的负面影响用人权语言表述出来,并反过来使人权取代主权成为对多边贸易体制展开激进批判的通用语言[15]167,彼德斯曼等学者使人们易于相信他们有关贸易本身是一个人权问题的说教。这种使贸易与人权挂钩自然化的策略为西方国家借助国际贸易输出其人权观提供了理想途径。另一方面,通过把贸易与人权关系说成是宪法性的并设计出其宪法化的方案,又为西方国家从意识形态局部输出(人权)发展为全盘输出(人权、宪法与民主)确立了理论支撑。
总而言之,鉴于中国对于国际贸易的高度依赖在可预见的将来是不会改变的,但在入世之后中国在身份上的确从“局外人”变成了“局内人”,西方精英人士便针对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发生的相应变化不断强化和改进其向中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和入侵的战略。对此,必须找到应对之策,其核心是采取使贸易与人权关系去政治意识形态化的策略。为此,中国需要在国家间和国内层面反击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渗透。
就国家间层面而言,中国应坚持贸易与人权关系不是一个宪法问题而是一个伦理问题,其根本症结在于多边贸易体制缺失实质公正性,从而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民众特别是其弱势群体的人权。“WTO程序和过程当前偏向商业贸易利益与发达国家。此种体制性偏见可能产生损害其他利益比如发展中国家或非贸易(人权、环境)利益的结果。”[30]68在乌拉圭回合期间,发达国家凭借其观念霸权和物质霸权对多边贸易体制进行了根本重构,使它背离人权所承载的自由、平等与公正价值,从而制造最大的人权问题。因此,多边贸易体制在未来应当奉行自由贸易、平等贸易和公正贸易三原则,以便遏制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消除对欠发达国家的制度性歧视并给发展中国家为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留下必要的政策空间。此乃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应有之义。“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主题就是国际公平,需要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公平。”[34]
就国内层面而言,中国应强调贸易自由化虽然影响民众享有人权,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人权问题,而是属于社会公正的范畴。需要承认的是,中国参与贸易自由化虽是有收益的,但同时也有成本,而收益与成本往往在不同社会阶层中不公平分配。“贸易协定通常有利于某些群体,使它们变得更为富裕,但同时伤害其他群体,后者将会因此而变得更为脆弱。”[30]9结果,贸易自由化总是在国内制造赢家和输家,中国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市场机制辅之以社会安全网)来加强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惟有如此才能减缓贸易自由化给国内社会稳定与社会正义带来的冲击,同时不给西方国家留下把贸易问题人权化的任何借口。正如学者指出,对于开放贸易的承诺有必要与对于整个系列国内政策的承诺携手并进,因为后者有助于社会追求公平正义。[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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