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使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迈入了快速增长期,但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社会系统中的其他因素,如政治、文化、法制、道德等,特别是法制跟不上高速发展的经济,使社会系统出现不平衡,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腐败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一、信心:腐败是可以消除的中国当前的腐败问题,不关涉社会动荡的根本性。这好比是整栋大厦结构稳固,只是大厦的门窗有些许的破损。严格而言,腐败问题是所有的政府和社会都会面临的问题,这与时代背景、权力的性质、法治的进程等有关。因此,可以说腐败是自然的事情,犹如水有就下而处的天性,防治腐败才是人后天之“伪”,是人定胜天的功绩。正如荀子人性恶的设定,善是后天“化性起伪”的结果。
(一)权力的本质
权力关涉人性。人类的很多错误都源于对人性不准确的把握。腐败的产生也往往是对权力、人性把握不准甚至忽视,从而无视法纪的约束力造成的。例如:对人性的认识,中国古代有性善论、性恶论、不善不恶论和既善又恶论。笔者赞同第4种观点,前2种太绝对,第3种不现实,只有第4种能很好地说明人性的本质。人性是理性与非理性综合交替、博弈互动的结果。因此,当人处于理性的支配下时,就呈现出善的一面;当人处于非理性的支配下时,就易作恶,哪怕是非理性的一瞬间也可能“一失足成千古恨”。现实生活中,人们看到最多的就是这样既好又坏的人。可以说,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既然有一半是魔鬼,那就得提防着,以免这个魔鬼不小心跑出来作恶。权力的本质当是中性的,它好比一把刀,可以用来做好事也可以用来伤人。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1]但这句话还不够严谨,因为权力本身是不存在腐败的。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2]由此可知,不是权力导致了腐败,而是人导致了腐败。防治腐败当从防治人下手。防治人的理论基础就是人既善又恶的人性论。只有充分认识了这种人性,才会使人既重德又严法,利用德刑二柄实现和谐廉洁的社会理想。 (二)美国“进步时代”的启示
目前,中国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的转型期,从某种角度而言,出现大规模的腐败问题是很正常的现象。环顾世界,许多国家在转型期都经历过深重腐败的阵痛。以美国为例,其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所谓“进步时代”正是其历史上空前绝后的腐败高发期。美国经过了这个阵痛的挣扎后,呈现出社会和平的繁荣景象。美国的“进步时代”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制不健全,对权力缺乏有力而严密的约束,导致了“政党分肥”政治,国家利益操纵在政党手中,政党又被企业所操纵,政治为部分企业家的利益服务。当一个社会的政治目的和手段都只剩下钱时,这自然是无望的政治,没有良心的政治。正如美国“进步时代”的工业巨头杰伊·古德尔所说:“当一个人获得竞选提名后总要求找我捐款,这已成惯例,我提供捐款,并相信这对公司来说乃是报偿丰厚的投资。”[3]美国社会因为腐败也出现了一些动荡,但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美国经过不懈的努力,健全了权力制衡的法治框架,实现了对权力的根本性约束,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防治腐败,如变“政党分肥制”为 “功绩制”、选举制改革、市政改革、反垄断改革、政治资金的监控与管理、实现权利对权力的约束等。
以美国“进步时代”为镜,中国应该正视自己的危机处境,群策群力、深入改革、厉行法治。
(三)新加坡的廉政启示
如果说一些北欧国家,如丹麦、瑞典和挪威等为现代廉洁政府的典范不足为奇,那么同为大东亚儒家文化圈的新加坡、韩国等国家的廉政则更应该引起国人的关注。特别是新加坡,其防治腐败、廉政建设的经验最值得中国学习。
新加坡可以说是一个华人移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为儒家文化。即便是现代政治,也随时可见儒家文化的影响。李光耀执政期间,大张旗鼓地提倡儒家文化,企图以道德风尚为廉洁政府的构建作贡献,事实证明,效果确实很好。新加坡近年来在国际廉政建设组织——“透明国际”的排名中一直位居前列,在亚洲经常独占鳌头。为建设廉政,新加坡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如以德养廉、高薪养廉、以法保廉、以规固廉等,从上到下、从大到小地布下防腐惩腐的天罗地网,让人不想贪、不必贪、不敢贪、不能贪。[4]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不论从权力的本质,还是从与美国的横向比较和以新加坡近邻为鉴等,中国只要深入改革、厉行法治、加强道德培养、群策群力,就能消除腐败,建立廉洁的政府和和谐的社会。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权力内部制衡
权力制衡是西方法治的法宝,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制衡,避免了极端权力,加强了监督,牵制了部门腐败。近年来,西方在利用权力制衡促进廉政建设中卓有成效,尤其是北欧一些国家,实现了政府廉洁、社会风气优良和人们生活幸福安康。中国的廉政建设,可以吸收借鉴其中的一些精神和做法,实现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的权力制衡,走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衡之路,努力构建廉洁和谐的社会。 (一)权力制衡:权力的有力缰绳
权力制衡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它是一种依靠正常的制度权力内部的约束来相互监督的机制。这与靠外在的人为的监察制度的设置有很大不同。与这种在体制之外额外设立的监察机制相比,权力制衡表现了一种制度的自然性。这种自然性体现了中国道家的政治理念,即通过简约的制度自身的机制实现良好的治理。 1.权力制衡制度的简约性
权力制衡制度设计其实是很简单的,其最基本的理念就是立法、行政、司法各行其是。这就为权力的约束修筑了例行的法定轨道,越轨即意味着被罚。正如美国司法部副部长里克斯·E·李所言:“美国的奠基者们认为,在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3个部门的权力制衡,每一部门的权力是其他部门不能行使的。”[5]英国的政治现代化过程中,权力制衡立了大功劳。当时英国社会分布着3种分散的政治力量:国王、教会和贵族。由于各自的利益诉求,三者之间经常冲突不断。在长期的斗争磨合中,三者的权属关系慢慢固定下来。这种固定布局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衡。教会和贵族经常通过议会来牵制王权,使其不能为所欲为,为避免极权政治奠定了基础。例如:百年战争期间,英国国王为战争大肆搜刮民财,通过斗争,教会和贵族将财政权收归议会,即没有议会的授权,国王擅自征税是违法的。经济是权力的命脉,经济的断源,使国王的权力大受牵制,克制于理性的轨道。可见,英国的权力制衡并没有在国王之上或之旁刻意设个监察机制,他的约束力来源于行使正常职能的议会。议会主立法,但其立法权又受司法审查的约束,而且其立法还需行政首脑签署才能生效。
权力制衡机制很像中医的治疗原理:用最小的伤害治病,用顺其自然的方式保持身体的阴阳平衡。权力制衡的这种简约风格,也是道家“道法自然”原理的体现。 2.权力制衡的平等意蕴
权力制衡具有深刻的平等意涵。这种平等是经过多年的斗争相互牵制的结果。因此,它不是天然形成的,但应该是人类天然的政治目标。从这个角度而言,权力制衡是顺应自然和人的天性的制度。权力制衡最大的魅力也在于其平等意涵。只有自由在这种平等的轨道中前行,才能实现自由和平等的双赢,才能实现社会的持久和谐。与西方权力制衡平面横向格局不同,中国的监察制度要么是依附于实体政治部门,要么是凌驾于实体部门之上,大多呈现一种纵向的等级分布格局,但即便这样,其效力还是不容乐观,甚至其存在常常处于尴尬境地。监察体制依附于实体部门,很难独立地发挥监察作用。 (二)权力制衡的启示
要想使当下的监察机制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实现持久的社会和谐,应该吸收西方权力制衡的精神,实现权力内部制约性、简约性、平等性等。就目前的世界形势而言,有行政逐渐强大超越权限制约司法和立法的倾向。这一点中国也不例外。在中国,司法权和立法权几乎都受制于行政权。形成一个等级式的立体权力分布格局,难有权力部门内部监察制衡,就是外在的监察机制也很难发挥真实的功效,这也是中国目前腐败深重的根本原因。要想扭转这个态势,必须实现立法、司法、行政的各自独立,相互监督制约。
(三)关键: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权力内部制衡
权力制衡确实是一个很好的政治机制,它是人类宝贵的制度财富。但在运用时应因国制宜,根据国情灵活应用。例如:中国必须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权力内部制衡,否则不但不能发挥权力制衡的优越作用,反而会为国家分裂与动乱留下一些隐患。不管采取何种政治体制,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团结,实现社会和谐、人民富裕幸福才是终极目的,体制不是目的,是实现这些目的的手段,这也是符合中国宪法精神的。鉴于中国是一个民族多、人口多、地势广、底子薄,且建基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所以其需要一个强大的政党来领导、引领民族和国家的发展。同时,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先进性也为实现这种光荣的历史使命提供了基础。例如:新加坡在现代化过程中逐渐吸收了西方发达国家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政治智慧,从而成功实现了一党领导下的权力内部制衡,成为世界廉政的典范。中国的汉唐盛世的监察机制也表明,在英明的最高权力领导下,权力内部制衡不是政治统治的绊脚石,而是让政治和社会廉洁、高效运转的有力工具。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权力内部制衡恰好吸收了西方和中国古代优秀政治统治的精华,是值得提倡和实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运作模式。 三、寻求历史的资源:西汉监察制度及其启示
汉朝塑造了中华民族的核心——汉族,凝塑了中国成熟的政治制度,成为后世历朝封建王朝的典范。汉朝盛世与完善而有效的监察体制有很大的关联。 (一)汉朝的监察制度
西汉与秦朝比,在监察方面的突破表现在思想和体制建设两个方面。 1. 思想方面
西汉的监察思想,主要表现在言谏制度、贤人政治、监察思想的五行哲学论证等方面。这些思想皆是西汉初年总结秦朝二世而亡的惨痛历史教训而形成的。秦朝由于偏执地实行酷法统治,排斥贤人政治的道德力量,杜绝言谏讽议,从而导致了短命的结局。西汉统治者积极总结历史经验,一方面实行修养生息的统治战略,另一方面探索新的统治思想和路径,广开言路,重视道德的统治功能,同时在阴阳五行方面寻求监察法制的合法性。 2. 多元的监察法制
西汉的监察制度在继承秦朝的固有制度之外还有一些创新。继承主要是沿袭了秦朝的御史府建制,其官属包括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和监御史等。御史大夫是御史府的最高长官,与丞相、太尉同称三公。这是汉朝的主体监察机构。除了这个主体监察机构外,西汉还开创了几种新的监察体制,即刺史、司隶校尉、行政监察和言谏制度等。这些体制大多在文武帝时设置。如刺史是汉武帝所设。其设立刺史是因为“天下郡太守多为奸利”①以至于“二千担莫能制”②。于是汉武帝将天下划分为13州,每州为1个监察区,长官为刺史。刺史虽然只有600担的官秩,但位卑权重,对地方官员很有威慑力。司隶校尉也为汉武帝所设。司隶校尉最初是掌管在京师官府服役的徒隶,巫蛊之祸平息后,这种建制也保留了下来,成为监察3辅(京兆尹、右扶风、左冯翎)、3河(河南、河内、河东)及弘农7郡的常设机构。行政监察系统是在汉文帝时完善的。其设立原因是监察系统自身逐渐怠惰甚至腐败,需要行政系统对其进行监察牵制。汉文帝时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汉武帝时特设丞相司直,主管监察事务。丞相司直秩2 000担,权高位重,全国的行政、司法、立法、监察等系统,包括监察系统最高长官御史大夫都在隶属丞相的丞相司直监察之中。这样就形成了专业监察和行政监察的互相监督牵制,减少了腐败的发生。
言谏制度在古代就有了,秦汉之前的说客、属下大臣的进谏等都属言谏的先制。秦帝国时期虽创设了谏官制度,但由于统治者厉行酷法,刚愎自用,言谏制度不但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遭到压制排挤。西汉沿袭言谏制度,并对之进行完善和发展。汉初的言谏官主要是光禄勋所属诸大夫和议郎担任。言谏制度虽然在防治腐败促进廉政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作用是有限的,其功效的大小取决于帝王的人品和政治态度。 (二)西汉监察法制的启示
西汉创设了这一系列的监察制度,连同旧监察制度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监察系统,发挥了巨大的防治腐败的作用。这些监察机制表面上是独立的,实质上却是隶属于行政系统的。例如:丞相司直和丞相史隶属于丞相府,御史大夫即为副丞相,受制于丞相。因此,西汉监督还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这意味着权力是集中于行政系统的,行政系统的最高长官为丞相,丞相听命于皇帝,整个监察系统最终受控于皇权,其存废及效力大小取决于皇帝的喜好。要想让监察系统真正地发挥作用,应使其具有独立性。这一点很重要,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再多的监察建制都是徒劳,反而劳民伤财,徒耗公共资源。古代的另一个盛世——大唐,其政清廉,社会和谐,根本原因即在于监察法制的作用。为了让监察发挥积极作用,明君通常给予监察以独立性的地位(这里的独立是相对的独立,是相对独立于行政系统,因为它最终统属于皇帝),但它还是难以逃脱皇帝的强大影响。当下中国要想有效地防治腐败,必须彻底贯彻依法治国的原则,让监察系统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
四、反思与超越:借鉴、继承与发展
缺乏完善严密的监督惩罚机制是中国腐败的一大原因。中国要想走出当前腐败的困境,应大力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继承和发展中国历史上廉政建设突出的朝代的机制,同时结合时代特征,创新反腐倡廉的机制,制定出完善而严密的监察法制系统,设立并完善防治腐败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借鉴
借鉴分为思想层面和体制层面。在思想层面,中国应该认真学习借鉴西方权力制衡的权力分布格局,使权力从内部、从根本层面在轨道内和阳光下运行。这不关乎意识形态,而是一种权力运作的机制选择。西方的历史证明了象征着现代政治文明高度的权力制衡是救西方于水火之中的法宝。如果没有权力制衡,将使权力变成无法把控的利维坦,腐败和不正义必然会滋生。权力制衡好比是电脑系统的杀毒软件,会将病毒杀死在摇篮里。当然中国对西方权力制衡的借鉴应根据中国国情,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下位权力的内部制衡,走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运作模式。
此外,可借鉴国外近年来廉政做得比较好的国家的经验,如丹麦、瑞典、挪威和新加坡等,他们的经验是道德发现、透明行政、公务员管理、监督严密、法律健全、高薪养廉、严格考核等。例如:丹麦的公务员收礼不能超过20元,超过的要上交,否则以受贿论处;美国的公务员收礼不能超过50元,德国不超过10元,韩国不超过190元。新加坡的监察总体特征是严防轻处,公务员犯再小的错误都会被追究责任,防微杜渐,所以他们很少有“大老虎”,也没有针对腐败的死刑,较重的判刑在7年左右。由此可见,中国应从严从密布网,节省社会公共资源,树立廉洁勤政风貌。
纵观西方廉洁国家,监察方面有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严”。这一点新加坡的经验最值得中国借鉴。新加坡是典型的高薪养廉国家,公务员工资在全世界名列前茅,公务员待遇之好令人羡慕,但其对公务员的处罚也是相当重的。例如:如果公务员违法违纪遭到处罚,不但有可能坐牢、罚金、开除公职,还有可能取消丰厚的养老金,即其违法违纪的成本是很高的。在中国,近年来已有贪腐上亿者,这足以引起国人的警醒。向新加坡学习,建立严密的监察体系,提高违法违纪成本,把主要目标对准“苍蝇”,以防其变成“大老虎”,从而从根源上减少腐败的发生。 (二)继承与发展
要继承汉唐时代完善的监察制度,与时俱进,根据国情的需要及时调整完善监察制度。例如:汉武帝即根据地方政府腐败日深,天高皇帝远难以掌控而及时设立了刺史一职,举国分13州,分属13个刺史监督地方官员,又根据京城的徒隶管理紊乱而设立了司隶校尉,后来演变成监察3辅、3河及弘农7郡的常设长官。再后来,随着监察制度时间的长久日生怠慢,又设立了行政监察系统,以行政监察专门的监察部门。同时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完善言谏制度。当下中国应首先完善监察法制,例如:目前中国在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的界定和处罚方面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这一点得向新加坡学习,制定专门的《防治公务员腐败法》,通过专门的法律法规具体细致地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力争有针对性、时效性、可操作性。
就言谏制度方面,中国应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继承古代的直接言谏,发展间接言谏,即可通过媒介留言、网络调查、电话举报和微博揭露等方式来防治腐败。应在这些方面有专门的立法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有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就能更充分地利用舆论这一“第4权力”。
对公务员的行踪进行跟踪监督也应该是中国监察创新的一个方向。国外一些廉洁国家,如新加坡,制定有专门的监督跟踪公务员下班后行踪的制度法规和具体举措,有专人进行跟踪执行,这就使公务员不敢在下班后胡作非为,提高自我约束力。
纵观古今中外廉洁的政府还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十分重视道德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加强良心约束和舆论监督。西方廉洁政府几乎都是首先将道德廉耻放在防腐倡廉的第一条。中国可以借鉴这一做法,不断加强公职人员的道德教育,提高道德素养,从良心处杜绝腐败邪气的蔓延。当然这一条为主观性举措,没有强制力,重在防,不能代替严密的法制。但加强道德反腐,可以让有良知者约束自己的行为,减少腐败的发生,节约公共资源,提高反腐效率。为配合这一条,中国可在选拔公职人员时提高道德份额,既重才又重德,甚至某些岗位可以实行德主才辅。
中国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创新机制,把腐败之战打好,力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注释:① 参见:《史记·田叔列传》。
② 参见:《汉书·酷吏传》。
[1] | 阿克顿. 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M].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1: 342. |
[2] |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
[3] | 张友伦,李剑鸣.美国历史上的社会运动和政府改革[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1992:183. |
[4] | 吕礼元.新加坡一党长期执政何以保持廉洁[J].理论导报,2008(3):55. |
[5] | 赵明.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