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网络问责日益兴起,并越来越成为问责的重要方式,进而影响着中国的政治生态。网络问责在中国兴起和发展,现实基础是网络技术的发展,除此以外,还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
一、公民网络问责的政治基础
民主是公民网络问责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高度重视民主政治建设。早在民主革命时期,针对历史周期律,民主人士黄炎培说:“余生六十余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见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能跳出这周期律的支配力”。对此,毛泽东回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对领导干部明确提出,要“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2]。江泽民提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3]。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基本政治权利。[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及其对政治生活的影响,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更加重视网络在民主政治、监督问责等领域的作用。2008年6月,胡锦涛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通过互联网来了解民意,汇聚民智,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5]。2012年12月,习近平指出:“现在人类已进入互联网时代这样一个历史阶段,这是一个世界潮流,而且这个互联网时代对人类的生活生产、生产力的发展都具有很大的进步推动作用”[6]。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注重利用互联网推动政治民主和廉政建设,激发了公民进行网络问责的积极性,客观上促进了网络问责的广泛展开。
公民网络问责在中国具有宪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②,这就从宪法的高度保障了公民拥有问责的权利。政府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公民有权监督政府对权力的行使,政府有义务对公民的问责做出交代。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这也从宪法的高度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保障了公民监督权力、网络问责。
从实践上看,中国公民的监督权不断加强、言论自由权不断放开、话语空间领域不断扩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努力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200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强调“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③。对于“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等七种情形实行问责。④这一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官员问责制度基本建立,有利于推进中国公民网络问责。
中国问责制度的不足以及政府公信力的不足促使公民转而寻求网络问责。中国问责制度的不足主要体现为缺乏全国统一的问责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①作为一项全国性制度,中国已有的问责制只是政策性文件而不是法律;②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中国已有的问责制只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而不是全国性的法律;③中国已有的问责制度存在着明显缺陷,尤其表现为问责事由的规定不够具体、责任追究的程序缺乏可操作性。[7]中国问责制度多为同体问责,异体问责缺乏,导致作为异体问责方式的公民问责渠道不畅、体制不顺,公民只能另辟蹊径,在网络上寻求问责的机会,这催生和促进了公民网络问责。此外,中国政府公信力不高、公众对政府公权力不信任也是网络问责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据2009年初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委托腾讯网所作调查,网民选择的举报方式依次为:网络曝光(35.8%)、传统媒体曝光(31.3%)、向纪委举报(17.2%)、向其他单位和部门举报(15.7%),由此可见,在健全的法治环境下本应成为首选的向检察院、上级政府和公安部门举报,网民意向却如此之低。有网民感叹“信法(律)不如信(上)访,信访不如信网(络)”。[8]
二、公民网络问责的经济基础
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促使公众更加关注政治,为网络问责奠定了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人均收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恩格尔系数持续下降。由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可知,人们低层次的生存和安全需要基本满足时,才会追求高层次的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正是由于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生存需要的满足,才使得公众能够将注意力投向政治公共领域,越来越关注公共议题,参与公共事务,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从而把对公权力拥有者的问责作为己任。
电脑与手机的普及为公民网络问责奠定了物质基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科技的进展,电脑、手机随之进入寻常百姓家庭,中国城乡居民家庭计算机和移动电话拥有量如表 1所示。⑤网络全面覆盖城乡,且上网费用相对于收入的比例也持续降低,这一切都为网络问责提供了物质保障。中国越来越多的居民拥有电脑、手机并用其上网,致使网民数量持续大量增加。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报告,中国互联网普及率从2005年12月的8.5%上升为2014年6月的46.9%,网民规模相应地由1.11亿上升为6.32亿,成为世界上网民最多的国家。[9]网络问责的主体是网民。网民数量的不断激增,为网络问责提供了问责主体的支持,网民利用网络对官员的腐败行为、失责行为、个人生活腐化行为等进行曝光、问责。
市场经济的特性促进公民网络问责。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⑥,它是一切商品生产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是近代全部社会发展的动力源,社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科学技术和文化构成等的演进和发展,都应当归结为市场经济的驱动。[10]市场经济具有自主性、平等性、竞争性、法治性、开放性等特征,这些对公民网络问责会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第一,市场经济是自主决策的经济,经济主体以市场价格信号为导向自主决策,实现资源的自由交换和合理配置,它充分尊重人的自由选择权,这种经济上的自主决策、自由选择会对政治产生深远影响,促进公民意识的觉醒,也会促进公民问责意识的增强。第二,市场经济是平等的经济,它只承认等价交换,不承认任何超市场的特权。虽然不同人的性别、年龄、职业、宗教、地位、兴趣爱好、受教育程度都不同,但他们都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这种平等性反映在政治中就是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公民权利和履行义务,使等级制下权力顺从失去了基础,从而促进公民问责意识不断提升。第三,市场经济具有法治性,依靠法律法规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进行。在市场经济中,公民按照法律的要求从事生产和消费活动,企业经营活动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政府部门把经济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这种法治性反映在政治上就是每一个主体(包括公民、企业、政府等)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作为官员,一旦其行为超越法律范围,就必须得到责任追究——问责。
三、公民网络问责的社会基础
一是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的逐渐形成。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的《网络社会——跨文化的视角》一书,从经济、社会和文化三方面分析了世界范围内在新社会机构配置上的共同性和文化的特殊性之间的交互作用,认为网络社会是信息时代中取替工业社会的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是人类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的一种作为人类交往实践活动的新生社会关系网络与信息技术网络的社会共同体。⑦
网络社会是虚拟的组织,但却是现实的社会,属于一种现实世界普遍交往的社会结构;同时它是充分将信息网络(当前是以Internet为代表)作为人类交往实践活动的技术网络。由于信息科技进步、无远弗届的沟通,社会组织已经由过去垂直或水平式组织,转变为分散的点对点的互动型态。旧有的社会是由团体、组织与社群聚集而成,但网络社会却是由点与点之间连结而构成。曼纽尔·卡斯特指出,网络社会对于制造、经验、权力以及文化具有很大的影响力。[11]网络全面影响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这种影响持久而深入,形成尼葛洛庞帝(Negroponte)所说的“数字化生存”。由于网络的技术特性,网络社会对问责的影响在于:网络问责的开放性和平等性使得任何网民都能参与问责,网络问责的匿名性使得网民参与问责更大胆,网络问责的直接性和信息集聚性使得网民的问责成效更显著。
网络社群是网络社会的典型社会组织形式。网络社群是两个以上的网络用户由于共同的认同感、兴趣爱好、目标期望和价值观念,通过各类网络应用连结在一起的社会关系网络。从存在形式上看,网络社群既可能是较固定的网络社区,也可能是临时性的虚拟组织。较固定的网络社区突破了传统社区的地域限制,最大程度地把具有共同兴趣爱好、共同价值理念的人集中起来,在网上开辟一个属于社区成员的相对固定的生活空间,用于沟通、社交与发表言论。而临时性虚拟组织是一个松散且流动性极强的网络社群,成员之间通常并不认识,它并非需要依赖某个虚拟社区而存在,只是因为一个共同的话题而暂时聚集在一起,又因为话题的结束而解体。但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网络社群内的人很容易受到他人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的影响,甚至会出现凯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所说的群体极化现象⑧,从而影响现实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政治生态等。网络社群内的人有共同的兴趣、相同的观点,他们的言论会对问责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成为公民网络问责的社会基础。
二是网络成为当代社会典型的公共领域。哈贝马斯(Habermas)是公共领域理论的代表人物,他所称的公共领域(德语为offentlichkeit,英语为public sphere),主要是指一种不受政府干预的社会成员自由批判、商讨公共事务、参与政治活动的公共交往场所,其范围包括团体、俱乐部、党派、沙龙、通讯、出版、书籍和杂志等。简单地说,凡是民主言论的自由阵地都是公共领域,它具有对抗武断的、压迫性的国家与公共权力的特性,从而维护总体利益和公共福祉。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具有三个主要特征:①开放性。公共领域没有设置准入障碍,它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它不是隐私天地,而是公开的公共空间。每个人都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观点,同其他人交流与辩论。②批判性。公共领域是一个“观点的自由市场”,是一个各种观点交锋的场所。它秉承的是启蒙运动确立的理性批判精神和通过言语、对话、协商解决问题的宽容、妥协性格;它针砭时弊,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评价,并形成一种舆论以达到影响政府的目的。③公共性。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严格分离,它是由汇聚成公众的私人所构成。在这里,公众不是为了解私人事务,不是为了寻求私人利益,而是就公共议题进行交流,是为了寻求公共利益。“公共性确保了公共批判对统治作出合理的解释,同时,对统治的实施进行批判监督。”[12]
历史上不同时期的媒介对公共领域有不同影响。从早期的手抄本、印刷的杂志到后来的大众报刊,这是一种媒介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网络的出现使得媒介公共领域又一次发生了结构转型。哈贝马斯虽未提及网络作为公共领域的发展前景,但是,根据其对公共领域的描述以及网络的平等性、开放性、匿名性、互动性等特性,那么,网络就是当代社会的公共领域,而且是比较理想的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比传统大众媒体主导的公共领域具有优越性,“在‘电子咖啡馆’或者‘电子会场’中,公民们重新发现了发言、辩论和检验权力话语以及彼此求证的艺术。”[13]网络公共领域与传统的报刊杂志公共领域相比具有明显的特征:①它是一个新型的公共社会空间,具有空间模糊性,这种空间模糊性使得网络话语环境具有全球意义。②它是一个特殊的人际交往空间,具有身份模糊性和数字人格性,使用新的社交语言、新的身份代码、新的社会互动,重塑着社会关系。③它是一个新型的媒体发布空间,具有自媒体性,网络使公众不再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人人都可以是信息的发布者。因此,网络公共领域削弱了统治阶级对话语权的控制,提升了公民的话语权,产生了一种话语民主。在中国,公民在网络上的话语权会限制党政官员对公权力的滥用,而且给公权力拥有者以压力,迫使他们对自己的失职行为和错误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互联网作为一种特殊的传播媒介,它重构了公共领域,形成了特殊的网络公共领域,网络问责是网络公共领域的产物。
三是中国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现。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阶层垂直流动日益困难,生态环境局部改善而整体恶化,教育医疗养老等二元体制、多元体制长期得不到解决,在征地拆迁等方面无序现象得不到遏制,种种问题导致了社会上不公正、不公平现象增加。征地拆迁、官员腐败、突发性事件往往成为中国公民网络问责的导火线。第一,征地拆迁中的矛盾。中国快速城市化,势必需要大量的征地拆迁,征地拆迁涉及公民重大经济利益。但在征地拆迁中,出现了有的官员违法征地强拆等情况。以江西宜黄强拆事件等为代表,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网络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并在网络上形成对有关官员的问责。第二,官员违纪和腐败高发。根据2012年10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公布的数据,从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万多件,结案63万多件,党纪政纪处分66万多人。⑨收入分配不公以及其他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会使公众产生相对剥夺感。当出现官员腐败行为时,就会刺激公众敏感的神经,大量公民通过网络向公权力拥有者追究责任,网络问责成为公众心理宣泄的渠道,成为推动问责方式转型的重要路径。第三,突发性事件的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环境问题、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问题、官员言行不当等都可能发展为突发性事件,并由此引起网络问责。2012年度中国网络舆情热度前10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如表 2所示,表 2中除了周克华案和云南彝良地震事件外,其他公共事件在网络上都引起了问责的舆论要求。
公民网络问责在中国的兴起和发展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中国公民网络问责的现实基础,一定程度上预示着公民网络问责的未来:未来中国,随着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社会网络化的推进,公民网络问责必将随之深化和发展。而公民网络问责的深化和发展,对于中国完善问责体系、推进民主化进程乃至推进政治清廉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功能。 注释:
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
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
③ 参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3条。
④ 参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5条。
⑤ 资料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网址为http://data.stats.gov.cn/workspace/index?a=q&type=simple&dimension=zb&dbcode=hgnd&m=hgnd&code=A0101,访问日期为2014年1月10日。
⑥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观点,比原来的“基础性作用”更进了一步。
⑦ 网络社会一词是英文network society和cyber society的共同中文翻译,一般情况下,用network society作为现实社会的一种新社会结构形态的网络社会,以cyber society指存在于电脑网络空间(cyber space)的网络社会。至于virtual society(虚拟社会),则是描述网络社会的另一种提法,主要是为了强调该社会的互动环境和空间的“虚拟性”,它与cyber society并不矛盾。参见:郑中玉和何明升所写的《“网络社会”的概念辨析》,载《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1期。
⑧ 凯斯·桑斯坦指出:“群体极化的定义极其简单: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倾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 参见凯斯·桑斯坦所著的《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上海人民出版集团2003年版第47页。
⑨ 数据来源于2012年10月9日的《人民日报》第1版。
[1] | 黄炎培.八十年来[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2:148—149. |
[2] |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41. |
[3] | 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57. |
[4] | 朱冬玲.我国知情权的立法亟待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21):239—240. |
[5] | 胡锦涛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EB/OL]. (2013-11-12). |
[6] | 习近平:网络对政府提供的建议很有价值[EB/OL].[2014-01-27]. |
[7] | 周亚越.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缺失及其重构[J].行政法学研究,2005(2):85. |
[8] | 祝华新,单学刚,胡江春.2009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EB/OL]. (2014-01-10). |
[9] | CNNIC发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5-02-03).[2015-02-21]. |
[10] | 张康之.论伦理精神[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126. |
[11] | 欧树军·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逻辑[J].网络法律评论,2007(1):167. |
[12] |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202. |
[13] | 胡泳.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80—181. |
[14] | 官建文,高春梅,李黎丹.2012年我国突发公共事件舆情与应对分析[EB/OL].(2014-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