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的腐败是指滥用委托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逐渐加强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过从30多年的实践来看,反腐败工作似乎陷入到一个怪圈,查处腐败案件数量很大,但却始终无法控制腐败蔓延的趋势。反腐败实践得失说明,倘若不从深层的制度上解决,反腐败成效将难以取得突破。
人类迄今为止发明的反腐败对策共三大类,即惩治、预防和教育。任建明认为,国家层面的反腐败能否取得成功,主要取决于五个方面的因素,即领导人的政治决心、反腐败法律、反腐败机构和体制、反腐败战略、人民大众的支持等[1],其中反腐败机构和体制尤为关键。
一个反腐败机构要有效运作需具备哪些特征或条件呢?很多研究者都强调了独立性和权威性,如吴高庆就认为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性很重要。[2]此外,有少量学者提及反腐败机构的廉洁性和专业性。如陈建新和郭剑认为有效的反腐败机构的基本特征是机构独立、至高权威、广泛赋权、廉洁奉公。[3]其中,除了独立和权威以外,还强调了廉洁的重要。任建明和孟庆莉认为专业性是卓越反腐败机构的重要特征。腐败行为隐蔽性强、复杂性高,丰富的调查经验、优良的专业技能是保证高效反腐败的重要条件。应逐步推进中国反腐败机构的专业化建设。[4]然而,这些研究者通常只是抽象地提出独立性、权威性等特征,并没从制度安排上予以界定或描述。
中国共产党目前已认识到加强反腐败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要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5]
二、卓越反腐败机构的特征辨析 (一) 卓越反腐败机构的四大特征卓越反腐败机构应当同时具备四大特征,即独立、权威、廉洁、专业。从已有的文献来看,独立、权威两大特征被提及的频率是最高的。但是,仅有独立和权威是不行的,甚至会适得其反。每当有纪检监察干部甚至纪检监察高官因腐败被调查时,就会有不少专家学者站出来惊呼:“如何监督监督者”“谁来监督中纪委”。①之所以屡屡出现这种“马后炮”的情况,主要还是没有能够科学、全面地考虑反腐败机构的设计问题。
在独立和权威之外,廉洁几乎是同等重要的。如果一个反腐败机构是高度独立的,同时又拥有很大的权力,而不受到对等的制约与监督,结果也必定会是严重的腐败。政治学关于权力与腐败的理论(甚至已经成为不需要证明的公理)告诉人们,任何权力都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②近些年来,在有关中国反腐败机构的讨论中,理论和实务人士都普遍认为,中国反腐败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通过体制改革提升中国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也是最普遍的政策建议。③中国反腐败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仍然不足,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实践和事实已经有很多的教训。中国的反腐败官员利用反腐败权力搞腐败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高度警惕的问题。如果放任下去,将会彻底摧毁人们的反腐败信心。
近些年来,从公开的案例来看,中央纪委监察部、省级纪委、市县级纪委已经有多名纪检监察干部因腐败受到查处。例如:原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魏健,原浙江省纪委书记、广东省纪委书记王华元,原四川省纪委书记李崇禧,原山西省纪委书记金道铭,原湖南省纪委副书记杜湘成,原湖南省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等均因腐败受到查处。此外,中央纪委于2013年12月25日还通报过4起典型的纪检监察干部腐败案,包括广东省梅州市纪委原正科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吴汉林受贿案,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纪委原副书记、监察室原主任唐春刚受贿案,安徽省涡阳县纪委原副书记、城关镇党委原书记姜伟贪污受贿案。[6]理论和实践都说明,反腐败机构的廉洁是其可以胜任反腐败职责的一个重要条件。或者说,通过有效的内外部监督确保反腐败机构的廉洁甚至高度廉洁是卓越反腐败机构的一个重要特征。廉洁特征和独立、权威特征相辅相成。或者说,廉洁特征是独立、权威特征的必要保障,廉洁特征与独立、权威特征同等重要。不具备廉洁特征的反腐败机构,甚至会适得其反,不仅不能肩负起反腐败的使命,还会使腐败更加严重,甚至彻底摧毁人们的反腐败信心。
专业也是卓越反腐败机构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特征。这主要是由腐败问题的隐蔽性、动态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众所周知,腐败现象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十分顽固的问题。人类和腐败现象较量了数千年,即使到了近现代,成功者也还是极少数国家或地区。腐败问题除了具有隐蔽性、动态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外,在当今全球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腐败犯罪的跨国化、高科技化让打击腐败犯罪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这其中,既有政治的因素,也有技术的因素。如果反腐败机构缺乏专业能力和素质,显然难以胜任反腐败的需要。这说明,专业同样是卓越反腐败机构的重要特征。
(二) 四大特征的界定和描述现有的文献基本没有对独立、权威等特征进行解释或说明,通常只有一个抽象的概念。甚至,在很多人看来,反腐败机构的独立和权威,或独立性和权威性是一样的,至少没有加以必要的区分。这显然是不够的。文章将首次尝试对四大特征分别给出其明确的界定,该工作主要是从制度安排方面来进行。
1. 独立特征一个反腐败机构要能称得上是独立或具备独立性条件,至少需要三个方面的独立并获得相应的制度支撑。第一,反腐败机构和其他权力机构在权力架构或结构上是独立的,不应当存在任何的隶属、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二,反腐败机构应当拥有独立的人事权力,可独立决定其人员的聘用、使用、管理和晋升。必要的外部审查或许是必要的,但绝不能实质性地干预反腐败机构的独立的人事权。第三,反腐败机构应当拥有独立的经费预算保障。经费预算几乎是和人力资源同等重要的资源。反腐败机构的经费预算保障必须是独立的。一旦其他权力机构可以控制反腐败机构的经费预算,反腐败机构就难以做到独立,至少这种独立是不彻底的。
2. 权威特征权威性肯定和独立性相关,且应当是正相关关系。一个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性越高,其权威性也就越高。但是,权威性不仅受独立性一个方面的影响,还取决于对反腐败机构授权的多少。重要的授权包括腐败案件的立案权、调查权等。调查权可以派生出搜查权、拒捕权、涉嫌犯罪资金账户的审查权、犯罪资金的扣押权等。在调查权中,由于腐败犯罪的隐蔽性特征,为保证高效率克服腐败犯罪上的信息不对称,提高打击腐败犯罪的效率,秘密调查权就尤为重要。所谓秘密调查权,就是反腐败机构可以在不公开的情况下,跟踪、监视、监听、拍摄腐败犯罪嫌疑人以获得腐败犯罪证据。
3. 廉洁特征任何不受到监督的权力都可能被滥用,反之,要确保任何权力的廉洁,有效的监督都是必备的条件或要求。反腐败机构要具备廉洁特征,同样离不开监督。而且,外部和内部的监督都是必要的。可靠的外部监督是有效监督的保障。由于打击腐败犯罪的需要,反腐败机构的权力可能很特殊,难以做到公开透明,如反腐败机构秘密调查权的行使过程同样是高度保密的。因此,仅有外部监督可能不足以确保反腐败机构的廉洁,还必须有内部监督制度设计。
4. 专业特征反腐败机构的专业特征主要体现在反腐败机构工作人员个人的专业技能和素质上。反腐败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腐败及其规律的专业知识、国家反腐败法规知识以及与反腐败工作相关的诸多专业知识和技能,如财务会计、金融证券、信息网络、腐败犯罪调查、跨国腐败犯罪调查等专业知识和技能。虽然这种专业性主要是个人性质的,但却和相关的制度安排密切相关。例如:反腐败机构要有较大的规模,内部组织机构设计应坚持职能分工导向并尽可能精简,人事管理制度要有利于职业化,培训制度要有利于专业化等。
三、中国香港和中国内地的反腐败机构及其比较在笔者的研究中,反腐败机构是指那些承担反腐败调查、预防和教育职能的机构。这里使用的是反腐败调查而不是惩处。完整的惩处通常包括立案、调查、起诉(或检控)、审判、执行等环节。上述定义中的调查包括立案和调查,只是惩处的一部分环节。按照这个定义,在中国内地,反腐败机构主要包括纪检机关(纪委)、行政监察机关(监察部等)与预防机关(预防腐败局等)、检察院反贪机关(反贪污贿赂局)和职务犯罪预防机关等。而在中国香港,主要就是指廉政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ICAC,以下简称“廉署”)。
(一) 两地反腐败机构概述 1. 中国内地反腐败机构综述中国内地的反腐败机构隶属于多个系统,且分布于不同层级的政府,机构多、职能分散。任建明把这种机构体制安排状态形象地称之为“条块分割”。[7]在执政党系统,有各级纪委,如中央纪委、省 纪委、乡镇纪委等。在政府行政系统,有监察机关和[LL] 预防机关,如在中央层级是国家监察部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在检察机关,有贪污调查机关和职务犯罪预防机关,如在中央层级是反贪污贿赂总局和职务犯罪预防厅。
在上述各反腐败机构中,居于“组织协调”地位的是纪检和监察机关。④自1993年年初开始,纪检和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与此有关,2007年9月13日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虽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在监察部加挂牌子,但在内部,是中央纪委和监察部的预防腐败室,依然属于合署办公的性质。由于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性,后续的介绍和比较都将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内设机构已经进行了两轮调整,内设职能机构共有27个,其中包括主要承担案件调查职能的12个纪检监察室。中央纪委和监察部最新的组织结构如图 1所示。
中国香港廉署成立于1974年2月15日,是香港反腐败工作的核心机构。香港廉署的首长是廉政专员,廉政专员由行政长官任命,向行政长官负责。廉政公署组织结构简图如图 2所示。
处理廉署内部事务的机构是行政总部,行政总部总领廉署一般行政工作、招聘工作、人力资源管理、职员关系与福利、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等事务,并管理廉署网上学习中心和廉政建设研究中心。
廉署的三大核心职能部门是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执行处负责腐败案件调查工作,是廉政公署最大的部门。执行处首长兼任副廉署专员,下有2名执行处处长,分别负责公营部门和私营机构的腐败调查工作。执行处下又领4个调查科,负责接受、考虑、调查对违反相关法律的人员的投诉,同时还调查廉政专员认为与贪污有关联或会助长贪污的公职人员的行为,并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
防止贪污处的法定职责是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与程序,修订存在贪污风险的工作方式或程序。对于私营机构,则根据其要求,提供免费防贪污顾问服务。目前,防止贪污处下辖6个审查工作组,专责审查采购、公共工程、执法工作以及公务员诚信等。此外,还有私营机构顾问组和管理组。
社区关系处负责教育公众认识贪污的危害,以及争取公众支持肃贪倡廉的工作。下辖2个社区关系科,第一科负责通过大众传媒宣扬肃贪倡廉的信息以及制定青少年德育策略,第二科负责通过下辖各分区办事处以及香港道德发展中心,直接与市民接触,推展倡廉教育,并深入社区,争取市民支持廉署工作。⑦
(二) 两地反腐败机构的比较 1. 廉署在四大特征上均表现突出从廉署的机构设置和相关制度保障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以下特征。
(1) 高度独立
中国香港廉署首长是廉政专员,廉政专员只对行政长官负责,由行政长官任命,向其报告工作。除此之外,香港廉署不再受任何政府机关或公共部门的约束。廉政专员向行政长官负责主要是政治上的。事实上,行政长官根本不可以干预廉政公署的任何法定权力。在行政长官发生腐败的情况下,经由特殊程序,调查工作也是由廉政公署完成。这种身处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部门之外的极强的独立性,保证了廉政公署可自由而充分地行使职权。廉政公署执行处独立行使腐败案件的立案权。此外,廉署的人事聘任和管理以及经费预算都是独立的。这都是其独立性的具体制度保障。
(2) 充分授权
廉署的高度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廉署的权威性。此外,廉署还获得了各种重要的反腐败授权。《廉政公署条例》授予廉署如下不需要法院批准的调查权力:无需手令逮捕,扣留(不超过48小时),批准被扣留人员交保候查(非强制措施),搜查嫌疑人及嫌疑人被捕时的地方,检取和扣留证物,为逮捕人拍照、套取指模等,收取嫌疑人的非体内样本作法证科学化验;需要法院手令的调查权力:法官可授权进入处所或地方搜查以调查法律涵盖的任何罪行。《防止贿赂条例》授予廉署如下不需要法院手令的调查权力:要求任何人交出账目及文件以供查阅,在紧急情况下专员可签发手令进入处所或地方搜查,要求公职人员协助执行职务;需要法院手令、命令或授权的调查权力:要求嫌疑人交出账目及文件以供查阅,命令税务机关交出物件以供查阅带走,要求嫌疑人提供资产、收入及开支详情,要求嫌疑人提供转出香港的财产数据,要求其他人提交他所拥有或管有资产的详情,要求其他人在宣誓下回答问题和提供有关的资料,要求公共机构及银行提供有关嫌疑人的资料,限制嫌疑人或任何人将财产处置,进入处所或地方搜查,扣留嫌疑人的旅行证件。此外,《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还授予廉署其他重要的调查权力,如授权廉署窃听及秘密监察,"万不得已"的侦察手段等。
值得指出的是,反腐败机构能够获得秘密调查权很重要。廉署就有这样的法定授权。秘密调查权可保障廉署在腐败分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展开调查,能有效防止腐败分子干扰调查、毁匿证据,其威慑、震慑效果也是大不相同的。
(3) 最高廉洁
廉署40年来之所以能始终做到“白过白色”般的廉洁,是一系列内外部监督制度保障的结果。廉署的反腐败权力要受到多个外部权力的制衡。这些权力包括行政长官监管、立法会的质询以及行使检控权的律政司和行使审判权的法院的制约。在打击腐败方面,廉署仅行使调查权,是否会起诉以及如何判决,分别由律政司和法官决定。此外,媒体也是廉署的很有力的外部监督力量。
除了上述传统的制约力量之外,廉署在成立之初,还增设了新的外部监督力量。这就是4个咨询委员会,即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第3个咨询委员会对整个廉署工作进行监督,后3个咨询委员会分别对应执行处、防贪处和社区关系处。4个咨询委员会的成员都由行政长官聘任,包括政府官员和社会贤达两部分人,保证其独立性。这些委员会名义上是咨询机构,但都拥有实质性的监督权力。以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为例,执行处但凡有决定不进行调查或终止调查的腐败案例,都需要逐一向该委员会报告并得到批准才可以,否则都必须展开调查或继续调查。
在可靠的外部监督的基础上,廉政公署的内部监督机制也很有特色,效果突出。内部监督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设立内部调查及监察组(即通常所说的“L组”)。这个小组的成员是秘密的,仅有几个高层官员知道。他们的任务主要是监督廉署的调查人员。这个小组的设计,客观上就对调查人员滥用调查权形成重要的威慑。由于调查过程高度保密和秘密,设置这个小组也是十分必要的。二是,严格的内部保密制度。在保密方面,廉署实行的是“需要知道原则”。只要不是工作上的需要,任何工作人员不能获得其他廉署工作信息。在廉署大楼内,实行严格的技术监控措施,包括网络计算机分级保密制度。三是,一些特殊的内部监督制度设计。包括授予廉政专员其他部门首长均没有的特别权力,即任何时候解雇廉署雇员不需要说明理由。这项权力确保可以比较容易地把那些存在瑕疵的雇员解雇掉。对廉署大部分雇员实行合约制也是一个重要的内部监督措施。大部分廉署雇员都是合约制,2.5年一个聘期。一个雇员如果能够合格履职到满期,将会获得2.5年总薪酬1/4数额的满期奖金。这个机制可以发挥约束和激励双重效果。实行近乎苛刻的内部诚信管理制度也是十分重要的内部监督制度。
(4) 非常专业
廉署人员的高度的专业性是由其特殊的组织结构设计、人事管理制度所决定的。廉署有1 300多人,但只有4个内设机构,包括3个专业处和1个行政总部。助理处长以上的行政官员不超过20人,不超过廉署总人数的2%。而大部分人员都走专业技术序列。执行处设调查主任系列,共分5级,从低到高依次是助理调查主任、调查主任、高级调查主任、总调查主任、首席调查主任。社区关系处设教育主任系列,也分5级,从低到高依次是助理廉政教育主任、廉政教育主任、高级廉政教育主任、总廉政教育主任、首席廉政教育主任。防止贪污处设防贪主任系列,分为4级,从低到高依次是防贪主任、高级防贪主任、总防贪主任、首席防贪主任。
专业技术系列的设立,显示出对于专业的尊重和重视。对于人员专业能力的提升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廉署人员的专业晋升是十分严格的。这里以调查主任的晋升为例做一说明。一个人从助理调查主任晋升到调查主任大约需要2.5年时间。过程是这样的:第一阶段训练,先是17周培训,随后派驻调查组进行12个月的实践调查学习,安排1名导师(第一导师)来指导;第二阶段训练,先是2周培训,随后派驻调查组进行12个月的实践调查学习,安排另外1名导师(第二导师)来指导;第三阶段训练,共2周培训;最后是考试,合格后方能晋升为调查主任。
专业技术序列是廉署的主要人员序列,专业人员的薪酬待遇都有明确的配套。另外,廉署一个机构1 300多人,属于较大的规模,加之合约制的实施,保证廉署的人员是职业化的。职业化是专业化的一个重要条件。
2. 中国内地反腐败机构在四个特征上均存在程度不同的缺陷或不足第一,缺乏独立性。在各反腐败机构中,独立性程度最高的是纪委。然而,省和省以下纪委都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中央纪委也要接受中央委员会的领导。存在这种明确的隶属关系,决定了纪委是不独立的。反贪机关和职务犯罪机关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相比于纪委,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就更多,除了党委还有人大甚至政府(管理其预算)。这些反腐败机构均缺乏独立的立案权。在干部人事和经费预算上也是不独立的。
第二,权威性不足。独立性缺乏是一个重要影响。此外,对于反腐败机构的授权都很不足够。调查所需要的主要权力,包括秘密调查权都是缺乏的。在这种情况下,仅有纪委的“双规”权还有些威力。但基于这种公开调查方式,要想获得腐败犯罪证据、突破腐败案件是十分困难的。这就是为什么“双规”往往旷日持久、办案人员难以文明办案的一个主要源头。
第三,廉洁难以保障。尽管各反腐败机构缺乏独立性,领导机关比较多,但对于它们所具体行使的反腐败权力,却缺乏内外部的有效监督。以纪检监察机构为例,内设的监督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才刚刚设立。外部监督基本空白。在没有可靠外部监督支撑的情况下,仅有内部监督是不可靠的。正是由于内外部监督缺乏,反腐败机构人员滥用权力的风险是很大的。这就是纪检监察干部腐败案例不断增多的主要原因。
第四,专业性不高。中国内地的各个反腐败机构和其他党政机关一样,都走的是官僚化、行政化的道路。以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为例,仅内设职能机构就有27个。其内设职能机构是厅局级机构,每个室通常都有5个处。因此,在总计约1 200人中,副处级以上(含副处、正处、副局、正局、副部、正部、副国家级、正国家级)行政官员就占到一半以上。中央机关的人员稳定性还好些。在地方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尤其是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中,纪检监察干部的稳定性比较差,流动性较大。此外,纪检监察干部来源比较局限、专业培训不足等也都制约了专业化的提升。
四、改革中国内地反腐败机构的对策与建议中国内地反腐败机构改革的终极目标是使其具备独立、权威、廉洁、专业这四大特征。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机构相关的改革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在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上取得了突破,省和省以下地方各级纪委的独立性得到提升,弱化了同级党委的领导,加强了上级纪委的领导;二是调整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增强了纪委查办案件的力量,并设置监督室,启动内部监督。这些改革的方向是对的,但都还不彻底。长远来看,要改革到位,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例如:在独立性上,最终必须要取消现有的种种隶属关系,包括纪委的“双重领导”。对于反腐败机构的授权必须充分,秘密调查权尤其关键。反腐败机构的内外部监督必须尽快设立,尤其是可靠的外部监督。对于“条块分割”的反腐败机构必须实行横向和纵向的大力整合,以提高其规模,反腐败机构内部的结构必须要大改,以适应职业化和专业化的需要,同时在人事管理上,应当开辟专业技术序列。
近期来看,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改革,以作为长远改革目标的一些过渡。
(一) 整合型改革整合改革要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上进行。终极目标是彻底整合。有必要说明的是,中国内地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横向和纵向整合最终形成一个反腐败机构可能也是有问题的,机构过于庞大。一个具体的建议是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反腐败机构。也就是说,全国最终是32个反腐败机构,包括1个中央机构和31个省级机构。
具体来看,纵向整合相对容易一些。一个具体的办法就是实行垂直,如在纪检监察系统内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现有的《党章》和《行政监察法》上存在一些约束,但并不是不可以解决。
横向整合即使暂时困难,也可以实行一些变通的措施,如在执行环节进行整合。一个具体的建议是,把以往个案调查上成立联合专案组的做法普遍化,即所有案件的调查都要实行纪律和法律同步、并行进行,而不是现在的纪律优先、法律在后的串行处理模式。
(二) 专业化改革专业化改革其实是最容易的,约束条件最少。一个具体的建议就是在反腐败机构中,特别是对一线专业人员,引入专业技术序列。中国《公务员法》中就有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设置,这是一个有利的条件。甚至暂时都可以不实施工资待遇的配套,可以先从调查人员开始试行。十八大以来,在巡视工作创新上,就有很好的做法。如巡视组长实行“组长库”,而不是明确的组长任命。进入组长库中的巡视组长,意味着其取得了某种专业资格。长远来看,与专业技术序列配套的制度都必须到位,包括专业资格规定、晋升办法、薪酬待遇等。
(三) 组织结构改革中国内地反腐败机构现行的组织结构设置是完全适应官僚化、行政化需要的。这样可以有很多的行政职位,以满足人员晋升和待遇保障的需要。这种组织机构设计不仅与职业化和专业化相悖,而且还增大了腐败的风险。例如:某个案件室甚至案件室内部的一个处就长期和某个地方、某个部门相对应,这些关键岗位人员轮岗的缺乏,就必然导致腐败风险增大。事实也证明了这种风险的存在。未来的改革方案是对现行的很多个内设机构进行整合,整合的原则是职能分工。廉署就是一个可以借鉴的案例。内设机构大范围整合之后,干部职数将大大减少,如果不开辟出专业技术序列,将极大地影响反腐败官员的积极性。因此,这些改革又应当与专业化改革相配合。事实上,上述三类改革都是相互关联的,应当相互配套、协同推进,而不是单项冒进。
注释:① 例如:谁来监督中纪委,网址为http://copy.hexun.com/164298394.html,访问日期为2014年4月27日;洪克非和叶铁桥所写的《 谁来监督监督者》,网址为http://fanfu.people.com.cn/GB/13731835.html,访问日期为2011年1月14日;谁来监督纪委官员,网址为http://news.163.com/special/jwgyfb/,访问日期为2013年12月1日;谁来监督中纪委,网址为 http://wuwuti5.blogchina.com/1587030.html,访问日期为2013年8月11日。
② 原话是:Power tends to corruption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详见阿克顿所写的《自由与权力》,侯建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③ 关于学者的研究及观点,主要引用了任建明的相关研究成果。详见任建明所写的《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协调制约机制》,载《理论视野》,2009年第6期第35—37页。《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制约与协调——十七大以来的理论与实践》,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2年第14期第52—64页。《把权力的监督者从“笼子里”放出来》,《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1月28日第A02版。关于实务人士的观点,以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来代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详见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网址为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1/14/c_126004516.htm,访问日期为2014年1月14日。
④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各级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协助党委进行组织协调。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2010年11月10日。
⑤图 1来自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网址为http://www.ccdi.gov.cn。
⑥ 主要资料来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2013年报》。
⑦ 图 2来自于中国香港廉政公署网站,网址为http://www.icac.org.hk/tc/about_icac/bh/index.html。
[1] | 任建明. 中国未来反腐败制度改革的关键:反腐败机构和体制[J].廉政文化研究, 2010(1):12—19. |
[2] | 吴高庆. 建立中国反腐败专职机构的构想[J].甘肃社会科学, 2005(3):43—47. |
[3] | 陈建新, 郭剑. 论中国反腐败机构设置的改革与完善[J].廉政文化研究, 2012(5):24—27. |
[4] | 任建明, 孟庆莉. 何以战胜腐败:由十八大精神谈起[J].理论视野, 2013(2):44—48. |
[5] | 习近平强调: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EB/OL].[2014-01-14]. |
[6] | 中央纪委通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EB/OL].[2013-12-25]. |
[7] | 专家称中国反腐败机构存"条块分割"问题[EB/OL].[2009-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