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行于古典时代的自然法思想,曾在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遭遇了一场深重的内在危机,其地位逐渐为法律实证主义所替代。然而,曾经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领域占据主导性地位,并有其深厚哲学基础的自然法思潮,是如何逐渐淡出于主流的法律思潮,它自身又曾遭遇了怎样的内在危机呢?在文章中,笔者将以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为切入点,在古希腊至近代自然观衍变的视域下,对自然法的自我消解作出全面的考察。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般认为霍布斯的法律思想属于自然法传统,但近年来的研究成果却逐渐倾向于把他的法律思想归入法律实证主义传统,并将他视为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先驱。那么,问题便接踵而至,霍布斯的法律思想是如何同时归属于两种相互对立的思想倾向的呢?
二、自然法与实定法要想阐明自然法在霍布斯的思想体系中的地位,务必探究自然法与实定法在他的思想体系中的相互关系。正如有论者指出的:“自然法与实定法的关系问题,是允许我们接触霍布斯机械论中那巧妙而又系统的,最为敏感的观点的一个最为根本性的问题。”[1]115因此,自然法和实定法的关系问题,就成了分析该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关于这一问题,论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在沃伦德(Warrender)看来:自然法并未因主权权威和实定法的出现而被取代。在公民社会中,自然法与实定法各有其相应的位置。臣民服从实定法的一般义务不可能是由实定法自行创设的,也不可能是由主权者对自然法的“官方”解释施加的,它必须依赖于某种先在的权威和义务。实定法之所以具有约束力,是因为存在一项服从主权者命令的先在义务。世俗主权的命令不可能自行设定服从其命令的义务,因为,正是这一先在义务本身赋予了世俗主权的命令以权威,并将其与他人的不具有约束力的命令区分开来。因此,服从世俗主权者命令的一般义务是以服从另一等级的法律——由个人良心解释的自然法——的义务为基础的。由此,沃伦德得出结论认为,实定法仅仅是臣民服从自然法的一个中间层级(level),它本身既非全面的,亦非自明的,它需要自然法这一更高级法律的支持。[2]由此可见,臣民对世俗主权者命令(实定法)的服从,要以某个不以世俗主权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先在义务为条件,这就为自然法的继续存留奠定了基础。
然而,博比奥(Bobbio)在《霍布斯与自然法理论》一文中明确指出:在所有的自然法当中,规定服从实定法的自然法占据了主导地位。国家一旦建立起来,将只有那规定服从实定法的自然法继续存在。[1]163就此而言,自国家建立以后,所服从的法律将不再是自然法,而是实定法。国家一旦建立,自然法存在的理由就被世俗主权者的命令(实定法)吸收了。奥克肖特(Oakeshott)也论及自然法和实定法的关系,他特别强调了霍布斯法律思想中的意志论倾向。一般而言,实定法的内容与自然理性所揭示的那些有助于人们之间和平关系的原理是一致的。但世俗主权者所制定的规则的合法有效性,仅仅在于它们是他的命令。在公民结合体中,法律的有效性不在于它加诸于行为的条款的智慧,甚至也不在于它推进和平的习性,而在于它是主权者的指令,在于(尽管这点是模糊的)它被有效地实施。同时,他还指出,在一个国家中,主权者是惟一的立法权威,只有他所宣示的命令才是法律,除此之外,没有别的什么会成为法律,它之所以是法律完全在于这一宣示行为。[3]在这里,奥克肖特也消解了自然法在公民社会中继续存在的基础,同时,它也是对沃伦德关于自然法在公民社会中继续存在,并且将之作为服从世俗主权者命令的义务来源的观点的反驳。
罗伊德(Lloyd)首次明确提出了霍布斯自然法的自我消解(self-effacing)的理论。[4]他指出,如果人们想要使其他人在某一件事情上服从权威性的公断人对自然法的解释和适用,自然法也将引导人们接受公断人的权威判断,因为人们不想让其他人在解释和判断自然法要求什么的问题上使用他们的个人判断,人们也就不得让自己使用个人判断。因此,人们必须视世俗主权者为最高裁判者。否则,人们基于个人理性所做出的判断,将不可能达成合意,甚至导致冲突,乃至最终再次堕入自然状态。
人类为了摆脱悲惨的自然状态,不得不转让或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对万物的权利。通过将这一权利转让给其他某个人或某个议会,人们建立起了国家主权,从而走出自然状态进入到公民社会。这一切都是人们根据寻求和平的自然法而实现的。由此可见,国家要以实现和平和臣民的自保为最终旨归,然而,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通过国家主权者颁布实定法来进行管理。那么,主权者所颁布的实定法的正当性又从何而来呢?对博比奥来说,它来自引导人类追求和平,从而摆脱自然状态的自然法。他明确指出:“自然法是理性之命令,它向人类表明,如果他们想要实现和平,就必须服从实定法。霍布斯的这一论证路径给我们留下了这样一个印象,即自然法除了为国家和实定法的产生提供正当性的基础以外,并无其他效用。……也就是说,自然法的惟一功用就是为整个实定法体系提供一个合理的基础。”[1]122由此可见,对霍布斯来说,绝对的和无条件的服从,才是自然法的第一条也是最根本的一条诫命。关于这一点,霍布斯在其文本中有明确的表达:“我们的救主除了自然法之外,即除了吩咐公民服从外,没有颁布任何关于国家统治的原则”[5]207。因此,博比奥如罗伊德一样,都认为自然法的自我消解必须以自然法吩咐臣民服从实定法为前提,只有在这一基础上,自然法的自我消解才能完成。由此可见,自然法惟一不能被消解的作用在于为整个实定法规范体系提供绝对的基础。霍布斯试图从自然法传统中获取的,只是确立人们服从国家和实定法的绝对义务的论证而已。
霍布斯在《论公民》中说:“偷盗、谋杀、奸淫和所有的背信都是被自然法所禁止的。但对一个公民来说怎么才叫偷盗、谋杀、奸淫或背信,这要由民约法①而非自然法来决定。不是所有将别人所拥有的东西拿走的行为都叫偷盗,只有将属于别人的东西拿走的行为才叫偷盗。而什么东西是我们的,什么算是别人的,这是民约法所决定的问题。类似地,也不是所有杀人的行为都叫谋杀,只有杀了民约法所禁止杀害的人,才叫谋杀。也不是所有的性交都叫奸淫,只有民约法所禁止的性交才叫奸淫。”[5]68
从这段话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霍布斯明确地消解了自然法为实定法规定其内容的地位。霍布斯最初好像只是说,自然法存在,但它不具有约束力。现在他把对自然法的贬抑推进得更远,自然法存在,但是它太不确定以至于不能适用。通过说自然法没有约束力,霍布斯已然剥夺了它们的有效性;通过说它们不确定,霍布斯使它们变得无用。通过说实定法必须决定什么是偷盗、谋杀和奸淫,它意味着实定法自行决定其内容,而不是从自然法得出它的具体内容。[1]131对此,霍布斯提供了一个例证:在古代,拉栖第蒙人通过特定的法律允许孩子对他人的东西小偷小摸,他们所规定的就是那些东西不属于那个人而属于小偷小摸者,这种小偷小摸不算偷盗。[6]150在这里,似乎霍布斯对自然法的消解达到了顶峰,也就确立了实定法无可撼动的权威性地位。由此可见,“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是在为法律实证主义奠基铺路,而不是为了完善自然法理论的大厦,他巧妙地运用自然法理论建构了一个巨大的服从机器。”[1]171
通过上述关于霍布斯思想体系中自然法与实定法关系的研究成果的梳理和分析,人们似乎已经发现了自然法走向自我消解之路的蛛丝马迹。但是,要想准确地阐明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清晰地梳理自然法自我消解的内在理路,还须在自古希腊至近代的自然观衍变的宏大视域中,揭示霍布斯自然法学说中“自然”和“理性”的观念方才可能。也只有如此,才能将自然法自我消解的哲学基础阐释清楚,才能对诸如沃伦德等人将霍布斯的自然法视为政治服从义务之来源的观点进行全面的反思和批判。
三、自然观衍变与霍布斯的自然法在希腊时期,人们普遍认为自然界渗透并充盈着某种实体性的心灵或灵魂,它们被认为是整个宇宙的秩序和法则的最终源泉。希腊的思想家们认为,宇宙(世界)是一个自身拥有心灵和灵魂并自我运动着的有机体,而作为这一宇宙秩序之一部分的人只能(或出于必然地)遵循这源出于宇宙心灵的法则和秩序。在这一宇宙论之下,人从来都是这一有机体的附庸,不得试图僭越它的理智秩序。这一宇宙心灵是超越人的一种存在,它是裁决宇内一切事物之法则和准绳的最终来源。只要自然还被视为是一种实体性的存在,并被当作判定一切事物之准绳,自然法就必定存在,并被视为判断实定法正义与否的标尺。对希腊人来说,善好生活是人性的完善化,它是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故而,人们可将制约着善好生活的一般特征的准则叫作“自然法”。[7]
如施特劳斯所指出的,中世纪不存在自然观,但它确有一种宇宙论。这一宇宙论是以上帝之大能替换了古希腊自然观中渗透和蕴含于自然界中的心灵或灵魂,它以上帝无中生有的永恒秩序为旨归。这是中世纪宇宙论相对于古希腊宇宙论的一个总体性特征。如上所述,古希腊的宇宙论具有一种自然主义的特征,而中世纪的宇宙论则强调无中生有的上帝的人格特征及意志特征。在中世纪的宇宙论之下,上帝创世的永恒秩序乃是一切事物必须予以遵循的,它是外在于人的某种客观实在,它是裁决宇内一切事物的标尺。阿奎那认为,就自然法而言,理智而非意志才是其根本规定。在他看来,上帝创世的永恒秩序不是其自由意志的随机之作,而是出于理性的裁决力量。然而,在13世纪末出现了一股与阿奎那的唯理智论思潮相对的唯意志论思潮。其代表人物司各脱认为,世界成为现在这个样子没有理性的必然性,对上帝而言,除了他不再是上帝,一切事情都是可能的。司各脱以上帝凭借其意志创造的实定秩序代替了所谓的理性的必然性。他通过上帝的绝对能力为后来一切的实证主义奠定了基础。[8]176威廉·奥卡姆在唯意志论的思想路线上比司各脱走得更远。“奥卡姆的威廉关于自然的道德律的学说走向了纯粹的道德实证主义,实际上走向了虚无主义。”[8]54司各脱认为一些诫令(如爱上帝的诫令)是自然法的内容,不是经由上帝的自由意志创造出来的。就像格老秀斯所认为的那样,有些原理如“二加二等于四”是上帝也不能改变的。而奥卡姆则认为:“人类行为的道德价值完全从上帝的至高无上的、绝对自由的意志中衍生出来。上帝用其绝对的能力可以指令奸淫或者偷盗,如果上帝这样做,那么这类行为不仅会不再是罪孽,反而会成为义务。”[9]
由此可见,中世纪晚期经院哲学中的唯名论传统为自然法的消解打开了一个巨大的缺口。自此,在古希腊和中世纪的宇宙论中所蕴含的超越于人之上的自然秩序和理性秩序逐渐被瓦解殆尽,自然法作为判定一切事物之准绳的观念被抛弃了,于是自然法也将因缺失其根基而逐渐走向瓦解。
经过中世纪晚期唯名论传统的洗礼以及哥白尼和布鲁诺等人的努力,近代的自然观开始与古希腊和中世纪的宇宙论形成对立面。这个对立面的中心论点是不承认自然界是一个有机体,并且断言它既没有理智也没有生命,因而它就没有能力理性地操纵自身运动。它所展现的运动是外界施与的,它们的秩序所遵循的“自然律”也是外界强加的。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们也像希腊思想家们一样,把自然界的秩序看作一个理智的表现,只不过对希腊思想家来说,这个理智就是自然本身的理智,而对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而言,它则是不同于自然的理智,而是作为主体的人的理性。[10]
将自然视为一架机器的观念对古希腊目的论的一元论自然观是致命的一击。随着有机体的自然观被逐渐否弃,自然与上帝的同一性就立刻被打破了。同时,作为裁定宇内一切事物之准绳的自然心灵也被消解殆尽,自然界由此就只剩一个干瘪的躯壳,而不再拥有任何形式的心灵或精神,剩下的只有作为小宇宙的人的理性。
由于宇宙论的这一巨变,作为个体的拥有理性的人一跃而成为整个世界(机械论的世界)的主宰,他成了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体。在希腊宇宙论之下,作为个体的人只是整个有机体的一个部分而已,并出于必然地遵循着蕴含于其中的理性秩序和法则。到了中世纪,宇宙被视为是超验的、全知全能的上帝的杰作,人作为上帝的造物也只能去遵循上帝创世的永恒秩序。只有到了近代,作为有机体和神之造物的宇宙论被抛弃了,人的理性之外再无理性。世界被视为是一架机器,它只能是一架由人的理性设计和创造的机器。自此,“人为”取得了比自然更高的地位,不再是“人为”模仿自然。“人为”获得了它往昔根本不敢奢望的荣耀,人作为宇宙的主宰,他的激情不再像以前总是处于被压制的状态,它转而成为认识和思考人类社会的基点。自然非但不再拥有它往日的支配性地位,它转而成了“人为”“技艺”“理性”和“秩序”的对立面,出于自然的东西不再是自明的善和绝对的标准,它转而成了人类应予摒弃和反对的事物。
当霍布斯用自然这一概念时,他意指的是科学家眼中的自然,而非古希腊或中世纪哲学家笔下的自然。因为他并未将自然等同于宇宙的理性和秩序,而是把它视作任何人可以观察和研究的现象世界,霍布斯就像哥白尼解释星球那样去解释人。霍布斯把自然法定义为正确理性的命令,那么,他在这里所说的理性到底所指为何呢?难道是尚待人们去发现、认识并遵行不悖的宇宙心灵?当然不是。
在《论公民》中,霍布斯说:“正确理性与人其他的天赋和心灵的激情同样是人的自然的一部分。”[5]15霍布斯笔下的理性不再是那种超越于人的宇宙心灵,而是一种人自身所拥有的能力,即一种由因求果或由果溯因的推理和计算能力。“对霍布斯而言,说某人被赋予了理性与说他有推理计算的能力是一回事。”[1]44登特列夫和博比奥也都发现了霍布斯的自然法只是在形式上与传统的自然法相同,而其实质则大相径庭、相去甚远。登特列夫指出:“除了名称相同外,中世纪的自然法观念与近代的自然法观念几无共同之处。”[11]他在讨论近代自然法时总是提及格老秀斯、普芬道夫和洛克,而对霍布斯几乎只字未提。
在博比奥看来,霍布斯关于自然法的定义在形式上与传统的自然法定义相同,即“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命令”。然而,霍布斯的理性只有形式上的价值,而无实质上的价值;只有方法论上的价值,而无本体论上的意义。霍布斯的理性只指示与既定目标——和平与自我保全——相关的善和恶,而传统自然法理论中的理性本身就规定了什么是善和什么是恶。[1]118—119
霍布斯在《利维坦》第5章“论推理(reason)与学术”中指出:“当一个人进行推理时,他所做的不过是在心中将各部相加求得一个总和,或是在心中将一个数目减去另一个数目求得一个余数。……政治学著作家把契约加起来以便找出人们的义务,法律学家则把法律和事实加起来以便找出私人行为中的是和非。总而言之,不论在什么事物里,用得着加减的地方就用得着推理,用不着加减的地方就与推论完全无缘。”对此,霍布斯也明确指出,“推理就是一种计算”。同时,在霍布斯看来,“理性不像感觉和记忆那样是与生俱来的,也不像慎虑那样单纯是从经验而来的,而是通过辛勤努力得来的”。[6]27—32由此可见,理性对霍布斯而言,只是个人后天通过辛勤努力而习得的理性推理和计算的能力。所以,自然法只是人们为了实现和平和自保而通过理性计算所得出的一系列法则和条件而已。作为上帝之命令的自然法对霍布斯而言只是在最弱意义上使用的。为了实现和平和自我保全的目标,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个体通过信约建立了国家(主权)。而颁布实定法是建立国家的原因。因为,自然法宣称,如果人类想要实现自然法所规定的目标,就必须让实定法统治人们。由此可见,自然法的惟一功用,在于为实定法体系(国家)提供一个理性的基础。这样一来,霍布斯就将自然法作为手段,为主权者的绝对权力提供了一个可以接受的基础,并保证了主权权力(实定法)无可争辩的至上权威。因此,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并不决定作为被造物的人的目的,而是描述作为上帝之造物的人的生活方式和他们的生存环境。这些法则是通过对人际间的思想和行为的思考而被发现的,而不是通过上帝的信念、理性或意图而被发现的。[12]
霍布斯在抛弃了古典时代理性(自然)的秩序以后,便只能靠人为的、作为立法者的国家主权颁布法律来实现他所寻求的秩序。在这种情形之下,人所面临的困境就具有了一种全新的特征。它不再是发现和遵从自然所赋予的秩序的困难,而是出于古典时代的道德哲学家所说的“至善”的缺失和对人的欲望的限制。在霍布斯看来,对任何事物的获得将可能激发他对另一事物的欲望。人生在世,欲望无休。在此,没有判断事物善恶好坏的标准;善者乃是人所向往的,而每个人所向往的事物又形形色色、各不相同。在霍布斯这里,自然法并没提供某种善好生活的范型,而只是为人类提供了一种追求幸福生活的欲望和通过理性计算以达至这种幸福生活的能力。因此,“对霍布斯来说,自然法不是法律,它只是原理。更为精确地说,它们不是法律规范,而是科学原则。它们不发布命令,而只是论证。它们不事强迫,而只进行说服。……自然法并不约束法律规范,而只是证明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效性”[1]145。至此,便回应了沃伦德所坚持的“政治服从的义务来自于不以世俗主权者意志为转移的自然法”的论断。
通过上述对近代自然观的揭示,深入分析了霍布斯自然法思想的理论的两块基石(自然与理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和厘清了自然法在霍布斯的思想体系中是如何走向自我消解的内在逻辑。然而,这仅仅是一种逻辑上的,或者说是一种对其自然法思想的世俗化解释。这也是西方诸多思想家对霍布斯的解释所遵循的基本路径,如博比奥和罗伊德对霍布斯自然法自我消解的论证几乎都没有突破这一视野。因此,要全面回应对自然法自我消解理论的各种可能的批判,尤其是那些坚持认为,在公民社会中,主权者虽不受其所制定的世俗的实定法的约束,但无疑他要受到上帝的自然法的束缚,要为上帝负责。这种论断并非一些学者的臆断,而是有其明确的文本支撑的。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这样写道,“上帝说:‘在地上没有像他造的那样无所惧怕。凡高大的他无不藐视,他在骄傲的水族上做王。’但他正如同所有其他地上的生物一样是会死亡的,而且也会腐朽。同时,因为它们在地上虽然没有,但在天上却有须予畏惧的对象,其法律他也应当遵从”[6]249。“一切不违反道德法则的事物,也就是不违反自然法的事物,国家以法律颁布为神律时,所有的臣民便都必须当成神律服从。”[6]224从这两处引文中似乎又看到,霍布斯认为主权者的命令不是不受限制的,而是要受到作为万王之王的上帝的制约,须与上帝之命令(即自然法)保持一致。因此,霍布斯体系中自然法与实定法的关系以及自然法的自我消解问题,便远非如博比奥他们的论述那样清晰明白,而仍是迷雾重重。如欲对上述责难进行回应,就必须对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花了半数篇幅进行论述的宗教主题(这部分内容并未得到大多数霍布斯解释者的关注)进行考察。同时,在回应上述责难的同时,完成霍布斯自然法自我消解的理论证成。
四、自然法自我消解的宗教论证通过上文可以发现,唯名论者的冲击使人们认识到,世界之所以成为现在这个样子,不是出于某种理性的必然,而是全知全能的上帝凭借一己意志的杰作。经过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人的主体性和独立性逐渐得以确立,人的理性能力(推理计算的能力)也得到了普遍的承认。曾经将拥有理性能力的个体与全知全能的上帝连接起来的铁链被一刀斩断,从此,人便被孤零零地抛落在这个世俗的世界中,除了那计算推理的能力外,便再也无所凭靠了。如前所述,获得独立自主之个体所拥有的推理计算的能力乃后天习得之物,故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执己见、互不相让,甚至人们对上帝及其教义的理解和认识也是形形色色、各有千秋。由于不同教派在宗教问题上歧见纷呈,乃至大打出手,导致了西欧各国漫长而又残酷的宗教战争。霍布斯就是在宗教战争时期西欧各国派系林立、纷争不断、血流成河、秩序无望的背景下思考并写作的。为此,他不得不回应时局,通过理性思虑而建构起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笔者从“上帝的降谕之道”和“基督的王国不在此世”两个主题出发,论证霍布斯是如何通过建构绝对的世俗主权而回应残酷的时局的。在这里,他通过确立世俗主权者解释圣经的最终权威,消解了自然法在公民社会中得以存在的根基。
霍布斯指出,上帝谕知其神律的方式有三种:一种是通过自然理性的指令,一种是通过神启,还有一种是通过某一个依靠奇迹的作用取得他人信仰的人的声音。[6]278紧接着,他又明确指出,“从来没有任何普遍法则是通过超自然意识(即神启或灵感)提出的,因为上帝用这种方式降谕时只是对个别的人说的,并且对不同的人所说的事情也不同”[6]278。霍布斯将上帝的王国划分为“自然的上帝国”②和“先知的上帝国”③,同时,对这两种不同的上帝国而言,上帝分别采用理性的降谕之道和预言的降谕之道宣布他的意旨。预言的上帝国现在已不复存在,它将随着基督重临人世而再度出现。
由上可知,对作为普通法则的自然法而言,上帝只能采用理性的降谕之道,作为自然的上帝国的臣民,也只能通过正确的理性获悉上帝的指令。霍布斯说:“现在奇迹已经绝迹了,于是便没有留下任何迹象作为承认任何人自称具有天启或神感的根据,而且除开符合圣经的教义以外,也没有义务要听取任何教义,圣经自从人们的救主以后就代替了,而且充分补偿了一切其他预言的短缺。”[6]295如果一个先知还能欺骗另一个先知,那么人们除了通过理性以外,又怎样能肯定地知道上帝的意旨呢?[6]293然而,正如在前面已经论证过的,每个人基于其个人理性作出的判断各不相同,甚至有可能是针锋相对的。如此一来,每个人基于个人的理性判断而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势必导致混乱无序,甚至兵戎相见。人类面对这种困境将何去何从呢?同时,出于每个人基于其个人理性所作出的判断各不相同,人们又如何可能对圣经的教义取得统一之见呢?如果人类对此无法取得统一之见,那他们又如何能够走出困境呢?
关于这一主题,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也给出了明确回应:“因此,在每一个国家中,凡属没有得到相反的超自然启示的人,便应当在外表行为和明证宗教信仰方面服从自己主权者的法律。”[6]375同时,他在“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这一部分中又写道:“正像亚伯拉罕的家庭中唯有他一个人能知道什么是上帝的道,什么不是上帝的道一样,在基督教体系的国家中便唯有主权者能知道这一点。由于上帝只对亚伯拉罕说话,所以唯有他才能知道上帝说的是什么,并把它对家里人解释;所以在国家之中具有亚伯拉罕地位的人便是上帝所说的话的惟一解释者。”[6]379由此可见,霍布斯通过赋予主权者解释上帝之道(如《圣经》)的绝对权威,消除了人们所提出的疑虑。自此,自然法与实定法、上帝与主权者之间可能产生的不一致便被消解了。自然法得以存在的基石也便被主权者的绝对权威侵蚀殆尽。
上帝国最初是由摩西仅在犹太人中按约建立的,犹太人便因此而称为特属于上帝的臣民;后来当他们要求像列国一样立王,拒绝再由上帝统治他们以后,上帝国就中断了。在那个时期以后,世界上便没有任何按约建立或通过其他方式建立起来的上帝国。后来,他应许并差遣他的儿子耶稣降临人世,以耶稣的死为所有人赎罪,并以耶稣的道(言词)使他们在他第二次降临时迎接耶稣。由于第二次降临人世的事还未来到,上帝国也便没有来到,人们现在除开自己的世俗主权者以外,便不处于任何按约建立的国王的统治之下。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自犹太人选扫罗为王至基督重临人世的这段时期里,上帝国中断了,基督的王国又尚未来临,其间人们所应服从的只有世俗的主权者,此外并无任何强制性的权力。
在“论《新约》建立的上帝之国”一章中,霍布斯说:“基督未被授予申办和惩罚人的权威。”[6]202由此看来,基督的父并没有授予他王权和治权,只给了他劝导和说服的权利。对此,霍布斯写道:“我们的救主没有为君主的臣民和共和国的公民定下分配的法。……惟一可能的推断是,每个公民应当服从国家,即从在国家享有主权的人或会议那儿得到这些规则;不仅在基督否定自己是其士师和裁判的无信仰的人中间是这样,在基督徒中也是这样”[5]206。霍布斯在这里表明,在基督重临人世之前,即基督的王国来临之前,对所有人而言,只有一个权威,即世俗主权者,应予服从。救主本人也曾明确说过:“我的国不属这世界。”
“这样说来,有权在地上使十诫这一小段《圣经》成为以色列国家的法律的人,在当时只有摩西,其后则只有上帝通过摩西公开谕令其治理特属他的国的大祭司。但摩西、亚伦和继任的大祭司都是世俗主权者,所以直到现在为止,制定宗教法典之权,也就是将《圣经》规定为法律之权原先便是属于世俗主权者的。”[6]416—417霍布斯紧接着又说:“当摩西写这律法④以及约西亚恢复这律法时都具有世俗主权,所以将《圣经》定为法典的权力从古至今一直都操在世俗主权者的手中。”[6]418由此,霍布斯明确了将《圣经》规定为法律的权力在基督的王国来临之前一直是操于世俗主权者之手的。于是,作为神的律法的自然法也便只能由世俗主权者做出最终的解释。因此,自然法作为衡量实证法正义与否的标准的独立地位也便不复存在。
至此,在霍布斯的思想体系中,自然法曾经作为主权者命令的直接标准,以及作为臣民服从主权者命令之义务的最终来源的地位和实质性内容,已经完全由于其内在基础的逐渐瓦解而销蚀殆尽。同时,他的地位也便逐渐被世俗的绝对主权者所发布的命令替代。
五、结语霍布斯破除了关于国家和法律的古希腊和中世纪解释的魔咒,在早期近代以来,人的主体性得以确立的语境下,他从人的激情、欲望等心理过程出发对国家和法律作了全新的阐释。在古希腊目的论宇宙观的笼罩下,政治秩序只能是对自然秩序的模仿,因此,也便无需任何施展绝对权力的主权者的存在。中世纪君权神授论所鼓吹的绝对君主,也只不过是上帝永恒秩序中的一颗棋子,他根本不可能享有独立的目的和绝对的权力。然而,霍布斯则从根本上颠倒了自然秩序(上帝的永恒秩序)与政治秩序的关系,他通过契约建构的世俗主权者,一跃而成了一切世俗事务乃至精神事务的最终裁判者,主权者的绝对意志成了臣民必须予以服从的法律的惟一渊源。至此,自然法存在的哲学基础已经彻底瓦解。霍布斯系统阐发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的意志论法权观念,为后来的法律实证主义留下了空间。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边沁和奥斯丁在为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进行系统构思时,都是在霍布斯为他们开辟的理论阵地上运筹帷幄、排兵布阵的。
注释:
① 这里的“民约法”即是本文中所用的“实定法”,指的是作为世俗主权者命令的法律。
② 在自然的上帝国中,所有根据正确理性的自然指令而承认无意安排的人都归他统治。
③ 在先知的上帝国中,他选定了一个特殊的民族——犹太民族作为自己的臣民,他不但以自然理性统治他们,而且通过圣者先知的口颁布制定的法律统治他们,同时也惟有他们才受到这种统治。
④ 这里指的是申述律。
[1] | NORBERTOB. Thomas Hobbes and the natural law theory[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3 : 44 -171. |
[2] | HOWARDW.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pobbes: his theory of obligation[M].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57 : 176 . |
[3] | 迈克尔·奥克肖特.利维坦导读[M].应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10. |
[4] | LLOYDS A. Morality in the philosophy of thomas hobbes: cases in the law of nature[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 280 -281. |
[5] | 霍布斯.论公民[M].应星,冯克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68—207. |
[6] | 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7—418. |
[7] | 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03:128. |
[8] | 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M].姚中秋,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54—176. |
[9] | 安东尼·肯尼.牛津西方哲学史·卷二[M].袁宪军,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310. |
[10] | 罗宾·柯林伍德.自然的观念[M].吴国盛,柯映红,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6. |
[11] | 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M].李日章,梁捷,王利,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5. |
[12] | SHIRLEYR L. On the history of the Idea of Law[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 9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