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经济发展水平、生产率、资源禀赋、区位优势以及市场供求关系和政策制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国间价格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在进行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消费水平以及贫困等问题的国际比较时,需要剔除价格水平差异因素,进行实际物量的比较。为了满足分析研究和国际组织相关行政决策的需要,自1968年开始,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在全球组织实施国际比较项目(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Program,ICP)活动,大约每隔6年在全球开展一次调查。该项目现已完成了8轮比较报告。第8轮ICP以2011年为调查基准年,自项目启动以来,从数据调查、审核,到汇总、测算和比较结果公布,历时5年多。全球分OECD/欧盟、非洲地区、亚太地区、独联体、拉美地区、西亚地区、加勒比海地区、太平洋地区等8个区域比较,有199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中国全面参加ICP项目调查活动。各国按照全球统一调查框架、调查方法、调查时间和数据质量要求,收集上千种同质可比的规格品价格数据以及GDP支出消费、投资等155项基本分类权数资料,按照统一方法汇总,测算各国购买力平价(Purchasing Power Parities,PPP),衡量各国价格水平的差异程度,比较各国GDP及其支出构成总量和人均物量指标。
文章基于世界银行公布的2011年ICP结果①,分析中国价格水平的国际差距,研究影响因素及变动趋势。据世界银行推算,2011年,中国PPP为1美元等于3.506元人民币,价格总水平低于世界平均,大体相当于美国的一半。在多重因素作用下,中国价格水平呈上升趋势,国际差距缩小。剔除价格水平差异因素之后,中国GDP总物量在2014年居世界第2位,人均GDP物量居世界第99位。购买力平价的调查和测算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比较方法仍在改进和完善之中,实际操作复杂困难,比较结果存在偏差在所难免。文章对世界银行推算中国PPP结果和价格水平指数的局限性进行较深入的研究和剖析。
二、中国价格水平的国际差距购买力平价是ICP项目的最终统计产出,它是基于各国同质可比的一篮子商品和服务价格比较计算出来的,反映以基准货币计量的国内价格水平,具有不可兑换性。汇价是国际贸易商品和服务的交换价格比较关系,反映以基准货币计量的国际价格水平,具有可兑换性。国际上,通常把购买力平价与汇价之比,称为价格水平指数(Price Level Index,PLI),用来衡量各国间价格水平的差异程度,观察和比较各类同质可比的商品和服务在各国的高低贵贱程度。②例如:2011年底,麦当劳巨无霸价格,在中国为15.6元人民币,在美国为4.2美元,当时汇率为6.32元人民币/美元。经计算,在巨无霸这一食品上,中国购买力平价为1美元相当于3.71元人民币,价格水平指数(美国=100)为59%,说明中国麦当劳巨无霸价格要比美国便宜。用公式表示为
(1) |
其中:
中国价格总水平相当于美国的一半,据世界银行推算,2011年,中国③购买力平价为1美元相当于3.506元人民币,为当年汇率6.46元人民币的54%。若以世界平均为100,中国价格水平总指数(涵盖GDP消费、投资等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为70%。这表明中国价格水平总体较低,不足世界平均水平,只相当于美国的一半左右,在全球177④个经济体中居第93位,处于世界中等位置。世界主要国家购买力平价和价格水平指数如表 1所示。
分区域看,全球价格水平总指数最高的是OECD和欧盟,相当于世界平均的131%,依次是拉美地区(97%)、加勒比海(91%)、独联体国家(72%)、西亚地区(62%)、亚太地区(60%)和非洲地区(59%)。分国别看,价格水平总指数最高的国家是瑞士,相当于世界平均的2.1倍;依次是挪威、澳大利亚、百慕大、丹麦、瑞典、日本、芬兰、卢森堡、加拿大,相当于世界平均的1.6倍以上。最低的是埃及,只相当于世界平均的35%;依次是巴基斯坦、缅甸、埃塞俄比亚、老挝、孟加拉国、印度、越南、乌干达、柬埔寨,不足世界平均的45%。最高与最低价格水平总指数相差6倍。发达经济体⑤价格水平总指数平均为137%,发展中经济体为69%。
其中,西方七国集团(G7)价格水平总指数均居世界前列,日本较高,美国较低。在金砖五国(BRICS)中,巴西价格水平总指数较高,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其他4个国家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中国价格总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巴西、南非、俄罗斯,但高于印度。发达国家购买力平价高于汇价,价格水平相对较高,价格的竞争优势相应较弱;发展中国家购买力平价低于汇价,价格水平相对较低,价格的竞争优势相应较强。在金砖国家中,印度价格的竞争优势十分强劲,中国、俄罗斯价格在国际上仍有一定的竞争空间,而巴西、南非价格的竞争优势已相当有限。
(二)分类别看,中国商品类价格水平要高于服务类,可贸易品价格水平要高于不可贸易品若以世界为100,中国居民个人消费项目价格水平指数为68%,略低于GDP价格水平总指数。其中,家庭设备用品、烟酒类、食品类价格水平较高,交通类、衣着类、餐馆旅馆和文化娱乐价格水平次之,而居住类、医疗保健类和教育类价格水平较低,具体如表 2所示。
中国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价格水平指数为76%,高于GDP价格水平总指数。其中,机械设备价格水平为103%,建筑项目价格水平为69%。
中国政府用于个人消费价格水平指数为61%,低于GDP价格水平总指数。政府公共消费价格水平指数为73%,略高于GDP价格水平总指数。
在所有产品类别中,中国机械设备、家庭设备用品和烟酒类等可贸易品的购买力平价和价格水平较高,而教育类、医疗保健、居住类、通讯类和建筑项目等不可贸易品的购买力平价和价格水平较低。总体上,中国商品类价格水平高于服务类,贸易品价格水平高于不可贸易品,投资品价格水平高于消费品。
(三)中国价格水平呈上升趋势,与国际的差距缩小据世界银行推算,中国购买力平价从2005年1美元相当于2.86元人民币提高到2011年3.51元人民币,价格水平总指数(美国=100)从35%上升到54%;在177个经济体中的位次从第125位升至93位,前移了32位。在亚太地区,中国价格总水平从第9位前移到第7位,超过中国台湾地区和马来西亚。其中,中国个人消费支出项目的购买力平价从2005年1美元相当于3.499元人民币提高到2011年的3.696元人民币,个人消费价格水平指数从42%提升到57%。中国价格水平呈上升趋势,与国际的差距逐渐缩小,表明人民币的实际购买力有所减弱,价格的国际竞争优势趋减。
全球177个经济体价格水平总指数(美国=100)平均从2005年的53%提高到2011年的64%,其中,发达经济体从102%上升到109%,发展中经济体则从43%上升到54%。发达经济体价格总水平较高,但涨幅较小;而发展中经济体价格总水平较低,但涨幅较大。2005-2011年,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之间价格水平的差距正在缩小,各国间价格水平呈现一定的趋同性。全球价格水平总指数的离散系数从57%缩小到44%,最大最小值之比从9.6倍缩小到6倍。
2005-2011年,金砖国家价格水平总指数呈现大幅上升趋势。其中,俄罗斯从45%上升到59%,巴西从45%上升到88%,南非从55%上升到66%,印度从第25%上升到33%。主要发达国家价格水平指数变动幅度相对较小,货币实际购买力较为稳定。
三、影响中国价格水平国际差距的因素世界银行2011年ICP结果所展示的中国价格水平国际差距及其变动趋势,有其背后经济含义,隐含着众多复杂的影响因素。
(一)经济发展水平因素一国价格水平的国际差距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1]通常,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其价格水平越高;经济发展水平越低的国家,其价格水平越低,即所谓“宾大效应”(Penn Effect)。发展中经济体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价格水平逐渐升高,与发达经济体的差距缩小,国际宾大效应呈减弱趋势。与世界主要国家相比,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决定了中国价格总水平相应也较低,符合全球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价格水平关系的一般规律。
根据2011年ICP结果数据测算,全球177个经济体价格水平总指数和人均GDP指数呈现较强的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82%。也就是说,各国价格水平的国际差距有82%可以用其经济发展水平的国际差距来解释。
2011年177个经济体价格水平和人均GDP相关关系如图 1所示。根据其中的回归方程推算,中国价格水平指数的实际估计值(Y)和其拟合趋势值(Ŷ)之间的偏差率仅为3%,两者非常接近,说明中国价格水平总指数与经济发展水平高度吻合。美国、俄罗斯的偏差率分别为3%和4%,德国为12%。而巴西、日本、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等实际估计值远高于其趋势值,偏差率在20%以上,说明相对于其经济发展水平,这些国家国内价格水平偏高。巴西国内高物价现象尤为突出,存在严重的经济滞胀问题。印度价格水平指数的实际估计值则远低于其趋势值,说明相对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国内价格水平偏低。
世界银行2011年ICP项目测算的中国价格水平总指数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符合,两者在全球的位次大体相同。在全球177个经济体中,中国人均GDP指数(按汇率法计算)居世界第96位,价格水平指数居世界第93位。这说明目前中国价格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基本正常,经济运行良好,既不存在如巴西的“高物价”问题,也不存在如印度的“低物价”问题。
(二)通胀因素通胀率是价格水平的正向影响因素。通胀率越高,购买力平价和价格水平指数上升幅度越大。2005-2011年,在国内通胀的推动下,中国购买力平价上升了23%,远高于主要发达国家,但低于其他金砖国家。因素分析表明,相对通胀率高是中国价格水平上升、国际差距缩小的主要原因。利用因素分解方法粗略估算,2005-2011年,中国价格水平指数(美国=100)上涨56%,其中有29个百分点是由通胀因素拉动的,其贡献率达52%。巴西价格水平指数上涨了96%,其中有51个百分点是由通胀因素拉动的,其贡献率达53%。在俄罗斯、印度、南非,相对通胀率很高,成为这些国家购买力平价和价格水平指数大幅上升的首要因素。而主要发达国家相对通胀率较低,日本、意大利、德国、法国等国的购买力平价甚至出现下降趋势,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价格水平的上升。
(三)人民币升值因素汇价是价格水平指数的逆向影响因素。货币升值,意味着国际价格下跌,价格水平指数上升;货币贬值,意味着国际价格上涨,价格水平指数下降。2005-2011年,人民币经历了快速升值的过程,平均汇率从1美元兑换8.19元人民币降到6.46元人民币,升值了27%。这表明国际价格水平呈下跌趋势,而国内价格水平呈上涨趋势,出现“外跌内涨”的态势。两个因素叠加,共同推高了中国价格水平。人民币升值是中国价格水平指数上升、国际差距缩小的另一重要原因。]粗略估算,2005-2011年,中国价格水平指数(美国=100)上涨56%,其中有27%是由人民币升值因素推动的,其贡献率达48%。2011年世界主要国家通胀情况如表 3所示⑥。
汇率变动对各国价格水平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2005-2011年,巴西雷亚尔升值了45.5%,对价格水平指数上涨的贡献率为47%。南非、印度、俄罗斯虽然国内通胀率很高,但货币贬值,呈现“内外双涨”的态势,并且国际价格上涨部分冲消了因国内高通胀而造成的价格水平指数的上升程度,从而使得价格水平指数的升幅低于购买力平价的升幅。在主要发达国家中,英国因相对通胀率较高,购买力平价上升9.4%,但英镑大幅贬值,使得价格水平指数不升反降。相反,日本尽管国内通货紧缩,购买力平价下降,但因日元大幅升值,呈现“内外双跌”的态势,并且国际价格跌幅远超过国内的跌幅,使得价格水平指数不降反升。
总之,2005-2011年,中国价格水平上升、国际差距缩小,是国内通胀和人民币升值双重因素叠加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中国公民境外旅游、购物剧增,与人民币升值、国际价格水平下降有关。自2015年以来,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内通缩和人民币贬值并现,价格水平上升势头将得到缓解。从全球看,对多数发达国家来说,国内通胀和汇率变化相对稳定,价格水平指数的变化总体比较平稳;对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国内通胀推高了价格水平指数上升,而货币贬值对价格水平上升起着一定的抑制作用。
(四)经济全球化因素经济全球化是影响中国价格水平国际差距的一个重要因素。它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一价定律”作用日趋增强,成为缩小中国价格水平国际差距的重要力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日益密切,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生产要素在跨国间的流动性增强,而互联网则加速价格信息在全球的传递和扩散,使得国内与国际市场价格形成紧密的联动关系,显现出较强的趋同效应。2011年ICP比较结果印证了这一趋势,2005-2011年,中国和其他发展中经济体价格总水平升幅大于发达经济体,全球价格总水平指数的离散系数明显下降。
二是随着中国全方位对外开放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服务类和不可贸易品价格水平上升幅度大,成为推高中国价格总水平的重要因素。数据显示,中国机械设备、烟酒类、家庭设备、食品类和衣着类等可贸易品价格水平明显高于教育、医疗保健、居住类、建筑项目等服务类和不可贸易品。中国当前不可贸易品和服务类价格水平低,是价格总水平偏低、拉大国际差距的主要因素。但是,从变化趋势看,中国服务类和不可贸易品价格水平的涨幅远大于可贸易品,是推动中国价格总水平上升的主要原因。随着中国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更深更广地融入全球经济,可贸易品的范围不断拓展,从货物延伸到服务领域,由此带动中国工资水平和价格水平的整体上涨,即所谓的巴拉萨-萨谬尔逊效应(Balassa-Samuelson Effect)。在此效应作用下,中国价格水平的国际差距将进一步缩小。
从全球角度分析,巴拉萨-萨谬尔逊效应可以部分解释发展中经济体价格水平低于发达经济体的原因。与发达经济体相比,发展中经济体经济全球化程度低,可贸易品占比小,劳动力成本廉价,价格水平相应较低。但是,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很大程度上推高发展中经济体的价格水平,各国间价格水平出现趋同效应,从而弱化了价格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相关关系,发展中经济体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优势必将逐渐减弱。因此,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必须关注如下两种情景:一要关注价格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相关关系,谨防两者脱钩。当价格水平上升超出经济发展水平所能承受的正常范围时,将出现“低消费、高物价”的异常现象。中国在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同时,必须控制通货膨胀,稳定人民币汇率,尽力保持价格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适度平衡关系。二要关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价格的国际竞争优势逐渐趋减问题。中国价格水平终将因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而上升,这是必然趋势。关键是要加快科学技术进步、推进科技创新和结构转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挖掘技术、质量、品牌、服务等综合竞争力,以替代正在减弱的价格竞争力。
(五)其他因素除了上述4大因素解释中国价格总水平趋升、国际差距缩小的原因以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释中国分类价格水平变化及其国际差距的原因。
1. 劳动力成本
中国劳动力资源丰富,人工成本低廉,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建筑业,以及居住类、教育、医疗服务项目等价格水平相对较低;而以技术密集型为主的机械设备等价格水平相对较高。发展中经济体服务类价格水平普遍低于商品类。发达经济体因劳动力成本昂贵,服务类与商品类的价格水平差异相对较小,有的国家服务类价格水平甚至高于商品类。
2. 贸易保护
中国还没有完全开放市场、尚未实行完全的自由贸易,受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因素影响,一些同品牌的国际可比产品价格在中国偏高。据调查,苹果同款IPAD价格,与美国相比,中国价格要高15%左右,巴西要高50%,南非高7%。日本、中国香港、新加坡、文莱等因低关税或零关税,其价格与美国大体一致,印度价格甚至比美国还低。贸易保护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一价定律”的作用,放大了部分产品价格水平的国际差距。这可以部分解释中国烟酒类、机械设备等类别价格水平相对较高的原因。
3. 非市场定价政策
教育、医疗、公用事业、交通和通讯服务等价格具有非市场性,受定价政策的影响较大。有的国家实行全民教育免费制度,教育类价格相对较低;有的国家实行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医疗保健类价格相对较低;有的国家实行低价的水电、交通和通讯服务制度,居住类、交通和通讯服务类价格相对较低。这些不可贸易品和服务项目在不同国家的定价政策差别很大,影响各国间价格水平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价格水平与其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离散性。在中国,市场化定价机制尚不完善,受定价政策的影响,教育、医疗、交通、通讯等服务项目价格水平相对较低。
4. 统计误差
在ICP调查中,规格品代表性和可比性难以平衡,各国统计口径范围很难保持完全一致,调查数据质量有待提高,技术方法尚有欠缺,比较结果存在一定的偏差和局限,使得中国价格水平的国际差距在某些方面、某些细分类上无法解释其经济意义,与公众的感知存在一定分歧。
四、世界银行推算中国购买力平价和价格水平指数的局限性中国价格水平的国际差距及其影响因素研究是在世界银行2011年ICP比较结果基础上进行的,比较研究的结论直接受制于ICP结果数据的可靠程度。中国全面参加世界银行2011年ICP调查活动,根据全球统一的组织管理,在亚太区域调查框架下,在全国范围内调查了850多种居民消费规格品价格、100多种机械设备价格、48种建筑项目投入品价格、50多种房租、36种政府职务薪酬和GDP支出155项基本分类支出数据,首先由亚行进行亚太区域内部比较,测算以港币为基准货币的区域PPP;然后由世界银行把各区域PPP链接成以美元为基准货币的全球PPP。上述因素分析表明,中国价格水平的国际差距可以从多个方面解释背后的原因,有其内在的经济意义。这说明世界银行推算的中国PPP结果有其合理的一面,测算的价格水平大体符合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反映中国相对通胀和人民币升值的趋势。以PPP作为货币转换因子和价格缩减指数进行国际比较,中国2011年GDP总物量规模居世界第2位,与美国的差距缩小,但人均GDP和人均居民消费支出物量水平较低,国际地位较为落后,仍然是发展中大国。
勿庸讳言,世界银行推算的中国购买力平价结果部分数据有些令人费解,可能存在统计偏误。在引用ICP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时,应注意因调查数据质量问题、比较方法缺陷可能引起比较结果的系统性偏差。特别是细分类价格水平数据的可靠性难以保证。世界银行推算的中国购买力平价和价格水平指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局限:
第一,两轮间的比较结果相互脱节、互不衔接。中国曾以部分地区参加2005年ICP调查活动,测算的购买力平价为1美元相当于3.45元人民币,价格水平总指数(美国=100)为42%。世界银行在《世界发展指标(WDI)》中⑦,根据2011年ICP比较结果,利用总量倒推法,将中国2005年购买力平价修正为2.86元人民币/美元,价格水平总指数下调到35%。由于2005年和2011年两轮比较方法有变化、外推结果有统计误差、各国统计数据有修正,加上中国两轮ICP调查范围不同等,两轮基准调查年的比较结果无法衔接、可比。从统计意义上讲,对旧的数据结果进行修正是一种常态,便于分析对比。问题在于,世界银行此次修正的幅度过大且地区差异分布极不均衡,远超出可接受的合理范围。与基准调查结果相比,中国2005年PPP被下调了17%,印度下调了25%,巴西下调了19%,南非下调了10%。分区域看,西亚下调了39%,亚太地区下调了26%,独联体和非洲地区均下调了17 %,拉美地区下调了13%。发展中经济体2005年PPP平均被下调了21%,而OECD/欧盟以发达国家为主的47个参加国PPP结果没有作任何修正。世界银行大幅修正了发展中经济体2005年比较结果,几乎全盘推翻了除OECD/欧盟以外经济体2005年ICP的比较结果。
世界银行各轮ICP的比较结果相互之间严重脱节,导致国际社会对各国GDP物量和国际贫困规模的数据认识出现颠覆性的变化。回顾1993年、2005年和2011年最近3轮ICP结果,发展中经济体购买力平价和GDP物量数据犹如“过山车”。[2]世界银行发布的中国每一轮PPP结果,均因超出预期而在国际社会产生不小的“统计地震”,质疑声四起,比较结果极不稳健,数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难以形成。2005年主要国家PPP数据修正情况如表 4所示。
第二,中国规格品与其他国家和区域的可比性不足,购买力平价和价格水平指数的统计误差较大。采价的规格品在各国之间同质可比、调查范围口径相同,是保证ICP比较结果准确的前提。受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地理和社会环境、文化习俗、政策制度等诸多因素影响,规格品在国家间、区域间同质可比的原则很难遵循和把握,各国提供的价格数据要么缺乏可比性,要么缺乏代表性。在项目实际操作中,对同质可比原则的松紧把握程度不同,测算的结果截然不同。亚太地区采价的商品和服务以当地大众消费的代表性为主,与其他区域的可比性不足。通常,代表性规格品价格低于可比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亚太地区价格水平,而高估了其经济物量总规模。中国参加亚太区域的ICP调查和比较,按亚太区域的规格品目录采集价格数据,由于可比性不足,使得中国购买力平价和价格水平指数存在被低估的潜在可能。
由于区域间规格品目录不可比,高收入区域规格品质量好,价格水平较高;相反,低收入区域规格品质量差,价格水平较低。与发达经济体相比,发展中经济体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总体偏低,其购买力平价和价格水平指数也存在被系统性低估,而经济物量规模则被系统性高估的可能。在国际比较中,规格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矛盾是无法消除的痼疾。据试验,同一国家参加高收入区域比较的PPP结果明显要高于参加低收入区域比较的结果。
第三,全球链接方法的改变对中国购买力平价和价格水平指数的影响较大。2011年ICP从区域结果到全球结果的链接方法不同于2005年,由环国法改变为全球核心产品法②,整体低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整个亚太地区购买力平价和价格水平指数。据测算,链接方法改变使亚太区域各国PPP低估了8.8%,明显高于其他区域。世界银行按环国法测算,2005年中国PPP为3.45元人民币/美元,而按全球核心产品法测算则为3.15元人民币/美元。这也是2011年亚太地区23个经济体价格水平指数在全球位次整体偏低的原因之一。
第四,一些项目比较方法尚不完善,部分细分类的比较结果缺乏必要的特征性,未能完全客观反映中国实际情况。中国建筑、房租、教育和医疗服务、政府公共服务等不可贸易品具有很强的差异性、特质性和非市场性,采集同质可比的价格数据十分困难,无法准确测算实际价格水平,比较结果难以完全反映中国实际情况。
一是建筑项目比较方法可能低估中国建筑项目价格水平。2011年ICP采用建筑项目投入品价格比较法,在假设各国建筑项目溢价(即利润和税费)相同的基础上,比较和测算各国建筑项目PPP。实际中,中国建筑项目投入品和产出品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建筑项目的溢价要高于其他国家,建筑产出品价格要高于投入品价格。据世界银行分析,按投入法测算的中国建筑项目PPP要比产出法低9.7%,而其他许多国家用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基本无显著差异。中国建筑投资占GDP比重达29%,远高于世界平均(12%)。建筑项目购买力平价被低估,对价格总水平的影响很大。
二是教育和医疗服务价格范围口径的不可比,可能低估中国实际价格水平。目前中国教育和医疗服务市场收费很不规范,收集与国外同质可比的服务项目价格数据十分困难,服务的口径范围和服务质量差异很大。现有调查渠道主要收集公立教育和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数据,其代表性和可比性差,没有完全反映居民实际支付的价格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低估中国实际购买力平价。
三是亚太地区测算PPP的汇总加权方法以及房租、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的比较方法不同于其他区域,无疑增大了中国比较结果的统计误差。亚太各国房租数据收集难度大,数据质量差,在亚太地区价格水平指数中没有考虑各国房租差异因素。
第五,中国以港币表示的区域比较结果与以美元表示的全球比较结果在分类结构上出现脱节。根据世界银行和亚行发布的数据推算,各国以美元表示的全球结果是以港币表示的区域结果与中国香港以美元表示的全球结果之乘积。比如,中国内地的区域PPP为1港币等于0.64元人民币,中国香港的全球PPP为1美元等于5.462港币⑧,经链接,中国内地的全球PPP为1美元等于3.5元人民币。中国内地以美元表示的全球PPP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香港的全球PPP及其分类结果。受此影响,有些分类项目的价格水平因中国香港价格水平高而被拉高,而有些分类项目因中国香港价格水平低而被压低,中国内地以港币表示的区域PPP结果和以美元表示的全球结果在分类结构上不一致。
第六,多种汇总方法和多种结果并存,影响对中国价格水平国际差距的认知。购买力平价是通过全球各国众多规格品价格和GDP支出基本分类数据的比较测算出来的,它是一项多边统计活动,其统计过程十分复杂。各区域比较方法尚不统一,通常有CPD法、GEKS法和GK法等。PPP对不同方法的选择十分敏感,结果差异很大。根据亚行公布的2005年ICP结果⑨,按GEKS法汇总,中国购买力平价为1港币相当于0.61元人民币;而按GK法汇总,为0.68元人民币,两者相差10%。根据世界银行2011年ICP结果,中国PPP为3.51元人民币/美元,而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WDI》之前发布的数据为4.23元人民币/美元,两者相差17%。多种方法并存,导致比较结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可变性;多种结果并存,增大了对中国价格水平“真实性”“合理性”认识和判断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比较结果的说服力和权威性。
五、结语世界银行2011年ICP结果研究发现,现阶段中国价格总水平较低,与经济发展水平大体相适应;不同类别商品价格水平有高有低,商品类高于服务类,可贸易品高于不可贸易品;价格水平呈上升趋势,国际差距缩小,价格的国际竞争优势趋减。中国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经济物量总规模超过美国不可避免,但中国人均GDP和人均居民消费支出物量水平还较低,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发展经济和调整结构依然任重而道远。从长期趋势看,中国相对价格水平存在继续上行的压力,与国际的差距将进一步缩小。一是随着国内需求扩大和经济结构转型,居民收入和生活消费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内通胀的潜在压力仍将持续,相对通胀率居高不下。二是随着市场化定价机制改革的深入,今后一段时期中国公用事业、教育、医疗、交通等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将大幅上升,从而进一步推高整体价格水平。三是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汇价波动风险加剧,中国价格水平可能呈现螺旋式波动上行的变动趋势。目前中国已进入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行列,应保持好价格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相关关系,谨防两者出现脱钩;应着力控制通胀预期,稳定人民币汇率,避免出现“低消费、高物价”的异常情况,避免陷入经济滞胀性的“中等收入陷阱”。
中国全面参加世界银行2011年ICP活动,按国际标准和要求开展调查和数据审核,由于国际比较对象异常复杂,比较方法过程困难繁杂,各国数据质量仍有不足,比较方法仍有缺陷,比较结果难免出现偏差。2011年ICP项目仍在试验、探索和研究过程中,国际社会对比较结果还有争议和分歧。在实际中,应客观对待国际比较项目,正确使用比较结果。
注释:
① World Bank. Purchasing Power Parities and the Real Size of World Economies, Oct. 2014. http://web.worldbank.org/WBSITE/EXTERNAL/DATASTATISTICS/ICP.
② World Bank.Measuring the Real Size of the World Economy: The Framework,Methodology,and Result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Program (ICP).Washington DC,2013.
③ 数据范围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下同。
④ 全球共有199个经济体参加ICP项目,其中22个太平洋岛国只参加居民消费支出项目的比较,未能进入全球排名。
⑤ 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界定的35个发达经济体,扣减后的其他经济体均为发展中经济体,下同。
⑥ 资料来源于世界银行数据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库。
⑦ World Bank. 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WDI). http://data.worldbank.org/.
⑧ Asia Development Bank. The PPP results of 2011 for Asia and Pacific region, Aug. 2014.
⑨ Asia Development Bank. The PPP and Real Expenditures of 2005 for Asia and Pacific Region,Dec. 2007.
[1] | MARTIN R. Price levels and economic growth: Making sense of the PPP changes between ICP rounds[J]. Review of Income and Wealth, 2013, 59 (4) :24–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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