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32亿人,中国境内注册网站数量有273万个[1]79,已经演变为世界互联网中不可小觑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中国互联网行业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有部分互联网企业进入了全球互联网企业市值排名的前列,不断地改变着中国经济运行的模式和人民生活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互联网行业的集中趋势也日益明显。特别是近年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逐渐增多,更引发了人们对互联网垄断问题的广泛关注。人们不禁要问:中国的互联网行业会不会出现两极化发展?互联网行业的垄断是否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行业寡头垄断的趋势是否会遏制创新创业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这些问题关系着整个网络行业发展环境的健康与活力,是亟待回答的问题。
二、反垄断法的演进反垄断法调整的对象具有强烈的经济属性,使得反垄断的工作往往需要借助经济分析才能进行,与经济学的发展密不可分。从历史角度看,在经济学派的争论和演进过程中,反垄断的司法实践和执法活动也在不断地进化和更新。按照反垄断法的特点,可以将其发展过程划分为3个主要阶段,即反垄断法的初步建立、反垄断法的全面兴起以及反垄断法的目标调整和体系完善。[2]
反垄断法的初步建立是在19世纪末。当时,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促使垄断现象开始逐渐出现。在美国,垄断组织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挤中小企业、哄抬物价、剥夺消费者的购物选择权,引发了一系列的反托拉斯活动。1890年美国第51届国会通过《谢尔曼法》,首次开创了现代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先河。1914年美国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对《谢尔曼法》进行了补充。反垄断法调整的经济现象较为复杂,目标并不单一,关键术语的界定也较为模糊,这使得反垄断法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美国反垄断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主要由制定法和判例法两部分组成。制定法中,条文具体含义的阐释往往是通过法院的判例才能得以明确。这种美国特有的反垄断制度,为其他西方国家在二战后的反垄断立法提供了借鉴。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20世纪60年代末,反垄断法进入了第二个历史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反垄断的经济理论日臻完善。经济学家开始从市场结构的角度思考反竞争的行为。在20世纪50年代,乔·S·贝恩发展和阐述了一套极其完善的市场理论,该理论被称为“结构—行为—绩效”范式(S-C-P范式)。该阶段的反垄断思路,主要体现为“结构主义”的反垄断思想,即认为对市场结构的调整是最为有效的措施,可以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相应的,西方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全面兴起,对垄断的规制也更加趋于严格。战后的日本,仿效美国的反垄断法于1945年制订了《禁止垄断法》,1946年28家大财阀被相继解体。1947年日本实施《独占禁止法》,以“市场支配力量”作为认定垄断的惟一标准,确立了独特的纯粹结构主义垄断规制。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限制竞争法》,在规制对象上,该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妨碍竞争的企业合并和兼并,是欧洲反垄断法的代表性法律。
20世纪70年代,反垄断法进入了第三个历史阶段。芝加哥学派的反垄断理论得到蓬勃发展,并对当时处于统治地位的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理论进行了批判。芝加哥学派强调反垄断的惟一目标只能是经济效率,并认为经济效率是由生产效率和配置效率组成,市场并不存在所谓的“自然”地进入壁垒。1992年,美国的柯达案[3]标志着反垄断的经济学理论进入了后芝加哥学派时代。后芝加哥学派重视市场结构在反垄断分析中的作用,并通过引入动态博弈的研究方法,实现了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并重的目标,主张政府应该对市场进行温和的干预。这一时期的反垄断立法体系也更加完善,反垄断理论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使这个时期的反垄断法体现出宽严并举的特点。例如:美国的《企业合并指南》提出的“无罪推定原则”,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对企业合并限制的放松,以及日本对控股公司的解禁等,均体现出了反垄断法的松动。此外,为增强国家企业的竞争力,各国对本国有利于国际竞争的大公司合并实行鼓励政策,同时对有害于国家利益的国际垄断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制裁,体现出内外有别的特点。反垄断的立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
三、反垄断法用于互联网行业的不适用性作为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正逐步推动着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深刻变革,不断地重塑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力量。随着互联网垄断现象的出现,传统反垄断在该领域的不适用性也更加明显,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问题的研究也变得愈加重要。
(一) 互联网经济模式的特点在传统的竞争理论中,垄断会扰乱经济本身的自然秩序,一些资源被用于获取、维持和扩大垄断,从而造成资源配置低效甚至是浪费。垄断组织为获取垄断利润,制定的垄断价格高于竞争市场一般均衡价格,垄断产量却低于竞争市场合理水平的垄断产量,直接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充分和整个社会福利水平下降。但是,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供给与需求规律发生了本质性的改变,需要对反垄断的规则进行重新考虑。传统经济模式与互联网经济模式的特点如表 1所示。
从表 1中可知,对于传统经济模式来说,供给曲线的边际成本递增,需求曲线的边际效用递减,从而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一个负反馈的调节机制。在正常的市场结构下,可以自动实现供求的平衡。但是,对于大部分的互联网产品来说,初期投入成本较大,而一旦产品完善后,后期的维护成本很小,并且与使用人数关系不大,存在较为明显的边际成本趋向于零的特点。[4]同时,由于网络产品的需求外部性,使用者的增加提高了产品的价值,存在需求曲线的边际效用递增的规律。[5]供求之间的正反馈效应,在互联网中较为常见,容易产生“赢者通吃”的现象。在经济健康发展的情况下,产品使用者的增多可以大大提高经济效率,增加社会福利,这与传统的经济模式有着本质的不同。
(二) 互联网行业对反垄断法的挑战传统经济模式下,主要通过界定相关市场来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进一步对企业的垄断进行判定。但是,在互联网经济中,由于多边市场经济模式的出现以及经营范围无时间与空间限制的特点,使得对相关市场的定义愈加困难。[6]特别是大多数互联网产品单边市场免费的特性,直接导致发展比较成熟的SSNIP(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测试法不再适用。如在2014年中国的360诉腾讯垄断案中[7],就遇到了相关市场如何界定的问题。
另外,反垄断法中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主要是考察“定价权”以及“进入壁垒”两个角度。然而,互联网产品低成本的特点,使得很难对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认定。
针对这些问题,国际上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的方法也在不断地探索。例如:美国对互联网反垄断更倾向于“行为主义”的规制方法,即主要针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采取反垄断的措施。欧盟对互联网反垄断的规制更为严格,但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大多数的互联网巨头都诞生在美国,削弱了欧盟地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中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分析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有着一定的独特性,对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的研究需要立足于中国实际的发展现状之上。
(一) 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的特点近年来,中国互联网行业迅猛发展,对中国的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方式均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在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电子商务三大领域,中国互联网的行业集中度较高,代表的企业有百度、腾讯和阿里巴巴等。[8]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企业巨头均采用多边市场的发展模式,且具有平台企业的特性。这种现象的出现,与中国互联网发展的独特性有着密切的关系。
(1) 互联网平台性企业的快速发展生产企业的小型化趋势,促进了中国互联网平台性企业的发展。网络经济中产业链各个环节高效的分工合作,使得行业准入壁垒大大降低,中小型企业的生存发展成为可能。借助于网络平台,小企业可以不投入生产设备和销售网络,而与大企业同样地向世界市场提供自己的产品。特别是中国的人工成本相对发达国家较为低廉,为小企业的蓬勃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随着物质的极大丰富,消费者对产品的个性化要求也越来越高。从最近几年举办的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展销会上的订货情况看,大批量订货已趋于减少,产品的多品种、小批量的特征越来越明显。这使得某个领域的后进者仍然可以通过产品差异化而占有一席之地,因而,企业得以持续发展的条件是企业必须进行持续不断的创新。中小企业具有动力足、转向快、初始投入低、市场敏感度高、风险分散的独特优势[9],特别适合网络经济时代的需要。
一方面,中国中小型企业的增多增加了对互联网平台的需求。如个体服装设计师的增多,将有利于淘宝平台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生产企业的小型化趋势也造成企业很难通过单一的产品长久地垄断市场,这也为中国互联网平台性企业的垄断创造了有利条件。
(2) 互联网企业用户资源的垄断中国多边市场模式的互联网企业,更加容易形成对用户资源的垄断。网络经济时代下,具有互补性的企业得以利用共享资源取得竞争优势,并形成一种独特的、交错相连的依存关系,产生了具有协同效应的互联网生态系统。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不是单纯的产品之间的竞争,而是以用户资源为核心形成的互联网生态系统之间的竞争。
用户资源是一个互联网生态系统得以存在的根本,而用户资源的壮大又依赖于生态系统中供给产品的丰富程度。对于具有多边市场特征的互联网企业,用户数量的增加会促成供应方的增加,而这又会正反馈于用户数量。这种交叉外部性的作用,使多边市场模式的互联网企业能够获得大量稳定的用户资源,从而实现网络经济时代的垄断。例如:聚美优品在2010年从化妆品行业起步,积累一定的用户资源后,现在拓展到服装、日用品等其他领域,进一步增加了用户的数量与使用频率。[10]
(3) 中国互联网网民的特殊性中国互联网网民的特殊性,为多边市场模式的企业垄断增加了优势。中国互联网网民基数很大,在2008年,中国网民数量已经达 2.21 亿人,超过了美国,位居全球第一。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32亿人。[1]79但是,值得关注的是,中国互联网网民的结构组成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有很大的不同,互联网企业的发展需要考虑中国网民的独有特征。
截至2014年6月,中国互联网网民中30岁以下的占比65%左右,学历在大学本科以下的网民接近90%,收入在3 000元以下的网民占比约68%。[1]79总的来说,与发达国家相比,现阶段中国网民有着相对低龄化、低学历以及低收入的群体特征。
中国网民所处的年龄收入阶层,使得其消费水平并不高。同时,也受消费习惯的影响,大部分网民的需求收入弹性很高,造成互联网虚拟产品收费困难。这种消费特征促成了中国互联网企业独特的发展道路:用免费策略扩大用户体验和用户基础,借力用户资源形成互联网企业生态,充分利用多边市场特征,通过价格歧视来变现商业价值。
综上所述,中国生产企业越来越趋向于小型化发展,使得公司很难通过单一的产品对市场资源形成垄断。相反地,平台性的互联网企业更容易达到行业垄断的目的。网络经济时代的竞争是企业生态系统间的竞争,对于生态系统而言,垄断的关键在于用户资源。而中国网民较高的需求收入弹性,更加促使了具有多边市场特征的互联网企业垄断的实现。
(二) 中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核心原则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特点,决定了中国互联网企业独特的发展路径。“用户锁定”和“赢家+通吃”成为了互联网行业垄断形成与强化的两大机制,这种现象与中国互联网发展的阶段以及目前网民的特征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成熟和网民教育收入阶层的提高,用户对互联网产品用户体验的要求也会逐渐加强。这种趋势会有利于垂直细分的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互联网行业集中度过高的现象。
鉴于上述分析,并结合互联网经济模式的特点,目前对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可以适当放松对行业结构的管制,以保证扩大社会福利与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重点借鉴美国“行为主义”的原则[11],对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进行严格管制,以确保行业的秩序规范与健康发展。
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发展路径和发展阶段,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对产权的保护方面,与欧美等国家相比,中国的措施还不够完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很多定位于细分市场的创新型企业受到挤压,发展较为艰难。反垄断工作需要完善的产权保护政策作为基础,互联网行业的产权也需要重新定义。随着产权保护措施的严格与完善,互联网产品付费的方式将会相对容易被用户所接受,这也将会有利于创新创业型企业的生存发展,最终形成一个多样化的、健康的互联网生态体系。
五、中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措施的讨论结合互联网经济模式的特点和中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特殊性,文章从行为主义规制方法的角度,对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的具体措施进行探讨。
首先,要加大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管理力度。对一些常见的互联网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如没有正当理由的“排他性”行为,企业欺骗或变相欺骗用户的行为,以及借由应用软件窃取用户隐私[12]、掠夺定价、不正当的搭售产品等其他行为[13]。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管理,主要是对企业利用用户资源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目的在于实现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保障行业经济体系的健康运行。
其次,要完善有关产权保护的各项措施。互联网企业的扩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用户价值,提高社会福利,但不可忽视的是,企业对用户资源的垄断也有可能阻碍了创新型企业的蓬勃发展,进而妨碍全社会创新的整体进步。所以,创新创业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互联网业态的健康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善互联网行业有关产权保护的各项措施,可以为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优良的环境,最终形成一个多样化的、健康的互联网生态体系。
最后,要扶持孵化创业型的互联网企业。在充分发挥市场自动调节机制的前提下,政府部门可以引导扶持创业型互联网企业的健康发展。如通过兴建一些创业园区为创业型的IT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另外,通过税收等政策鼓励扶持互联网企业的生存发展,减小企业创业初期的运营成本。同时,中国融资贷款体系的逐渐发展成熟,也为互联网创业型企业的壮大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六、结论文章从反垄断的经济学理论和反垄断的立法两个角度,对反垄断法演进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特点进行了归纳分析,并进一步提出了现阶段反垄断法用于互联网行业出现的新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特点的分析,讨论了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的特殊性,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措施建议。
互联网的发展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极大地提高了各行各业分工合作的效率。在网络经济模式下,生产要素、供求特征等因素都发生了本质的改变,传统反垄断措施的不适用性日益凸显。因此,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也必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以及持续的理论创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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